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担保物权的修改变动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一)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八)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4.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十一)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十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三)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四)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五)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九)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

1.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十一)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十二)增加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十三)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十四)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五)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十六)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七)收养关系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继承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五)遗产的处理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THE END
1.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篇章亲属继承与遗嘱执行规则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继承法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重大变革。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也对遗产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亲属继承和遗嘱执行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 首先,关于亲属继承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间依照直系血缘关系确定优先顺序,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种规定旨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5865.html
2.面向未来的继承制度改革分析民法典2023中的遗产继承条款在法律的发展历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中国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民法典》进行修订,并在2023年正式实施了新的《民法典》。本文将深入探讨新《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一系列变革,以及这些https://www.gntpr.com/ke-yan-jin-zhan/80572.html
3.民法典继承法解读与实务操作简介民法典继承法解读与实务操作 一、民法典继承法的新特点 民法典继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对现行的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创新。相比于过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属关系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等,同时也考虑到了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受益人。通过这样的改革,提高了法https://www.ontdhjbdb.com/xue-shu-jiao-liu/381220.html
4.民法典继承法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典继承法作为一部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家庭关系、保护遗产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自从2017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并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民法人身权利与义务体系。其中,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https://www.vydtlwhhp.com/jun-lei-jia-ge/402730.html
5.民法典继承法在中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继承问题日益复杂。为了适应这一情况,中国政府发布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关于继承法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和公平的法律保护。这一更新调整不仅体现了对传统习惯的一系列改革,也为未来的人们带来了更多可能。 https://www.boaasbnvx.cn/jun-lei-yang-sheng/417840.html
6.民法关于继承权的新规定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最新规定明确了遗产继承的次序和继承人的范围。依据规定,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有助于避免遗产分配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 2024-11-29 08:47:49 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55532.html
7.法律变革下的财产继承走向,最新继承顺序解析关于我们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系血亲的继承顺序优先于旁系血亲和配偶,在直系血亲中,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父母的继承权优先于祖父母,配偶的继承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变化反映了法律对于家庭关系和财产权益的重新平衡,更加注重保护直系亲属的权益。 https://www.sansongguo.cn/post/3586.html
8.民法典继承编与现行《继承法》对比的变化内容及解读(附法条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与每个家庭都密切相关、也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无外乎是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那么,对比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现行《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在内容上有哪些重要变化?结合这些立法变化,https://www.wincon.com.cn/Develop/13050.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最新规定律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最新规定主要如下:1、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一般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https://www.110ask.com/tuwen/12535807753600579344.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1985年通过,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继承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和义务,继承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和方式。 https://www.fljg.com/baike/448991.html
11.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12.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过程特别注意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明确了法理概念,他指出,法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328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后,做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是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特别是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与上述九部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493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https://www.bilawyers.com/knowledge-share-details-cn?article_id=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