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史上为何从来不曾有过女王?

最近在看《宋案重审》2019-12-1423:56

文:郑子宁

遗产留给谁?一向是人类社会完成原始积累后的大问题。平民家如此,有着大量财产的贵族家庭就更是对此头痛不已了。选择谁作为继承人从来都是件危险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带来腥风血雨。

罗马帝国时代,罗马法对皇帝身后究竟由谁来继承并没有过多要求,而是由皇帝指定,对象多为亲属或者养子。由于继承制度极其混乱和不明确,所以经常引发继承争议,甚至不少皇帝因此送了命。

中国人相对来说就聪明多了,从上古时代开始就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嫡长子继承制。虽然“立嫡立长”的原则不时被打破,偶尔也有“立子以贤”或者“立储以爱”的做法。但终究还是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了很多可能的立储争议。

罗马帝国后,吸取了经验教训的欧洲人也学乖了。各种奇奇怪怪的继承法也就因此应运而生。而且,与中国继承规则仍有较大随意性不同,这些继承法对继承顺序往往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

萨利克法和百年战争

罗马帝国后期,大批日耳曼人渡过莱茵河,入侵帝国。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日耳曼人逐渐掌控了西欧大片领土。其中的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通行的各种习惯法被国王克洛维一世采纳,成为后来查理曼帝国的法律基础,这就是所谓“萨利克法”。其中关于继承的法律成为西欧相当通行的一种继承法。

萨利克继承法的核心规则就是传男不传女。其最常见的形式为长子继承,即由年龄最大的在世儿子继承。如果碰上了没有儿子或者儿子全部死亡的情况,则由近及远,让其他男性亲属继承。

法国王室当属贯彻萨利克继承法的标兵。作为法兰克人的继承者,法国人坚决彻底地遵循萨利克法。法国历史上从休卡佩到路易十六的所有国王均为男性,且均为休卡佩的父系后代。

虽然法国王位的继承法如此明确,但人算不如天算。西欧最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权还是太诱人了,让无数心怀叵测的阴谋家垂涎欲滴,等待着机会。

萨利克继承法有个小小的问题。虽然女性在萨利克继承法下没有继位的权利,但是对女性的男性后代有无继承权则较为模糊。这个模糊点自然是不会被有心人放过的。

法王路易十世1316年6月5日去世后,只留下一个女儿,并无男性后代。幸运的是他去世时王后已经怀孕。11月15日,王后产下一名遗腹子,即约翰一世。

可惜好景不长,约翰一世居然在11月20日死了。这个短命的男婴创下了一项相当有讽刺意味的纪录——他是唯一一位出生就即位的法国国王,也因此是唯一一位一辈子都是法国国王的人。

约翰一世死后,路易十世的弟弟腓力五世即位。他也未能留下男性子嗣,于是又由弟弟查理四世即位。结果查理四世又是到死也没有儿子。

至此法国王室出现了继承危机。王位的候选者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路易十世的外甥,他妹妹法兰西的伊莎贝拉和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二世之子——爱德华三世。还有一个则是路易十世的堂弟,后来的腓力六世。

爱德华三世(1312—1377)

按说外甥应该是更近的亲属。对爱德华三世来说,这简直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把法国吃下来。但是好事多磨,法国国王头衔这么大的一块肥肉,囫囵吞枣可没那么容易。

法国贵族对被英格兰国王统治的想法深恶痛绝。于是,他们在巴黎集会,决定腓力六世才应该是法国王位的合法继承者,并于1340年由教皇确认:严格的萨利克继承法不但完全禁止女性继承爵位,而且继承权不能通过女性传递,譬如外孙继承外公、外甥继承舅舅之类的情况被彻底封杀,爱德华三世就此暂时争位失败。

英国打开了女性继承王位的口子

萨利克继承法的一大特点即王位很有可能在有近亲的情况下被远亲继承走。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的三道堂侄子比女儿还亲。所以继承法也逐渐演变出让女性也能参与继承游戏的各种形式。

前文已经说到严格意义上的萨利克法不但不允许女性继位,也不允许女性传递继承权。但是后来神圣罗马帝国的领主们普遍采用了半萨利克法。即在全家族男性灭绝的情况下可由女性及其后代继位。

女性可以继位比起萨利克法可谓是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继承法下,三道堂侄子对王位的继承权仍然可能高于女儿、外甥、外孙等近亲。于是,对近亲更加友好的继承法也应运而生。

在男嗣优先长子继承权的指引下,英国成了西欧第一个高产女王的国度:亨利八世死后,女儿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先后继位。后来又有玛丽二世、安妮等女王。19世纪的维多利亚女王更是统治英国长达六十三年。现任英国国家元首仍然是位女性——伊丽莎白二世女王。

英格兰第一个女王玛丽一世(1516—1558),别号“血腥玛丽”

不过,英国采取这种继承法可是也付出过不大不小的代价的。

自百年战争输给法国后,英国在欧洲大陆上就没有了任何据点。但时来运转,1714年,随着安妮女王去世,英国斯图尔特王朝绝嗣。在这种情况下,詹姆斯一世的外孙女,神圣罗马帝国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娅及其子嗣成为不二之选。就这样,索菲娅的儿子,汉诺威选帝侯乔治继承了英国王位,成为乔治一世。英国国王和汉诺威选帝侯就此成为一人,英国又在欧洲大陆有了一个据点。

英国和汉诺威的统治者虽然变成了一个人,但是两国并没有正式合并。法律体系也仍旧各不相同。其中继承法的不同为未来埋下了重大隐患。

1837年,英国国王兼汉诺威国王威廉四世去世,未留下子嗣。他排行老四的弟弟(已故)的女儿,威廉四世的侄女维多利亚按照英国的男嗣优先长子继承成为英国女王。但是汉诺威王国继承法施行半萨利克法。在汉诺威王朝男嗣存在的情况下,怎么样爵位也轮不到维多利亚一介女流继承。于是汉诺威公爵爵位就落到了威廉的尚存最年长的弟弟恩斯特(排行第五)手里。英国和汉诺威公国在短暂结合了一百多年后又再次说了拜拜。

欧洲传统的继承法,无论是萨利克、半萨利克、还是男嗣优先长子继承,终究是重男轻女的。在现代男女平等的思潮下已经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从1980年开始,欧洲多个王国逐渐采取绝对长子继承法,即国王的首个孩子,不论男女都具有最高的继承顺位。截至目前为止,低地三国、丹麦、瑞典、挪威均已采用此法,英国也即将步他们的后尘修改继承法为绝对长子继承。

只不过如此平等的继承法其实也是拾古人的牙慧罢了,有一群人早在中世纪早期就开始这样做了。

这就是西班牙和法国交界处的巴斯克人。巴斯克地区古代属于纳瓦拉王国。虽然纳瓦拉的王室作为外来户一般采取男嗣优先长子继承,巴斯克人自己却是实行男女平等的绝对长子继承的。不管头胎是男是女,都具有最优先的继承顺位。实在是引领世界潮流,比其他民族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

巴斯克地区位置示意图(由维基用户Zorion制作)

紫生继承法

罗马帝国吃尽了混乱的继承法的苦头,可能正是因为吸取了教训,作为罗马正统继承人,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搞出了一套复杂到让人眩晕的继承法。

东罗马帝国继承法在英语中被称为porphyrogeniture,porphyro-来自希腊语,为“紫”之意,整个词直译成汉语就是紫生继承法。

这个紫生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可不是说新生儿出生时浑身发紫就是紫生了,那叫缺氧。

众所周知,罗马文化崇尚紫色,紫色为帝王的象征。东罗马帝国继承了对紫色的喜爱。紫色作为帝王用色,拥有高贵的地位。紫生其实指的是出身高贵,与众不凡。英语中有borninthepurple,即指一个人出身极其高贵。在汉语中,东罗马帝国紫生的皇嗣往往被称为紫衣贵族。

那么要怎样才能成为紫衣贵族呢?

条件还真是相当严苛。首先就是出生的时候,必须父亲是东罗马皇帝,母亲是东罗马皇后。这样出身才够高贵。如果是父亲当上皇帝前就出生的孩子,那变成皇嗣只能算泥腿子上岸,运气而已,不是天生的。此外,皇后还得经过神圣仪式封为奥古斯塔(Augusta)才算数。

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在君士坦丁堡皇宫中一个由紫色斑岩搭建的正方形宫殿中出生的皇嗣才配称作紫衣贵族。如果没能生在这个紫色寝宫(Πορφρα)之中,大概说明天生不够尊贵,享不起“紫生”的福,也就不配被称作紫衣贵族啦。

所谓紫生继承法就是帝位优先由紫衣贵族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长子不是紫衣贵族而次子是,则次子拥有更高的继承权。没办法,谁叫人家天生贵气嘛。

自然,如此复杂的继承法可操作性不高,闹出各种乱子的可能性也不小。在东罗马历史中,相当多的皇帝不是紫衣贵族。而紫衣贵族往往由于这种宿命般的高贵被当作外交工具,用来和各种想要攀高枝的周边民族和亲。

在别人想方设法通过继承法规避继承权纠纷的时候,也有勇者反其道而行之,让继承大战制度化。

在这种恐怖的继承体制下,奥斯曼苏丹国居然顺利发展壮大,最终征服东罗马,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说明此种继承法似乎还是颇有通过实践以“立子以贤”的功用——相比中国的杨广、李治、赵佶等“立子以贤”看走眼的失败案例,“实践出真知”恐怕是要可靠得多了。

THE END
1.涉外父母房屋继承纠纷,涉外遗产继承的经典案例分析:在不同文化间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继承权的认定不完全相同。遗产继承是由《继承法》来规范的,而在加拿大,遗产继承则受到当地的民法和税法影响。跨国继承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比如父母的国籍、子女的居住地、遗产所在国等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式。 更为复杂的是,家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有些家庭成员习惯了http://www.niaow.cn/article/3147084.html
2.约翰可以继承亚瑟哪些东西约翰能否继承亚瑟的遗产,取决于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亚瑟留下了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8033415.html
3.跨国遗产处理难题国际私律问题在民法典下的调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建立起复杂的法律关系,这对于遗产继承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中国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后,如何处理跨国遗产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规定是基于主观人格权利和客观财产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人格尊严、生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39570.html
4.英国遗产继承法英国遗产继承法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https://www.64365.com/special/ygycjcf/
5.十九世纪英国小说中的遗产书写因此,十九世纪英国小说的遗产书写往往跟爱情婚姻交织在一起,遗产的多少与继承权的有无决定 着爱情的发展与婚姻的成败,面对遗产爱情只能屈尊俯就. 另外,根据英国遗产继承法,通过婚姻可以 获得并掌控女性的遗产,也出现了打着爱情婚姻旗号的形形色色的遗产阴谋案. 英国小说的遗产书写并不是十九世纪的产物. 早在十六世纪https://csdzs1.cqnu.edu.cn/OA/pdfdow.aspx?Sid=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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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知识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嗣位法”,安妮被确认为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国王威廉三世及二世的王位继承人。1702年威廉逝世,安妮即位为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女王。1707年,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两个国家真正地联合在一起。 早年生涯 安妮于公元1665年2月6日晚上11:39分在位于伦敦的 圣詹姆斯宫 出生,是约克公爵https://m2.allhistory.com/detail/582adee405c3fb0456030576
10.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第906条规定,有权利接受生前赠与者,仅需在赠与发生时已经受胎即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胎者,有按照遗嘱内容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为活体时,生前赠与或遗嘱才产生效力。 法国立法采取的也是个别的保护主义,绝对否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则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益,其立法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http://pjdw.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1/07/id/4324089.shtml
11.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https://www.examk.com/p/3310166441.html
12.王位继承法(关于王位继承法简述)1、王位继承法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50—1702)签署生效。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https://edu.iask.sina.com.cn/jy/2IyLWYiYnTf.html
13.英国公主之子成"败家子"频频出卖王室财物(组图)实际上,在这次大量出卖遗物前,戴维·林利就对出卖王室物品乐此不疲,把能卖的都一一“慷慨”卖掉了。据悉,林利还廉价卖掉了一处王室住宅的装饰品与用品。按英国遗产继承法,这些物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自出售甚至可招致长达7年的监禁,但林利还是这样做了。 http://intl.ce.cn/gjzh/200606/19/t20060619_7417856.shtml
14.大一思修复习资料完整版ⅳ继承法: 1、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的男女平等。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2、继承的形式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A、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继承的份额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4170663
15.继承法意见通用12篇首先,要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之前,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因为,这时继https://zgfzgc.xueshu.com/haowen/91509.html
16.名著《傲慢与偏见》:英国复杂土地法背后的“限嗣继承地产”对于一个现今时代的中国读者,显然是没有办法从小说这些简单的叙述中搞清楚这个莫名其妙的继承法。 小说里的情节可以让我们知道,在英国的那个时代,女儿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比如“班纳特太太的父亲曾经在麦里屯当过律师,给了她四千英镑的遗产”。 在莎士比亚的名剧《亨利五世》中也引用《旧约全书》的《民数记》,“人若https://www.ilawpress.com/share/material?id=366116721846649345
17.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还有,关于户主的废除及新户主的产生,以及新旧户主之间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等等。另外,户籍法还第一次规定了户主以外的家族成员也可以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等财产权,即“地券”上的所有者名义可以是户主以外的人。 (二)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状况——英国法的优越地位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