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立法四十年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认为四十年来民事立法的主要成就是形成了基本齐备的民事法律制度,构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确立了私法自治等民事基本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体系、制度、概念和理念等方面都有重大创新。本文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并提出新时代我国要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的良好愿景。

【关键词】改革开放四十年基本经验民法典

一、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立法的发展历程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十年“文革”结束,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神州大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民事立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从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民法发展历程来看,基本上可以将之分为四个阶段。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颁行是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已经齐备,但我国毕竟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目前,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后,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民法典分则制定,力争在2020年颁行一部符合中国国情、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立法的主要成就

(一)形成了基本齐备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

2017年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总则》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民法总则》确立了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平等交易;同时,该法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立了营利性法人的一般规则,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从而将有力地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市场行为规则方面,《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该法详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具体规则,并对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理规则。在交易客体层面,《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如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民法总则》强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注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三)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以确认和保障私权为己任。众所周知,法治内在地包含着“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因此,通过民事立法保障私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四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贯彻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体系的思想,逐步确认和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以及保障民事权利的机制,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撑。

(四)确立了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理念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伴随着改革而逐步转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经济、社会事无巨细的管控而转为市场调控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能动性、资源主要由市场配置的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民事立法的理念也逐渐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改革开放初期否定私法自治、甚至把民法等同于公法的理念,转变为逐渐承认财产自由、合同自由、权利行使自由等理念,逐渐承认了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四十年来中国民法的实践就是一个规范重建与价值重拾的过程。

(五)维护了家庭的价值和社会功能

家和万事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法继续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合法权益,坚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所具有的不可取代的价值,并按照民法的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促使家庭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注重结婚和离婚的自愿,强调家庭内的男女平等,明确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平等,承认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等多元化的家庭形式,进一步保护家庭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家庭所具有的繁衍、教育、抚养、赡养等社会功能。

三、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立法的中国特色

我国民法立法在构建较为齐备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体系的创新

第一,《民法通则》基于对“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如对所谓“牛鬼蛇神”戴高帽、架飞机、挂铁牌、剃阴阳头、游街示众等)现象的反思,以专章的形式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了人身权,具体列举和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这在各国民法典中可以说是重要的创新。《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并列规定,这就为未来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奠定了基础。

第二,《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相分离。我国形成了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大陆法国家的债法体系结构。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按照民法典的总分结构,通过92个条文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与分别制定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部分(共5条)、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共31条)相比,内容大为充实,体系更为完整。可以说,这是在成文法体系下构建了一个新型的现代侵权法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第三,《侵权责任法》的体例结构具有独特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按照总分结构构建,总则部分主要是基于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而展开的,而分则体系是按照“特殊主体+特殊归责”原则所构建的立法体系。所谓特殊的归责原则,是指过错责任之外的归责类型,如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所谓特殊的主体,主要是指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的责任类型。例如,监护人责任、用工责任等。这一立法体系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前所未有、独具特色的。

第四,《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这在民法典体系安排上也是一种创新。例如,在德国等国家,代理是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一部分加以规定的,而我国《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制度并列规定,从而凸显了代理制度的地位和价值。

第五,我国诸多民事立法都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基本原则。例如,《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从世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的这一做法具有创新性,而且也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立法建议稿所借鉴。

第六,我国《合同法》总则发挥了实质上的债法总则的作用。我国《合同法》总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制度,这些制度也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非因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侵权责任法分离于债法的前提下,突显出合同在债的其他发生原因中的核心和重要地位。

(二)制度的创新

我国民法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体现在方方面面,甚至每一部立法都是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都体现了制度的创新。具体从如下几部基本的民事立法加以说明。

第一,《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次集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系统规定了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制度。《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

第三,《物权法》为全面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权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创新,具体体现在:一是改变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单一所有权结构,从中国多层次所有制结构出发,构建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多元所有权结构,并对这三类所有权的保护规则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结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作出了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三是为保护私人所有权将一些公法规范纳入其中,如规定征收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则等。四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这就改变了大陆法系民法分别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公信原则的做法,统一了善意取得规则的效力。五是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也作出了许多重要的创新,如车库、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则,住改商必须征得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规则等。六是规定了几种新的担保方式,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制度,为增强市场信用、鼓励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概念的创新

我国民法立法所使用的大量概念都是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产物。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管理规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产物。又如,在两大法系,都将侵权法称为“侵权行为法”,我国立法机关一改两大法系的做法,从名称上进行了创新,没有采纳侵权行为法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名称,这是一个重大创新。之所以采纳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从内容上看,侵权法围绕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展开;行为仅仅是构成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行为本身不能涵盖其他构成要件,更不能涵盖责任形态的内容。侵权法的核心是在于确定责任,因此,采用“侵权责任法”这一表述更为准确。该法采用了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等,都是概念上的创新。

(四)理念的创新

四、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立法的基本经验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全面保障民事权益

(二)从立法技术来看:分阶段实现民法立法并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从立法理念来看:坚持本土性与时代性

1.民法立法坚持了本土性

一是民法立法注重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一方面,民事立法以问题为导向,以注重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目的。例如,在当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显得更为迫切。《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第132条规定的禁止滥用权利规则,都是着眼于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通过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司法解释规则吸纳到法律中。例如,诉讼时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断等规则,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合理规则,并且也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消除了二者之间的矛盾,这将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发展。

三是民法立法注重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部法律贯彻了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等。例如,《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条其实就是倡导“父慈子孝”、家庭和睦的文化传统。《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是“活的法”,已经使人们形成了内心的确信,其也是哈耶克所讲的自然生长的秩序。尊重习惯不仅保持了民法的开放性,从习惯中,吸取丰富的民法渊源,滋养民法的精神。而且使民法的内容更为合理,且制定出来后更容易被人们遵守。

2.民法立法注重时代性

所谓时代性,是指民法总则的理念、规则、制度应当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反映时代特征,体现时代精神,表现出法律与时俱进的品格。“法与时转则治”(《韩非子?五蠹》),正是因为《民法总则》体现了时代性,才使得我们的民法典真正符合人民的需要、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概括而言,《民法总则》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我们正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民法立法应当保持前瞻性,为社会的发展预留空间。从我国民法立法来看,其也注重保持立法的开放性。例如,《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这也为我国未来立法预留了空间。类似的规定在我国民事立法中较多,从而使我国民事立法能够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又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发展潮流和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对域外经验的充分借鉴,例如,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大量地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规则,《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制度,《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医疗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规则都吸收借鉴了很多国外的成果。正是通过对域外先进法治经验的借鉴,保障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先进性。例如,许多外国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从全球范围来看,也是一部先进的立法,这与该法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合同立法经验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我们的借鉴并非仅仅借鉴某一个国家,而是全方位地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也并非机械地照搬,而是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转换,使得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在借鉴中发展。

五、民法立法展望:新时代呼唤民法典

四十年如白驹过隙,也犹如历史的长河中瞬即消逝的浪花,但它承载了我国民法立法的成就与辉煌、光荣与梦想。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与民法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密不可分。如今,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仅是要求更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更要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希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享有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这就对我们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民事促善治保善治,需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首先,我们的民法典应当是立足于中国现实、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回应中国现实需求的民法典。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向世人展示我们依法治国的新形象和我国法制文明的新高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这部民法典应当吸收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有效地回应中国现实问题,反映改革成果、推进并引领改革进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的法典。

“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定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责任编辑:于改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文原载于《法学》2018年第6期。以上正文内容不含注释,阅读全文请订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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