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中规定,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按税法规定,对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减免。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3年内免征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共10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之同时缴纳。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月1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暂行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3月7日国务院公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自当年3月10日起实施。条例和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3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国家通过专利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并且运用关税和行政手段有限度地保护国内的技术市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新产品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3月14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海关总署拟定的《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征收办法》。
3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实行。
3月27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1984年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入手,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建筑业体制、商业体制、外贸体制、金融体制、计划体制,以及进一步发展城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城市经济开始出现多年来未有的活跃局面。该报告还提出,在工资改革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工资总额增长过快的,征收累进的工资调节税或超额奖金税;对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8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成效,并进而指出:随着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展开,税收作为国家保证收入、调节经济、推进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它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必须充分运用税收工具,强化税收工作。
4月5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牛立成参加了这次会议,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2l条,自1985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由10%至55%不等。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一、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二、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四、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六、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
4月17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办法(草案)》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草案)》;确定制定征收农村家庭收入所得税办法和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国内工薪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另行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参加了会议。
4月18日中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和比利时首相马尔藤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5月1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其主要内容是:一、从19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四、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
5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不得自行改变基层税务所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税收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税务所历来是根据税源分布,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的。如果按一乡一所来设置,就会使税收征管力量分散,不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中“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大的集镇和工矿区可设税务分局,属于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的规定执行。
6月10日中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波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联邦德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根舍、财政部部长施托尔藤贝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