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专题》课件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婚姻继承法专题,继承原理,,概念: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遗产范围,,1,、个人财产,,2,、合法财产,,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例:甲赤贫,生活困难且好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终得一“自摸”赢得,100,万,甲高兴之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可否继承甲某的,100,万元?为什么?,,继承权,,(一)取得,,婚姻关系,:配偶,,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关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二)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的遗嘱,,(三)放弃,,1,、对继承权的放弃,要在继承开始之后,在继承开始前做弃权表示的,不生法律效力。,,2,、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4,、对反悔的处理:在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由法院决定,对遗产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例,1,:甲有三子一女,甲,8,月,1,日死亡,次日长子乙表示放弃继承权。,8,月,15,日其他子女分配完甲的遗产后,乙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应返还应得遗产。问:法院如何处理?

3、,,例,2,:设例,1,中分配完遗产时,乙分得汽车一辆。次日乙表示放弃继承权,问:该车现归谁所有?,,,(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即遂还是未遂),,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遗产的处理,,1,、受遗赠人的弃权(明示或暗示),,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例:,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财产分割,但直到遗产

5、书遗嘱:有效条件为,,(,1,)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2,)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以上条件,缺一不可),,3,、录音遗嘱,,4,、口头遗嘱,,以上两种遗嘱,需要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5,、公证遗嘱,,三、遗嘱无效,,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5,、处分了属于国家或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部分,,例: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去世之后,发现有一份遗嘱,遗嘱上写着“,90,万存款归乙,汽车两辆归丙,房屋一栋归丁”,经查证,遗嘱

6、中的所称的两辆汽车乃甲生前借用朋友的,问:该遗嘱应如何执行?,,,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同居,,讨论:,,1,、你是否赞成婚前同居(包括试婚)?为什么?,,2,、身边是否有同学或朋友已经有类似境遇?,,3,、你是否了解同居的风险?,,1,、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2,、非法同居的尴尬,,,3,、给同居者的忠告,,忠告一: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忠告二: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

7、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忠告三:结束同居关系,应聘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来自民间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之处,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忠告四: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忠告五:同居关系稳定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互立遗嘱,并请求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现在调整婚姻关系的立法及司法文件主要有,4,个:,《,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

8、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一)结婚及婚姻效力,,特征:,,1,、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要符合立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第一部分:结婚及婚姻效力,,一、结婚条件,,1,、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2,)双方均达法定年龄,,(,3,)双方均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二、结婚登记,,(一)登记效力

9、,,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例:甲男出生于,1980,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6,月,1,日。二人于,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问: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A,:,1,月,1,日,B,:,11,月,1,日,,C,:,6,月,1,日,D,:,6,月,2,日,,(二)同居关系,,1,、同居可分为两种:,,(,

10、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据,《,婚姻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禁止,,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此属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予过问,,(三)不予登记的情形,,1,、非自愿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已有配偶的,,三、无效婚姻,,(一)无效情形,,1,、重婚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2,、违反,《,婚姻法,》,第,7,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违反,《,婚姻法,》,第,6,条:未达法定婚龄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5,、未依法

11、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例: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A,:仅差,2,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离婚,一、协议离婚,,(,1,)双方自愿,,(,2,)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已达协议,,二、诉讼离婚,,法定情形:,1,、重婚或非法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12、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①女方孕期;,,②女方分娩后,1,年内;③女方中止妊娠(如流产),6,个月内,.,但也有例外情形:,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诉讼:(一)一审程序,,1,、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无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在上诉期届满前,不得结婚,,(二)二审程序,,1,、对离婚与否的判决及有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均可提出上诉;,,2

13、,、一审判决不离婚,二审认为应判决离婚的,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财产处理问题,(一)共同财产处理,,1,、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承担,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对于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二)补偿与经济帮助义务,,1,、补偿: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2,、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如另一方生活困难的(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4、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例: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新婚姻法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15、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16、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房产分配相应问题解决之法,新婚姻法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1,、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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