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男子前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因车祸去世。
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第三任妻子。
现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会获法院支持吗?
生前两次再婚立遗嘱
死后争夺遗产起争执
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1991年赵书与张秋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赵甲因车祸去世。
1999年赵书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保留必要份额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而设置,也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也继续保留了该制度。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