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4、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约定财产分割范围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还规定了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只对夫妻双方有效(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6、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
1、原则分割法
2、具体分割法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应包括家庭拥有的汽车、拖拉机等。分割的具体办法,是分割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另行采取分割办法。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于合伙的共有财产,合伙未经清算,无法确定个人的部分,因而无法分割。处理的办法是,将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另一种办法是,将入伙人财产分为两个股份,双方均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但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3)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分割的只能是收益部分和经营权。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4)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归一方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共有的股票、债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股票一般面值各半分割,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增值情况,合理分割。
(6)对不易分割的夫妻财产,如双方协议不成时,按处理时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古董、名贵字画等应由有关部门予以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