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丈夫去世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小云和丈夫阿军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阿军的父母健在,两人还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因为突发急病,阿军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就撒手人寰了。小云和阿军现有一处房产,还有20万元存款,他的遗产该怎么分配呢?
解析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而又普通的遗产分割案例。现实中,因为避讳谈论生老病死,所以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的大有人在。我国法定的遗产继承类别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赠。对大军的遗产继承就适用法定继承。首先,应该对哪些是他的遗产作出判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小云和阿军的一处房产、20万元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小云所有,另一半是阿军的遗产。其次,应该确定什么人有资格继承阿军的遗产。他的妻子、儿子、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4个人均分一半的房产、10万元存款,每个人得到1/4。当然,在现实中,一套房产是没有办法切割的,可以折抵价款,在4人中作合理分配。小云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阿军的父母、小云也可以出于亲情达成一致,对小云的儿子加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他继承的财产应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小云代为保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案例二: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阿华有一个哥哥,一个弟弟。阿华母亲去世多年,今年她的父亲又病逝了,留下了一间老宅、10万元存款。阿华为人孝顺,父亲生前她经常回家探望老人,给老人带吃的用的,也帮老人收拾打扫;每年她还把父亲接到她家玩上两三个月;父亲病重期间,她在医院和兄弟们轮班照顾。父亲病逝后,大哥和大嫂说她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古到今本地的风俗就是遗产只分儿子,所以遗产应该兄弟俩得。阿华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阿华的大哥和大嫂的决定是违法的。《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也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基本国策。本地风俗不得和宪法原则相抵触。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无论女儿是“留在家中”还是“出门外嫁”,都和儿子平等的享有继承权,性别不是继承的障碍。法律鼓励和保障儿女们对父母尽孝道,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阿华具备继承资格,同时又尽了孝道,她应该享有遗产继承权。阿华的大哥和大嫂的观念既是违法的,也是陈旧的,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阿华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三:丈夫立遗嘱给“二奶”和私生子遗产,有效吗?
阿建背着自己的爱人在外面找了“二奶”,并且“二奶”还怀上了阿建的孩子。阿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却查出了癌症晚期。阿建担心自己离世后,“二奶”和幼子生活无着,着手订立遗嘱,他在遗嘱中留下了“二奶”和私生子的遗产,这份遗嘱有效吗?
阿建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他给“二奶”遗产的条款是无效的;给私生子遗产的条款是有效的。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之间是直系血亲,且都是公民,法律对他们一视同仁,保护他们的权益。犯错误的是父母,私生子是无辜的。
当然,因为阿建是背着爱人在外面找“二奶”,私生子要继承阿建的遗产,必须还要依法确认他与阿建的亲子关系。
法律不支持遗嘱继承中把遗产给“二奶”、“小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在判决中将赠与给“二奶”、“小三”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是基于破坏一夫一妻法定原则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将其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案例四:和前夫生的女儿,能继承现任丈夫的遗产吗?
阿燕前夫过世的时候,她才三十多岁,还带有一个8岁的女儿小敏。阿燕选择了跟大明再婚。大明前一段婚姻中还有一个儿子小强,没有跟他共同生活,但是他依法给付了抚养费。小敏一直跟随阿燕和大明共同生活,成年后,也非常孝顺阿燕和大明。大明病重后,召开家庭会议,并请了自己的妹妹、妹夫作为见证人,说要把遗产分给阿燕、小强和小敏。小强反对,说小敏不是他的亲生女儿,大明说他养育了小敏、小敏也对他们尽了赡养义务,应该分给小敏。大明离世后,小强仍坚持不该给小敏分遗产。小敏有继承权吗?
小敏与大明之间,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他们之间建立了抚养、赡养关系。小敏在未成年时,得到了大明的抚养,小敏成年后,对大明尽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小敏是有继承权的。假如小敏一直是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阿燕以给小敏抚养费的形式承担抚养义务,那么小敏对大明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
我国法定的遗产继承类别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形式。本案例中,大明用到的就是口头遗嘱这种形式。而且,为了免生争议,他还邀请了妹妹、妹夫2人作为见证人,他的遗嘱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是有效的。阿燕、小强、小敏对大明的遗产都有继承权,他们都处于继承的第一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法律。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比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愿所有的家庭都能尊崇法律和公序良俗,在遗产继承中少些纠纷、多些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