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游新闻记者从发布的《规定》中看到,《规定》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刚发布的《规定》内容共计11条,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均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而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生效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仍由原再审管辖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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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明细来了
1.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2.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5.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6.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7.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成渝金融法院执行。
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