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题库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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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4.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5.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6分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2.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3.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4.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5.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7.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8.婚姻法规定(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9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1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诉讼程序)

12.婚姻法规定(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3.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分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2分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2分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分2,收养的条件包括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2分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2分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2分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2分

五、论述题“14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分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分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分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分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3分判断题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

2.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不能同时并用(错)

3.《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对)

4.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才发生婚姻终止(对)

5.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错)

6.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错)

7.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共同主义(对)

8.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错)

9.抚养义务以义务人有抚养能力和权利人需要抚养为条件(对)

10.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

11.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错)

12.离婚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错)

13.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对)

14.行政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对)

15.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诉讼外调解的一个结果(对)

16.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然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外调解(错)

17.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对)

18.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错)

19.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对)

20.行政离婚的条件是婚姻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协议(错)

21.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错)

2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对)

23.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对)

2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错)

2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错)

26.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对)

27.患遗传性精神病的禁止结婚(对)

28.宣告无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如愿继续共同生活的,不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错)

29.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

30.结婚只满足“不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这一条,就是可撤销婚姻(对)

31.夫妻双方在离婚生效后,才取得再婚自由(对)

3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错)

3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丧失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错)

34.由于重婚而导致的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

3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所负债务应为个人债务(错)

36.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离婚后,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依存(错)

37.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

38.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

39.一般情况下,血亲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双方自愿解除的除外(对)

40.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错)

41.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

4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后,就不得解除(错)

43.亲属之间都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错)

44.在我国,年满18岁就一概丧失请求父母抚养的权利(错)

45.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错)

46.韩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错)

47.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对)

48.婚姻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具体的救助措施有劝阻,调解,制止,予以行为人行政处罚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对)

49.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错)

50.抚养人有负担能力,被抚养人的父母应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对)

51.在特定的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不会产生附条件的抚养义务(错)

52.从世界范围来看,反家庭暴力,虐待和一起的立法已经被各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

53.救助机关是主动介入的,以便于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错)

54.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对)

55.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但如果受害人不提出自诉,公安机关则不给予帮助(错)

56.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

57.法律制裁只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错)

14.小宝父母在洪水中双亡,家中财产被水冲走,其外公外婆将生活无依靠且才6岁小宝接去抚养,两年后外公外婆去世,在侵害遗产时应采取__d________A.和其他继承人相等B.继承其母应得份额C.多于其他继承人D.因没劳动收入,在继承其母亲所得份额后,适当多于其他继承15.某甲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承包荒山种树的合同,树苗种下两年后某甲死亡,该合同aA.继续有效B.应当终止C.应由某甲儿女继承D.村委会另行承包

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况应禁止结婚___acd_______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精神病未治愈D.麻疯病人和先天性痴呆2.某甲和某乙恋爱两年并订有婚约,到了法定婚龄,即举行了隆重的婚礼,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他们是___bd________A.合法婚姻B.违法婚姻C.无效婚姻D.事实婚姻3.无效婚姻的情形有____abcd_______A..重婚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未到法定婚龄的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继承的形式有______da________A.遗嘱继承B.遗产继承C.遗赠继承D.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不包括__bc__________A.朋友和同事B.代位继承人C.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D.被继承人的亲属6.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___abd_________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B.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C.为取得巨额遗产与他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7.夫妻关系包括_____ab_______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亲属关系D.婚姻关系

8.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__abcd__________A.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B.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C.法律既不要求也不禁止订立婚约D.婚约可以随时解除9.下列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____abd________A.一方因工伤而获得的医疗费B.因发表著作而获得的稿费C.遗嘱和遗赠所得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0.余岚和辛杰领取结婚证后,在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辛杰死亡可以参加其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有____ac________A.辛杰父母B.辛杰兄弟姐妹C.辛杰D.余岚与前夫的儿子

11.下列的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_abd__________A.重婚的B.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C.借婚姻索取财物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12.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哪几种__abcd__________?A.代书遗嘱B.自述遗嘱C.公正遗嘱D.口头遗嘱

1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义务的是__abcd__________A.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B.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子女C.继父母对继子女D.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

14.甲死后,其子乙依遗嘱可以继承甲的全部遗产价值55000元,但甲生前欠丙债务共计60000现丙要求从甲的遗产中清偿,则___bcd_________A.乙若表示继承遗产,则应偿还丙60000元B.乙若表示继承遗产,则应偿还丙55000C.乙若放弃继承遗产,则对丙不符清偿责任D.乙继承遗产并自愿替甲偿还丙6000元,丙接受后乙后悔,法院不予支持

15.根据我国继惩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____bcd________A.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B.其住所地村委会C.国家D.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一人或数人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A.和离B.出妻C.呈诉离婚D.义绝【b】

2.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A.英国法B.荷兰法C.德国法D.瑞士法【a】

3.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年德国民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c】

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

5.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c】

7.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一切责任【c】

8.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a】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d】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劳动所得共同制B.一般共同制C.婚后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c】

1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A.6个月B.1年C.2年D.5年【c】

14.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c】

1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A.婚姻结地地法律B.男方住所地法律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abc】

17.罗马市民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是A.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abcd】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A.一方为港、澳同胞B.一方为外籍华人C.一方为海外华侨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bd】

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abc】

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尚在校就读的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C.丧失劳动能力的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abcd】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A.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ad】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abc】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abd】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bc】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A.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abc】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嫁娶之礼,即聘娶婚中的六道礼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27.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实际生活中多为女方或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28.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

29.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都是以一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依据的

30.亲权原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是以父母为本位,亲权的行使是以父为主的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主要以教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是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条件,社会属性才决定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只有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得科学的解释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4分,共24分

34.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可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35.1即使男方表示坚决不肯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因为第一,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第二,男方沾染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属屡教不改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波仍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到李波无固定的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20~30%定期给付3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4女方所负债务系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独自借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2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C.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D.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曾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确定以下列某时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cA.1951年3月B.1952年3月C.1953年3月D.1953年5月

3.下列哪些说法表明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范的特点abcA.其身份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B.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抛弃和限制C.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D.夫妻间的财产只能进行均等分割

4.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cdA.恋爱自由B.订婚自由C.结婚自由D.离婚自由

5.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d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C.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可构成重婚罪D.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6.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acA.伯母、婶母、女婿和表妹夫B.舅父、岳父母、儿媳和嫂C.公婆、姑父、姐夫和舅母D.外孙女、弟媳、叔公和堂侄女

7.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abcA.有关精神病B.指定传染病C.严重遗传性疾病D.性生理缺陷

8.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处理cA.对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B.通知法院判决结婚或复婚的当事人离婚C.撤销婚姻登记D.对离婚的当事人责令其补办复婚手续

9.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扶养”,对应于婚姻法中的哪一项称呼abcA.扶养B.赡养C.抚养D.扶养、赡养和抚养的总称

10.2000年12月,甲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乙美金5000元,乙表示同意2001年5月,乙与丙登记结婚同年6月,乙收到叔叔电汇美金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该美金bA.属于乙的婚前财产B.系婚后取得,但属于乙的个人财产C.属于乙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11.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bdA.协议离婚B.两愿离婚C.调解离婚D.判决离婚

12.1995年,甲收养了乙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8年,甲因病去世,2年后,乙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问下列有关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dA.甲因病去世,乙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甲因病去世,乙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乙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D.乙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3.下列债务中,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abdA.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B.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D.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借款的债务

14.哪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条例规定,“对于各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予尊重”aA.西藏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C.凉山彝族自治区D.宁夏回族自治区

15.在我国,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应这样处理abdA.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C.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D.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小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5分

1.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cuo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dui

3.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姻法为主干,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dui

4.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cuo

5.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cuo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__血缘群婚制_______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__亚血缘群婚制____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2.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___实体_____法和___程序______法的关系

3.为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两个禁止性规定是禁止___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_____、禁止____家庭暴力____

4.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____配偶_____、血亲和___姻亲______,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包括结婚登记、__离婚登记_______和___复婚登记______

6.我国古代收养可分为立嗣和____乞养_____,其中立嗣是___乞养______间的收养

7.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___探望子女______的权利,另一方有____协助_____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_____婚姻缔结地____法律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直系血亲

1.彼此之间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2.法定婚龄

2.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协议离婚

3.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协议离婚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故又称登记离婚它是与判决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

4.家事代理权

4.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婚姻法立法有下列内容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第一,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了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第二,基于优生的考虑,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第三,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效力的规定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七、案例分析题14分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

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

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14分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发展阶段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何理解婚姻法的概念

(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的特点

(一)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二)伦理性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三)强制性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婚姻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新中国的婚姻立法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我国现行婚姻法)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增加有关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款

2.增加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

3.修改结婚条件并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4.增加对夫妻财产的列举式规定,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5.增加有关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条款,强调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6.增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确定离婚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以及对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的规定等

7.增加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力度,明确规定侵犯婚姻家庭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五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做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婚姻权利”包括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

2.重婚的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32条);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46条)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了第4条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第三章亲属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特征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产生的原因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我国古代亲属分类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亲系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

(2)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姻亲的亲系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分为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指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指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三)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即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2、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源同源人,两边的亲等数相等时,就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丧服,是为哀悼死去的亲属而穿的服装,用本色的粗布或麻布做成我国古代采用丧服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根据样式和制作材料质量的精粗,将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思麻2.我国现代的亲属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四章结婚婚姻成立的概念及要件

(一)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第二,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第三,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的身份,并相互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

(一)掠夺婚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它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

(二)有偿婚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根据给付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及劳役婚

①买卖婚指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以此作为成婚要件的婚姻

②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媳,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互换为妻交换婚的特征是以人易人,以人作为等价物

③劳役婚指以男方为女方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役为成婚要件的婚姻

(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中国的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所创制的“六礼”,后经法律认可据《礼记》、《仪礼》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聘娶婚是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主要的结婚方式

(四)宗教婚宗教婚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早在罗马法时代,罗马市民法就将“共食婚”作为罗马贵族结婚的主要形式所谓“共食婚”即为宗教婚,结婚时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须有大祭司、神官与十名证人参加,由神官主持婚礼,新郎新娘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成立

(五)合意婚合意婚又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合意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被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结婚条件结婚条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有配偶者结婚《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第一,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第二,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也应禁止结婚第三,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等性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结婚程序概念及分类

(一)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二)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①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包括三种仪式第一,宗教仪式第二,世俗仪式第三,法律仪式

②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中国等国均为采单一登记制的国家

③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显然是结合了上述两者的特点,既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当事人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始得成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二)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2)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同居

(一)概念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第五章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一)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家庭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人身关系

(一)我国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参加工作、生产、社会活动的自由、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

(二)外国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相互尊重及忠实义务

2、夫妻同居义务3.夫妻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

(一)夫妻财产制1.概念和种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第一,分别财产制第二,共同财产制第三,剩余共同制2.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①必须双发自愿

②约定内容合法

③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⑤应以书面形式最好公证

(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1、抚养的概念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2、抚养的特征

(1)抚养是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

(2)抚养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关系

(3)抚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4)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没有抚养能力可以免除抚养义务

(5)抚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3、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

(1)基于夫妻人身关系产生;

(2)抚养义务是对等的

(3)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

(三)夫妻相互继承权《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监护监护制度,它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总和第一,监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第二,设立监护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第三,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一)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兄弟姐妹关系,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抚养义务代孕合同即为代母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第六章收养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的定义,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收养与寄养的区别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区别

1、是否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

3、是否严格履行成立要件的要求不同立嗣的概念及其与收养的区别立嗣即立后,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过继”或“过房”它是我国封建宗法社会里的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形式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特点第一,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职能;第二,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暖;第三,从其成立方法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二)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或收养继女的,不适用这一年龄差的规定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法》第7条为“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上述放宽条款基础上,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为了防止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的发生,《收养法》第14条允许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的无效《收养法》第25条在肯定合法有效收养行为的同时,设立了确认收养无效的制度,以便对违反收养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或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的收养行为,予以否定收养解除的效力

(1)直接后果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②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间接后果

①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未来的经济责任;

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经济补偿;

③生父母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适当补偿养子女对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

(1)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养父母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养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继承的份额,如果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则养子女与其亲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2)养子女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第七章离婚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二)种类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1)法定别居的概念法定别居是外国婚姻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

①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双方均获得再婚的权利,享有结婚自由

②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

③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解除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限制离婚主义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始许离婚的制度离婚的程序

(一)行政离婚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第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第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及意义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意义有利于维护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离婚自由权,也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形象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活不协调的等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第八章离婚效力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养父母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民法通则意见》158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1.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3.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家务补偿“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第九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救助措施的含义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一)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婚姻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使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制度

2、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效力的制度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布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5、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6、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

7、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担的一种婚姻形式

9、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0、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效力的制度

11、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

12、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以及接待的权利

13、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14、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15、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6、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18、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19、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对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示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他人婚姻

2、进行买卖婚姻

3、子女受旧观念的影响,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2、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先找到根,即双方同源的祖先

2、分别往上数到根,但己身不算

3、两边数字相加之和就是亲等数

6、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7、中国世代计算法

1、先找到“根”,即双方同源的祖先

2、分别往上数到根

3、己身为一代

4、以代数多的一边为准

8、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情况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9、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原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10、何谓三代以内祖父己、父己子、己子孙

11、子女大多父母仍应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12、历史上最初禁止兄弟姐妹间通婚的制度(亚血缘群婚制)又称半血缘的群婚,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是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起初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之间的通婚

13、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4、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意思军人有“重大过错”

15、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和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问答题

1、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以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处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

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沿用了旧的的夫妻财产制,病具体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两大部分,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

4、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5、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的行为而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6、婚姻无效的原因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规定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定婚龄的

7、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妊娠终止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离婚在身份方面的效力

1、夫妻身份消灭

2、同居义务的解除

3、抚养义务终止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

5、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6、再婚的自由

7、离婚后夫妻人身关系的妥善解决

9、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1、夫妻姓名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家事代理权

4、婚姻住所决定权

5、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6、计划生育的义务

10、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

1、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11、离婚与婚姻撤销、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区别

①从形成原因看,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以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前

②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离婚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行使这权利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了当事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国家有关部门行使

④从程序和方法看,离婚既可按诉讼程序进行,也可按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按诉讼程序来认定

⑤从法律效力看,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离婚后夫妻权利义务才被解除而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其效力溯及婚姻成立之时,即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从未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12、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

1、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2、个人特有财产制

3、夫妻约定财产制

1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14、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15、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劳动报酬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

16、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17、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18、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要件

1、须对方配偶有过错

2、受害方受有“损害

3、请求人无过失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功能

1、填补损害

2、精神抚慰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19、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我国现行婚姻法尽管实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仍有一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

20、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隐蔽性

3、手段的多样性

5、后果的严重性

21、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重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宜结婚

2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4、亲属关系的终止的原因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别为两大类

1、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

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形

1、离婚

2、婚姻被撤销

3、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四、案例分析

1、王成年幼丧父,其母1980年与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亲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1996年3月,王成母亲与许某离婚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决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节中,王成辩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问

(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律该如何判决?答

(1)王成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因为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2)对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案中章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3、林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林某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林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林某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林某林某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林某因患病突然死亡林某死后,薛某要求与林某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林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叶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焦点问题不是林某和叶某是否是夫妻关系,而是林某和叶某是否共同合伙人,在借款后,林某与叶某共同偿还薛某利息,是共同合伙人,林某死后,叶某应当继续偿还薛某的本金及利息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群婚C.杂婚D.交换婚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A.三亲等直系血亲B.三亲等旁系血亲C.五亲等旁系血亲D.五亲等直系血亲

5.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6.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A.宗教婚B.掠夺婚C.交换婚D.聘娶婚

8.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9.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A.父母最大利益原则B.家庭本位原则C.父母权利原则D.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0.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的方式是A.异质人工授精B.同质人工授精C.代孕母亲D.代孕父亲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A.通知B.公告C.公示D.通报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义绝B.和离C.七出D.呈诉离婚

1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

14.下列有关对离婚自由的理解,错误的是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C.离婚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是对个人人权的充分尊重D.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15.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B

5、C

6、D

7、D

8、C

9、D

10、B

11、B

12、A

13、C

14、C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6、ACD

17、ABC

18、ABCD

19、ABD

20、ABC

21、ABC

22、ABC

23、ABCD

24、BCD

25、AB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C.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17.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其种类主要有A.登记制B.仪式制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D.见证人制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A.夫妻姓名权B.夫妻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9.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B.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C.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D.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A.女方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22.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B.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C.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D.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A.自愿原则B.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C.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D.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A.当时给付彩礼是因为感情好B.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提出离婚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提出离婚的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5.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A.罚款B.拘留C.留滞被探望子女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三、名词解释

27、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8、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29、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30、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

31、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2、

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④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

33、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

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六、案例分析题

34、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35、

①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②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③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④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1、婚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

2、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4、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5、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1、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13、“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9、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0、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2、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23、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4、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5、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6、扶养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27、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28、婚姻家庭救助法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戒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

29、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0、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31、不完全收养是“完全收养”的对称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33、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3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不能准正时,即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因有配偶不能结婚或双方能结婚而不愿结婚时,确认子女生父或生父认领子女的一种法律制度

35、禁婚亲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些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6、配偶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

37、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38、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9、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40、夫妻男女因结婚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此衍生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广义上讲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2、结婚的准据法是指按照抵触规则亦称冲突规范涉外结婚所适用的实体法

43、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44、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45、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46、结婚合意结婚合意就是契约是亲属法律行为,《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47、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18.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9.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20.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21.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

22.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2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25.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6.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7.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宗的妇女

28.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9.拟制血亲又称为准亲属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所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30.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1.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

32.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33.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3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35.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7.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3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9.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40.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4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

42.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姊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4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4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45.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46.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47.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8.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9.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50.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离婚

51.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52.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5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54.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55.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配

56.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57.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58.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59.家庭职能亦称婚姻家庭的职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与社会生活

60.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6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6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63.1WpF0pV8S5M/ytiC/O有你更精彩!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5.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6.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67.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6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69.结婚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70.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71.可撤消婚姻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消的违法结合

72.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73.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4.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75.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76.涉外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婚烟

77.涉外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或者复婚的法律行为

78.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79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80.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81.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82.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8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8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5.分别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86.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也指精神上的折磨.

87.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8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9.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90.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91.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填空

1、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的内容,是指对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离婚合意的性质决定了它以真实性、自为性、包容性内涵层次性为主要特征3聘娶婚是中国古代通行的结婚制度,它以“婚礼”为形式,是一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4、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原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

5、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分为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个人特有财产两种

6、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涉外婚姻概念中所讲的外国人是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

8、婚姻法律关系主体一般称作“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95Jp\6|7U+`*k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9.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j.F*l7p%E9f!dv0[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10.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1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1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3.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14.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15.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S:s;_HB8[!h7\G%q1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8i1R+N1];e:R%pbwww.joyren.cn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E;T5y.E;jvI-y$U:~4iwww.joyren.cn

18.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I#i.]5L/a1Q5R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

19.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20.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21T!}#e%d;k3J.O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14.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2.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8q-[Q]a-n2|]T+Cc#U8D!k1UK+rwww.joyren.cn+G$M+n1@-}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p6\2P/@6q/^3^www.joyren.cnB!^0/h3Ho23.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8Y6{#LI+p.tP0N9h{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权利和义务l%J1H7f7z0c24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5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26.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7.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28.结婚制度的沿革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2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0外国法中对于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限制承认主义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小王妻子的外祖父是小王的配偶的血亲、直系姻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伯父的女儿是四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姨妈的儿子是二亲等·4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5.下列哪些人员公安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现役军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6.小杨与外祖父母是直系血亲.

8.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9.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4.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王与舅舅的儿子为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15.张某于20岁时入伍,25岁时退伍,获得国家发给的一次性复员费20万元,现与之结婚有10年之久的配偶王某离婚,王某就此复员费可获得

(10)万元

17.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18.男发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8.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19.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5j`d+N%w!hf3znr1S有你更精彩!20.根据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免费QJ\c2j7W$vlxcf.qincai.net

2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2.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kcY0nJ;b/k/R}\#blxcf.qincai.net

24.我国古代历史上所称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25.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8^!kz\

2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4MOAvAklxcf.qincai.net

2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1.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2.我国古代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

3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4.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6.198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7.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8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10.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11.保护妇女的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的.男女平等是基础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是补充是特殊原则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12.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13.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而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1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16.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17.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我国就不承认婚约制度.

18.在夫妻关系中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

19.我国不主张夫妻一体主义也不主张夫妻别体主义而是主张夫妻平等.

20.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

21.夫妻间的继承权与父母子女的继承权是同一顺序的.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3.收养制度是我国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

24.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是成立收养的形式要件.

25.协议解除收养亦称两愿终止收养.收养养孙亦称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这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27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

29.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1934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

(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

(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9.简述亲属的种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10.简述结婚的特点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12.简答结婚的程序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13.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14.简答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19.简答收养的特征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2)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

(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

(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4)早婚现象严重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2周岁,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

(1)涉外婚姻的特点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结婚程序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32、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a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b人身关系的主导性c鲜明的伦理性d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e客体的特定性33试评价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定34.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T7d6y/_#c5Pk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r/@0Sf-FL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35!F0bn%n5a!A2h:B%A1d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Q2g{1U3c{;g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3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k`%H$x%o/t;CX0M^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7.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s5i2W+L#Y7JO8wwww.joyren.cn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O#v*k9m/b%~www.joyren.cn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U/iY-^6I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2^/bG0WU5U8S#q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论述

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y*\7H6V5J#Cc8D$hwww.joyren.cn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4I5H!x2XP6O9K2C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4tp|/[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2.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u1Q$~[;o1W8d卓越人社区-Joyren.cn|uutvu.Com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n#N/o9g%d$s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9U:O:]4@H%E/o:V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pM8G+r2M-L9_o0F6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h!Hk%a:N4c#Y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3.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4.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5.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⑶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6.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⑴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⑵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⑶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7.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8.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⑶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9.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10.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1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12.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⑶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

13.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14.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7.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⑴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⑵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18.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9.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⑴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⑵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⑶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0.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⑴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⑵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21.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⑴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⑵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⑶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22.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⑷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3.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⑵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⑶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24.聘娶婚的内容及实质?⑴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⑵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制了“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所谓六礼,即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求亲;问名,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纳征(纳币),男家送交聘礼达成婚约;请期,男家择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⑶聘娶婚以纳征为中心,聘财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25.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⑴早期型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①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被视为无效;

②婚约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③婚约往往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大多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⑵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与早期型婚约相比,其性质、内容、作用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

①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②婚约的订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定约的权力,一般均为非要式行为;

③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订婚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④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

26.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⑴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⑵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⑶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27.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⑵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8.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⑴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⑷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⑸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29.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⑴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⑵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和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⑷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⑸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

30.结婚登记的意义?⑴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⑵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⑸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符合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31.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32.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⑴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⑵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⑶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服其权利义务的基础,便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33.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⑵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⑶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规另一方所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⑷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⑸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应承认双方认可的口头约定的效力

34.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⑵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⑷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5.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⑴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⑵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⑶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⑷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⑸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⑹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

36.收养的法律效力?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37.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区别?⑴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⑵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自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原因存在于结婚之时,不具有溯及力即自始无效⑶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不受此限制⑷婚姻的撤销也是对违法婚姻的制裁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结婚之时,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亦无溯及力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⑸除法庭判决离婚外,还可依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39.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⑴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关于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⑵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⑶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40.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律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⑴有关部门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

①双方和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②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③调解无效⑵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①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

③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42.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结合,可以依法解除,但父母子女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的解除⑵“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借口父母离婚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⑶父母子女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43.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⑴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⑵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条件⑴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⑵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⑶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44.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⑴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也是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总结马克思说“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我们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⑵在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以事实为根据,决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面的主张,而应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作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婚姻基础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婚姻关系形成的背景以及当事人的动机,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婚后感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既看到过去,更立足于现实,对婚后感情作出符合实际的估量

③离婚原因应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正确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

④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双方态度,并注意子女等其他因素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多做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此外,高院列举的14种具体情况,也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标准⑶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仍有继续存在的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准予或不准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⑷在掌握这一原则界限处理具体问题时,必定要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便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的教育职能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4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如下几方面;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长期以来,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需要,也是正确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⑴关于法定婚龄;⑵关于计划生育;⑶关于民族通婚;⑷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

47.对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规定?⑴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⑵按此规定,当事人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⑶双方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在我国境内,并且在我国有户籍,或者在华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⑷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48.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⑴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的原则;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⑶平等自愿的原则;⑷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⑸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49.简述收养的特征N9o|$d+X:::星魂社区:::

①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③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④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50.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形成的社会原因?⑴从经济关系看,封建社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⑵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⑶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⑷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生产率

51.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2.收养的条件有哪些收养成立的条件是: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5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5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所有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病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g1^$X_lxcf.qincai.net56.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己输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简述利害关系人的范围u4b;PMP:::星魂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57.:_/`1TzYPI-pw_Dlxcf.qincai.net论结婚的条件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结婚必须法定婚龄

①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②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59.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h-xr+kb有你更精彩!

①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①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②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④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⑤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㈡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①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②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行事行为能力人;

③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④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⑤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6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R2`%Kx:F3Em]v有你更精彩!

616464.简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5、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三禁止重婚

67、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两大类型一是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二是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异体主义此使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逐渐趋于平等

68、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六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69、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2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即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1)共同财产制

(2)分别财产制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如日本等,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

(3)剩余共同财产制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以此为约定财产制之一

(4)统一财产制此制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故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

(5)联合财产制4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70、祖孙间的扶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⑵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⑵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71、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依《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规范了财产约定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2、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法律特征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2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招呼为内容,因而亲权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3亲权具有权力义务双重性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5亲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专署性质

7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3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事件,是指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准正的形式是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父母结婚为准正要件,不另设其他条件二是以结婚和认领为准正要件,只结婚而不办理认领手续的,不发生准正的效力2因法院宣告而准正

74、亲权丧失的原因有1亲权因剥夺而丧失亲权被剥夺的主要原因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子女有重大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子女利益;或者滥用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2亲权因中止而丧失亲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其亲权A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亲权人B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除部分亲权仍在行使外,其他处于中止状态C因长期外出、重病等存在亲权障碍的亲权人3亲权因转移而丧失亲权转移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转移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亲权转移后,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权

75、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条件

1、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义务⑴兄、妹有负担能力;⑵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⑶弟、妹尚未成年

76、我国《收养法》规定,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7.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养子女的姓名权;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等等一律终止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亲属的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

79、我国收养法的立法原则?⑴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的原则;⑵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⑶平等自愿的原则;⑷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⑸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82、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禁止离婚主义,渊源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宗教法规2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圈套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七出”限制离婚主义,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这种立法主义衩称为“目的主义”,在离婚立法史上开“无责离婚主义”的先河自由离婚主义,是彻底的“无责离婚主义”

83、中国古代离婚可概括为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及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七出”又称“七弃”,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具体内容是逆德、绝世,不孝、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它是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即“与更三年丧不去”(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妇女无娘家可回的不去);“贱娶贵不去”(娶妻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的不去)“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于协议离婚“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呈诉离婚又称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84、根据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可归类为具体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根据判决离婚标准所隐含的离婚的功能作用,可归类为惩罚主义、救济主义和惩罚与救济兼采主义根据判决离婚标准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类为绝对离婚理由主义和相对离婚理由主义《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修正后的《婚姻法》的破裂原则在离婚功能上,是奉行补救主义,而不带有任何惩罚主义色彩

85、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夫妻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86、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

87、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问题特点1执行标的为行为;2执行的长期性;3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的实现法律保障执行时要做好的工作1重视探视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2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88、涉外结婚的条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对结婚主体的限制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具有军籍的人员2外交人员3公安人员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89、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形成的社会原因?⑴从经济关系看,封建社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⑵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⑶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⑷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生产率

90、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律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⑴有关部门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的调解

①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②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③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⑵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91、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9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一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使用这一规定二是在特定期间对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案例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为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扶养关系,或称扶养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1)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

(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

(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1B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在自然界中,一切高等或者稍微高等的动物界中均存在着两性结合的形式,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社会关系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因而,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属性2D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此外,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男女双方基于自愿;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消极要件,或者称为结婚的障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简答题1简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特点2简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3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4简述亲属在我国法律上的分类5试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6简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7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8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9简述“七出”的具体内容10简述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11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概念以及形式12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13简述依当事人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的条件14简述孙子女、外孙子女队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条件

(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意,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何偿还?7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朱家兄妹辩称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赵颖辩称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8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某、赵某与周某、马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9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敏(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个儿子——赵林(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赵明与李敏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由于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生活困难,所以赵秀和赵林的抚养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承担起来但是赵荣昌重男轻女,不愿承担赵秀的抚养工作,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抚养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对赵林已经无力抚养此时,赵秀因为头脑灵活,做起了服装生意,生活富裕第九章扶养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利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林可否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

(2)如果赵荣昌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赵秀能否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

(3)符合一夫一妻制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选项CD为结婚的消极要件AC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一)》第7条规定: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ABCD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终止而解除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存续期间,可以根据一方请求而解除

(3)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终止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随之解除

(4)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母或者继父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但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要求领回时,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

(5)通常情况下,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其拟制关系BC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ABCD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具体而言,收养条件的放宽之处有

(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且有抚养能力,也可以由其继父或者继母收养;

(2)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要求,也可以收养继子女;

(3)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不满14周岁限制ABD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限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负担能力却不抚养,则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负担抚养义务,而仍应由其父母抚养因此,选项ABD系正确选项AC《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因此,本题应选AC

三、简答题1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二,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三,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第三,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第一,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第二,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存在的3

(1)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2)特别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破除旧观念和旧思想的必然要求几千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形成的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男女两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由女性的生理差别所提出的现实需要只讲男女平等,不强调对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4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第一,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第二,血亲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

(1)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但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

(2)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己身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相加之和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算法则只取较大一边的世代数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由于两者对两边世代数的取舍不同,导致对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除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审查中,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审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或拖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第一,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第二,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三,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9“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七出”的具体内容是

(1)“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儿媳不孝敬公婆,公婆可命儿子休妻

(2)“无子,为其绝世也”指妻子不生儿子则为大不孝,要承担断绝夫家香火之罪责,理当休弃

(3)“淫,为其乱族也”妻子与人通奸,乱夫家的血统,为封建伦理所绝对不能容忍,应当休弃

(4)“妒,为其乱家也”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为人妻者必须相安和谐,如存忌妒之心,则应为夫休弃

(5)“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妻子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既对家族兴旺不利,又影响夫妻正常生活,故应休弃

(6)“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如果妻子不安分生活,多嘴多舌,搬弄是非,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则违背了女子“三从四德”中“妇言”的要求,于礼应休

(7)“窃盗,为其反义也”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分权,凡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包括未经家长许可将夫家财物赋予娘家亲属或外人等则视为盗窃,丈夫家人可将其休弃10享有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

(1)丧失父母的孤儿所谓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所谓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予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的具体情形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13所谓当事人一方,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成年的被收养人由于解除收养的要求仅由一方提出,未获有关当事人同意,因而在当事人间发生有关解除收养的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基于法定理由始得解除收养关系,并须经法定的程序办理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1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条件是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四、案例分析题1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如果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而与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重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2)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某甲之妻如果向某甲提出离婚,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2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婚姻法解释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初某甲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某乙隐瞒实际年龄缔结的婚姻无效但是,两年后,某乙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导致二人婚姻无效的瑕疵已被治愈,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的规定也隐含了这种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法官应当认定二人婚姻关系有效,继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5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就本题而言,某甲借款中,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的部分以及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部分系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属无疑本题的难点在于借款中充作某丙的抚养费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某甲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分析,某甲借款10万元的目的系为履行其所负担的对丙的法定抚养费用,故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本题中某甲所借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6

(1)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甲与丙同居,乙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当分别处理第一,关于甲婚前购买房屋,归甲所有,但是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应得的份额由甲折价补偿给乙第二,关于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果甲或乙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甲和乙都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甲和乙都不主张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关于乙所得稿酬以及未出版的的小说乙所得稿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出版的小说,在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3)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甲和乙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用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7

(1)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30条还强调,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李某的改嫁并不能成为朱家兄妹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同时,李某并无遗弃子女的情形,朱家兄妹三人的抚养问题由于其祖父母的坚持,才由他们承担所以,也不能以没有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不可以本案中,赵颖为李某的继女,而且由李某和赵某共同抚养长大,在赵颖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这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为离婚而终止还是因为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所以,赵颖不能因为李某不是其亲生母亲,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8

(1)无效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但是本案中,张某、赵某是因为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张娜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但是双方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周某(29周岁)与马某(28周岁)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

(2)不可以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时,应对当事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行收养公证91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弟、妹未成年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赵秀、赵林的父母已经死亡;同时赵林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完全符合法定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林可以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2不能根据《婚姻法》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一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同时赵荣昌的儿子(即赵秀和赵林的父亲)已经死亡虽然赵荣昌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抚养赵秀,但是孙子女依靠祖父母抚养长大并不是孙子女对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秀不能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承担对赵荣昌的赡养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B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在自然界中,一切高等或者稍微高等的动物界中均存在着两性结合的形式,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社会关系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因而,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属性D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此外,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不可以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时,应对当事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行收养公证91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如下一是兄、姐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弟、妹未成年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赵秀、赵林的父母已经死亡;同时赵林只有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完全符合法定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林可以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2不能根据《婚姻法》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一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案中,赵秀生活富裕,有负担能力,同时赵荣昌的儿子(即赵秀和赵林的父亲)已经死亡虽然赵荣昌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抚养赵秀,但是孙子女依靠祖父母抚养长大并不是孙子女对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所以,赵秀不能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承担对赵荣昌的赡养义务参考答案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也不管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1)答案CD本题中,马俊与张桦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和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收益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则是对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本题应选C、D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

(2)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第三,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凡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第四,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9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最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四、案例分析题1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综上,6间房屋应由张芳得4间,孙达、孙松各得1间

一、填空题(共10小题)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它排除了之间的两性关系答案直系血亲2.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答案亲等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的旁系血亲答案三代以内4.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答案共同所有的5.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答案受其抚养教育的6.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和的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答案终止妊娠后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答案住房8.中国古代,实行以为主的离婚方式答案出妻9.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答案父母

10.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答案父母无力抚养

五、判断题(共10小题在正确的命题后打“√”,在错误的命题后打“×”)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2.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4.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所以,配偶在姻亲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但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其要求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则不适用我国婚姻法(×)6.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7.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且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8.离婚帮助请求权适用于任何夫妻财产制(√)9父母不得允许未成年子女结婚,但未成年子女自己要求订婚的,可由父母为其订立婚约(×)10.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六、解释名词(共4题)1.重婚答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以及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2.夫妻财产制答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答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所谓特定缘由,一是生父与生母结婚;二是法官宣告4.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一般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涉外因素,一是主体涉外,二是地域涉外我国通常讲的是主体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答案

七、简答题(共4题)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答我国《婚姻法》把结婚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即结婚的必备要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消极条件也称为结婚的禁止要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不得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当事人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答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2)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3)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3.简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答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4.收养有哪些特征?答收养的特征有

(1)身份性收养行为创设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2)法定性由于收养行为是以改变亲权为目的,设定和变更亲子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当事人各方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4)效力的局限性由于收养只设定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以及与其他直系的和旁系的血亲之间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所以,它的效力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规定的血亲禁例,比如结婚的亲属禁例,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

(5)可解除性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自系本身不能人为加以解除,而收养关系是人为创设的,只产生亲属权利义务变更的后果,所以,既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八、论述题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答所谓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这一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社会条件看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贯彻这一原则,还应当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将一夫一妻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婚姻原则,首先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同时,这一原则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因为任何的多偶关系必然造成两性地位的差异,并且必将影响正常婚姻关系的谐调与稳定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保障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法律后果贯彻这一原则,应当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女性,保证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实现男女婚姻家庭地位平等的意义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正确看待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问题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很有必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这一原则在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具体表现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制裁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决策,具有战略意义《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强制在达成生育的合意时,夫妻双方都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特别是要坚决抛弃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严格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具有导向性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要严格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

(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向甲借款时没有说明与许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许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约定无效,许某可以在清偿对甲的债务后向刘某索偿2.

(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虽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两次起诉离婚,已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女方乙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

(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

(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

(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

(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

(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

(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

(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

(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

(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

(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1)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

(3)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参考答案

(1)小光的伤害应由小明的爷爷负责赔偿如果小明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首先支付因为此案伤害发生时监护人还没有被指定,小明的爷爷是实际的监护人和顺位在先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承担监护责任

(2)应该获得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监护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无不利的,应予承认和保护

(3)不能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参考答案

(1)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2)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1.香港居民蒋某自1998年起在中国内地开办工厂期间和内地女子杨某相识并恋爱2004年,二人决定在内地结婚问

(1)二人需要向哪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蒋某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哪些材料?参考答案

(1)应向杨某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

(1)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参考答案

(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3年4月,刘某向甲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甲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刘某炒股亏损,到期不能偿还甲甲向许某索要,遭到拒绝甲将刘某和许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1.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4)男方甲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乙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您好,为你提供优秀的毕业论文参考资料,请您删除以下内容,O∩_∩O谢谢!!!AlargegroupofteamerchantsoncamelsandhorsesfromNorthwestChinasShaanxiprovincepassthroughastopontheancientSilkRoadGansusZhangyecityduringtheirjourneytoKazakhstan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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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ThentheywillcomebackcarryingspecialtyproductsfromKazakhstanAsmallarttroupefoundedsixdecadesagohasgrownintoahouseholdnameintheInnerMongoliaautonomousregion.Inthe1950sUlanMuqirArtTroupewascreatedbynineyoungmusicianswhotouredremotevillagesonhorsesandperformedtraditionalMongolianmusicanddancesfornomadicfamilies.The54-year-oldwasborninTongliaoineasternInnerMongoliaandjoinedthetroup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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