张大爷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张某,2018年张大爷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中说明,张大爷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其与王某婚后共同生养的唯一长女张某继承。2023年,张大爷病逝,张某欲继承张大爷遗嘱中房产,但当张某携带公证遗嘱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却遭到拒绝。
可能有很多人比较困惑,老人去世前已经立下了公证遗嘱,而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中规定的申请材料仅仅是“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公证遗嘱不也是继承材料吗?为什么继承人拿着公证遗嘱却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呢?
二、为什么有了公证遗嘱却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一)遗嘱存在多份的可能性
《民法典》规定了订立遗嘱的六种基本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一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民法典》也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特殊地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假设,一继承人只拿出对自己有利却不是最终的遗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继承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不经查验也无法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公证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继续办理可能会导致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遗嘱存在虚假伪造的可能性
在我们的生活中,即便是“公证遗嘱”它也存在虚假、伪造的可能性,房屋是重大资产,一旦登记错误,责任重大。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在不做任何查验的情况下去确认遗嘱的效力;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虚假、伪造的公证遗嘱直接办理了房屋过户,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失的,那这个行政行为也将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不动产登记部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怎样才能完成房产过户?
(一)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当事人继承权和遗产分配方案,并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活动。对于继承权公证,主要针对的是没有争议的继承,它最主要的几点要求是:人全到场(要求所有在世的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都要到公证现场)、资料齐全、分配方式意见一致;一般都在公证处办理,继承人可并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进行资产过户。
(二)诉讼继承
如果有人对遗嘱效力、或者分配方式有异议,就需要走诉讼继承程序;因此对于诉讼继承,主要针对的是有争议的继承,也就是常说的打官司,一般都在法院办理,并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进行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过户。
(三)非公证继承(部分城市实施的程序,以苏州为例)
总而言之,遗嘱是继承房产的重要依据,但要完成过户手续并不简单,了解并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更顺利地完成房产的继承过户。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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