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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顺序代位继承法规有哪些规定
在民法范畴中,代位继承是一种特定的继承方式,即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生前或者宣告死亡后,其晚辈直系亲属取代被继承人子女在传承序列中的位置,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在满足某些具体情况和前提条件下,代位继承才会得以实施:首先,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其次,能够担任被代位继承人的人选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没有资格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再次,代位继承人必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以及拟制血亲;最后,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若遗嘱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则应依照遗嘱执行。
转继承的核心概念在于,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不幸去世,他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将会转交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续继承。
该名去世的继承人被称为被转继承人,而代替他行使继承权的继承人则被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实际上是对遗产份额的再次分配,而并非继承权利的直接转让。
继承人若决定要求放弃继承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代给其他继承人知晓并明确表态。
而且,一旦进行过放弃继承权的公证,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再行撤销的。
如果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