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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浙江
李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组××号房屋中原告享有50%的份额,原告丈夫周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可继承遗产为该房屋的50%,对该50%原告享有5/6的继承份额,被告周某1享有1/6的继承份额;2.判令由原告将被告应得的继承份额折价对应的款项补偿给被告,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享有;3.判令在原告基于所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处分时,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4.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周某1承担。
一审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组××号房屋,原、被告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均认可系李某霞与周某某于1968年建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李某霞作为共有人及周某某的继承人,有权提出对该房屋进行份额确认及法定继承。但是,××组××号房屋是已经建成五十多年的农村房屋,较为老旧,算上后续建盖的卫生间和厨房,现价值为2100元,从房屋现状及现价值考虑,现已不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及使用价值,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依附于房屋确权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可能面临的后续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而非单纯的房屋使用权。而我国对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属李某霞与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去世后,李某霞及其子女对周某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因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仅能继承房屋所有权,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现价值仅为2100元,其价值主要是依附于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审庭审中,李某霞也表示房屋重建由周某5协助,建盖后遗嘱确认将房产留经周某5,李某霞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及所有权,但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一审法院以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公序良俗等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