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遗产的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11期

转自:上海高院研究室

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遗产的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一、遗产的一般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注意事项】

1.遗产的价值和分割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当事人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方式、价值达成一致的,优先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和价值处理。

2.当事人无法就继承方式达成一致的,能够按份共有的,可以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无法按份共有或者可以直接分割的,则应当折价或者变价后分割。

3.当事人就遗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对于具有客观价值的遗产,比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可以采纳其市场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如无客观价值,或者其价值变动较大,难以客观确定的,可以采用评估、审计、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其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分割。

二、不动产产权的分割和裁判规则

1.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继承,应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优先,协商不成时方由法院判决。

2.当事人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当事人均同意共有,或者不同意共有但无人有能力折价给他人的,则可以共有。

3.部分当事人主张共有,部分当事人主张折价分割的,如不涉及到当事人居住利益的问题,且主张折价的当事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可将不动产产权判归主张折价的一方,由其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折价给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均不同意共有,又无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折价给其他当事人,则可以判决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共同协商出售,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实际分割。

5.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三、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评估、询价等方式认定。对于增值部分的价值认定,应当确定不同的价值时点,并分别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评估。

1.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价值认定。

4.计算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时,如不动产上存在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应当在计算净值时以评估价扣除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计算其价值。

【典型案例】

董杏蓉、於嘉建、於智建、於培建、於新建与於震建遗产继承纠纷案[裁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甬仑民初字第2366号]

四、动产的价值认定和裁判规则

动产的价值认定较为复杂,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能够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的,可以在询价的基础上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当事人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其价值和归属的,也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

1.涉及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时银行存款的数额及其所在账户信息,理财产品的价值可以分割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认。

2.涉及保险的,如被继承人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则可以将其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保险未到期或者不具备给付条件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查询相应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现金价值作为其分割依据;

3.涉及黄金、首饰的,投资性黄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黄金市场价格作为其分割依据;涉及首饰的,可在征询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以购买价或者同类商品市场价作为分割依据;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委托评估。

5.涉及古董、书画作品,优先由当事人协商定价;确实无法定价的,可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变卖、拍卖以后再行处置,分割其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当事人既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同意拍卖、变卖的,可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

6.涉及被继承人个人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中结存部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结存部分,应当根据其结存数额,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的养老保险账户、公积金账户中结存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同样有权主张。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主张分割股权,如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割相对简单,但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则要视上述公司对股东资格有无特殊约定或者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如果无特殊约定或者规定,则继承人均可以成为股东,否则可以委托审计,确定每一股股权对应的价值,进而进行分割。

金军、金杰妮与上海维克德刚才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五、非遗产性财产的处理和裁判规则

非遗产性财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其他不具备财产价值物品,应根据不同财产的性质分别予以处置。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系死者的近亲属,故死亡赔偿金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当事人均同意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可以一并处理。

2.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应当优先用于办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当事人主张分割该钱款的,可优先用于偿还他人垫付的丧葬费,剩余部分可根据丧事办理情况并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

4.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因其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5.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信件、遗像、电子数据、个人电子账户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处置;法律法规对虚拟账户、虚拟财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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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经过这一修改,遗赠物权变动生效时间应当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及继承编关于遗赠的内容来认定。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个规则的适用规则是:1.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须作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2-06/10/content_8731750.htm
9.死亡抚恤金不应作为遗产且不应参照遗产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方产生,不符合遗产应为生前取得的特点,并不属于遗产。但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应该参照《继承法》中遗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故本案中的死亡抚恤金理应绝对平均主义,由王甲、王乙、王丙三人继承,每人分得21 412元。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176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