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房产是这么被分割的:关于继承权放弃指定转让。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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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近期,很多朋友提到过关于老人去世之后的房产继承问题,例如,一方老人去世之后另一方能不能直接处置房产、丈夫去世之后妻子是不是就拥有全部房产、要不要等到老人去世之后再一次性做房产的继承过户,等等诸多问题,给很多家庭带来困扰。

当然,因为房产本身的价值巨大,在继承过程中,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从人情角度,不同家庭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顺利解决的、闹起纠纷的,有的让人安心,有的让人叹息,结论不一。

如何继承房产、什么时候继承、应该避免哪些风险、如何让房产不要四分五裂?这些都是每一个家庭将会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每一个家庭都需要提前思考清楚的问题。

【2】“继承权”是这么流转的……

张大爷和老伴儿王奶奶一共有三个孩子:大儿子、二儿子和小女儿。其中,老大、老二都已成家,均有了自己的孩子;小女儿未结婚生子。

在2007年的时候,王奶奶过世了。随后在2013年的时候,二儿子因为意外去世。二人去世之后,家里均没有办理过任何继承手续。张大爷的几个孩子都比较孝顺,兄妹关系特别好。张大爷和老伴儿有一套房子,是俩人婚后购买的。因为年事已高,张大爷想把房子今后怎么分配提前做个安排,于是就有了想订立遗嘱的想法。但是涉及到他这套房产份额的事情却把一家人搞“懵”了:张大爷到底能把多少房产订立到遗嘱中?除了他,现在还有谁有这套房产的继承权?

也就是说,自从王奶奶去世那一刻,部分房产就已经发生继承了,而期间二儿子的意外去世,又产生了一道继承。期间没有办理过任何继承手续,最终导致了继承权的“转让”。

张大爷的房子是跟老伴儿共同购买的,从产权份额上,各自1/2。

在2007年王奶奶过世的时候,她的1/2份额将由张大爷、三个孩子继承,也即各自要继承1/8份额。这时候,张大爷在房产中应该有的份额是1/2+1/8。注意,这时候,张大爷只有1/2的产权,另外的1/8、包括三个孩子各自的1/8,因为没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所以仅限于继承权、而非产权。

2013年二儿子的意外过世,导致他的1/8继承权又产生的分割: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二儿子的合法继承人包括二儿媳(配偶)、小孙子(子女)、还有张大爷(父母)。所以,他的1/8继承权分割的结果就是:张大爷1/24,二儿媳1/24,小孙子1/24。

到此为止,张大爷和王奶奶名下房产的份额分配结果是:

张大爷=1/2+1/8+1/24=16/24

大儿子=1/8

小女儿=1/8

二儿媳=1/24

小孙子=1/24

也就是说,如果张大爷要订立遗嘱的话,他能够写入遗嘱的份额是2/3,另外合计1/3的继承权已经归属子女、二儿媳和小孙子。

为了把问题说明白,我们再做两个假设,把“代位继承”加进来:

假设(一):如果张大爷没有订立遗嘱去世了,他的份额和“继承权”怎么流转?

张大爷去世之后,他的2/3份额又发生流转,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因为二儿子已经过世,所以二儿子可继承的份额将由小孙子“代位”继承。这时候房产的份额分配结果是:

大儿子=1/8+2/3÷3=25/72

小女儿=1/8+2/3÷3=25/72

小孙子=1/24+2/3÷3=19/72

假设(二):如果小女儿去世了,这部分“继承权”怎么流转?

假设小女儿随后去世。因为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过世,所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大哥、二哥继承。二哥过世,相应份额由他的孩子代位:

大儿子=25/72+25/72÷2=75/144

小孙子=19/72+25/72÷2=63/144

【3】关于继承权“流转”中的要点

在张大爷家人去世之后,原本属于老两口的房产份额已经分配到五个人头上。对于和谐的家庭来讲,倒不是什么大事儿,毕竟在自己亲人之间分割流转。但是对于不太和睦的家庭,可能就会面临财产之争。

要点(一):关于“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放弃”的动作在继承之时就可以发生。但是,放弃的同时,不能把自己可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别人,不能以“我放弃的部分转让给某人”为条件。放弃部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放弃”的作用,好处是可以让房屋的份额相对更为集中。如果不放弃,风险就是因为份额分散可能导致争议可能性增加。

王奶奶去世之后,王爷爷有5/8份额,三个孩子各自1/8。假设三个孩子都放弃,全部让张大爷一个人继承,那么房产的份额就全部集中在张大爷身上。这时候如果张大爷想订立遗嘱,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把整套房子指定给某些人继承。随后二儿子过世之后,也不会涉及到房产份额过于分散的情况。

当然,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放弃,别人也无权剥夺其继承权。

要点(二):关于“继承权”的指定

上面我们提到过,如果放弃,是不能指定把这部分份额给具体指定人的。但是,在没有放弃的情况下,可以将没有实施的继承权指定给别人。

我们再举个例子:

二儿子去世之后,张大爷想订立遗嘱,但是他在房产中的份额是1/2的产权(个人合法财产)、以及1/6的可继承份额。那么他的遗嘱应该怎么写?

可以参考如下格式的意思形式:

在我去世后,将房产中我的份额和我继承份额,由XX全部继承。

这样就可以避免份额算不清楚、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风险。也就是说:可以将自己有的继承权,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某人。

要点(三):关于“继承权”的流转

我们经常听到“转继承”、“代位继承”的说法,这里其实涉及到的就是继承权的流转。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可被继承的遗产,必须是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仍然以上面的事情举例:二儿子去世之前并没有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意味着奶奶的份额并没有真正变成他的产权,还不是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继承权是可以流转给合法继承人的,所以,二儿子去世之后,1/8的继承权继续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当然,造成的结果就是:份额又被分散了。

【4】关于“继承”的提示

通过上面这个简单的示例,说明的是关于遗产继承中的继承权问题。这里有一个前提:人去世之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是有人要的。除非没人要,否则不管早晚,一定会发生继承。所以,无论是及时办理还是拖延,这道手续是省不了的。

这里关于“继承”,给出两点建议提示:

1.早办理比晚办理好。

既然是迟早的事儿,早办理的风险控制会更好一些,否则份额可能的分散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人发生点变化,只会让继承越来越麻烦。

2.提早指定继承人,是相对更好的选择。

张大爷家涉及到的是多子女,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是不是就没风险了?至少不会那么分散了吧?其实也不然。假如张大爷就一个孩子,孩子离婚了呢?出了意外呢?这些情况时有发生。其实生前指定好继承人,对于多子女、独生子女、甚至是无子女的家庭,都是财产的一种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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