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指南

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申办继承公证的管辖

1、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3、所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当事人可以就继承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5、两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三、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指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公证机构:公证书等)。

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写出亲属关系人情况承诺后,公证处现行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后再予以办理继承公证。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证件要求如2)。

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5周岁的,其父母的死亡材料可酌情不提供。

5、财产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存单(折)等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协议原件。

9、继承人愿意继承,但不能亲自申办继承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

11.如涉及需要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原件。

12、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现任职证明。

14、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15、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没有遗赠,也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3)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遗赠人表示放弃受遗赠。

(6)遗嘱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7)遗嘱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9)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10)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11)其他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6、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则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若有抵触,则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

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9、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场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0、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1、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12、适用转继承的条件:

(1)须继承人于被继承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须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存在其合法继承人。

1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3)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五、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人受胁迫或欺骗,非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的效力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

(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含有处分国家禁止自然人持有、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的遗嘱无效。

3、由于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

6、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7、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8、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9、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合法有效。

(2)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10、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1、遗嘱对下列权利的处分无效:

(2)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及其他需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3)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

12、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3、遗嘱中含有遗赠内容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受遗赠人该遗嘱的有关内容。

六、收费标准

1、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计加收: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费200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0.5%收取;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02%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按0.01%收取。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评估价位受益额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除公证费以外,还有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副本费、代书费,制作公证书副本每份10元,代书每件80元。

3、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七、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不同继承人持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不同文本的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是否承认由人民法院根据其主张的理由作出决定;遗产处理后提出反悔的,不予承认。

5、继承人不得向公证机构隐瞒继承人的情况和范围。继承人应通知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共同处理继承事务。继承人应全力配合公证处对继承人的情况和范围进行调查和核实。继承公证书遗漏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撤销。

6、办理继承公证后,申请人应持继承公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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