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是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
“这一规定在子女众多、人均寿命不长、可继承财产不甚丰富的年代是合理的,当时限定范围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的范围都势在必行。”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或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或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中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要扩大,法定继承的顺序也需要调整。
杨立新表示,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顺序,这种争议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相当普遍。若能合理调整配偶和父母在继承中的顺序,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陈昶屹说。
“根据遗产流转主要向下的继承习惯,遗产的继承主要还是由子女、孙子女等继承为好,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就必须保证他们对房屋等生活必需品享有终身使用权,以此避免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将老人扫地出门的情形发生。”杨立新表示。
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也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配偶采取零顺序的比较多,而像我国将配偶放在第一顺序的比较少见。”杨立新说,“这样容易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没有子女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将独享遗产。”
陈昶屹表示:“如果明确配偶为零顺序,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所有顺序的继承中去,但不能独自继承遗产,同时对配偶的继承份额采取逐步递增的方式,就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直系亲属的继承权,减少配偶独占遗产所带来的纠纷。”
遗产的范围需要厘清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
除了“谁来继承”和“怎样继承”外,“哪些财产可以继承”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
“实际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公司股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就应当可以继承。而对于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应当可以继承,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问题,则应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补充规定。”陈昶屹表示。
此外,关于什么是遗产也存在不少争议,陈昶屹强调:“实践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要引起注意。对于公民因死亡而获得的财产,如保险、赔偿款等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常常容易引起争议,修改继承法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遗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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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石远律师,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擅长处理经济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