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袭而来。其中,有9个法条完全沿用旧法规定;剩余法条中,13个法条只是文字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改);16个法条是对现有《继承法》及其解释的实质性修改和7个新增法条。正是这些实质性修改的法条和新增的法条包含了《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本文整理如下:
二、继承编一方面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体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规定了“宽宥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代为继承中,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为继承制度,扩大了代位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当代中国,独生子女家庭继承人少是法律应当考虑的问题。因此,继承编将甥侄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符合社会、时代变化的需要。
四、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老人面临头脑清醒但双手无法活动,因此无法手书遗嘱的尴尬境地。继承编与时俱进,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列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同时为了规范这两种遗嘱形式的订立,继承编对其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五、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当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难免出现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尴尬。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继承编首次系统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内容、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定等。有了遗产管理人,方便继承人协调继承遗产,减少争执,有利于社会稳定,也代表着未来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都可以满足。
七、继承编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转继承,弥补了之前继承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