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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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酒泉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酒泉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充分挖掘、存量优先”及“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原则,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职住平衡的要求,鼓励以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为主体,集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按实际需求发展县(市、区)城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青年人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加快建立和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主要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
四、保障方式
1.县(市、区)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青年人和新市民等群体配租,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浮动执行;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2.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辖区企事业单位职工配租,也可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青年人和新市民等群体配租,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浮动执行。
3.企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仍有剩余房源的,需交由辖区住建部门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租赁管理和租金收取由企业负责。
五、房源筹集
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酒泉经开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简称“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要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需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以及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一)多方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的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
(三)确保租赁属性。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确保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满足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政策。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由管委会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统一进行租赁经营。
3.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宾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各县(市、区)政府可自行确定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均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审批流程
(三)强化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清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降低税费负担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
(六)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七、准入退出管理
(一)准入条件
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群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具有县(市、区)户籍或持有申请地县(市、区)城区居住证,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县市区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引进人才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二)租赁管理
1.政府同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租房,申请人应向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街道(社区、乡镇)初审后,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确认保障资格,将确认的保障人员名单反馈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并公示。承租人通过摇号的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2.非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制定的租赁办法(主要包括准入、租赁、退出等内容)报县(市、区)(酒泉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由运营管理主体按照审定的租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办理入住手续,并接受县(市、区)(酒泉经开区)住房保障部门检查监督。
4.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合同制管理,每个家庭只能租赁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按月或每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
5.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方式、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低于同等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产权)单位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并报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发改、住建部门备查。
6.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7.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再建设投资。
(三)退出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出现其他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应当退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①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②转租、出借的;
③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⑤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⑥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4.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签订续租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或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八、保障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是各自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解决新市民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主体,结合区域经济、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都市圈、城镇带建设,突出民生属性,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城镇人口吸纳能力,发挥城镇聚集效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制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包括筹集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报酒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租赁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要求。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规范资产管理并加强租金监管,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运营主体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配租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和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主体、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运营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酒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酒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唐培宏?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靳巧荣?副市长
贾泰斌?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成?员:王德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雄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百雄?市财政局局长
习建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鸿?市住建局局长
侯?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震宇?市税务局局长
李兴坚?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行长
秦汉志?酒泉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刘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中土地性质、规划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负责梳理全市土地闲置情况,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加强用地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并按程序拨付,以及绩效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及收益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规范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以及专项债券、企业债项目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申报工作。
市税务局:对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