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有两个方式,一个是遗嘱继承,一个是法定继承,由于杜纲和吕谦夫妻在世时没有写遗嘱,按照法律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遗产继承!
来看法律规定,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继承。
1.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来看金宝每日说法杜撰的故事里,杜纲和吕谦他们夫妻双亡,而死亡的时候没有子女、父母。那么只能由第二顺序的宋某姐姐来继承,可是姐姐也死亡了,那财产怎么办?能否代位继承呢?金宝每日说法告诉各位读者,是可以的!
来看法律规定的《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先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们很多读者看法条会有想睡觉的感觉,那就是法言法语确实有点难以理解,而这个代位继承是不是看起来很绕呢?金宝每日说法来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老张的儿子小张比老张先死,那么小张的儿子小小张就可以代位继承老张的遗产。这个就是代位继承的经典方式。
来结合本故事进行分析:按照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继承法,第二顺位的姐姐的孩子由于继承法没有规定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是不能发生代位继承的,或者说,能否发生代位继承,是有争议的。这样的话,宋某夫妻的财产无人继承那就要归国家了。不利于金钱的流通。
不过,在《民法典》之后,继承编又有了一个亮点,就是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很多人不理解这个法条的出台的目的,其实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婚主义者、丁克家庭也越来越多。此条代位继承的扩大,正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堵上了原有的“漏洞”。其实真的是属于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定,在以前的《继承法》中,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之一,但假如兄弟姐妹均已过世,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具有代位权,这个是有疑问的,如果这样,死亡者的财产就归国家所有了。但本次《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则明确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
所以,结合本故事来看,那么吕谦和杜纲的外甥既可以代位继承他们的财产了。
小结
这个法律故事里的杜纲和吕谦夫妻的外甥可以代位继承他们的财产!
很多人觉得民法典规定侄子侄女有代位继承权,表示不理解,觉得本来子女众多的家庭继承遗产时本来就是糊涂账,现在又加一个侄子侄女来凑热闹,简直是让人头大,但是民法典的这个规定根本就不是民间所传的这样,所以看完本文你明白了《民法典》规定了侄子外甥拥有继承权,不是来和子女抢财产的,它对子女的继承不产生任何影响!
它是在第一顺序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开始拥有继承权时,发生的代位继承。而且必须是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死亡的情况下,他们的子女才拥有代位继承权。这样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但是呢,也时有发生,这样规定就是为了让民间财产能够顺利发生继承,让金钱发生正常的流通作用,不至于被国家收回。所以说民法有点像我们的妈妈,是有道理的,管着我们的吃喝拉撒!
确实,立遗嘱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往往被视为一种忌讳。这可能与我们对家庭和财富传承的传统观念有关。在许多家庭中,财富和资产的传承通常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无需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明确。因此,立遗嘱被视为一种打破常规的做法,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或不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通过立遗嘱,人们可以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避免因继承问题产生的家庭矛盾和纠纷。同时,遗嘱也可以确保财富的传承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避免因意外事件或法律变更而产生的风险。在文化传统方面,虽然立遗嘱被视为一种忌讳,但也有一些家庭或个人开始逐渐接受这一做法。他们认为,通过立遗嘱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误解。同时,他们也意识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完善,传统的继承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家庭的需求。因此,尽管立遗嘱在我国文化传统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忌讳,但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一种方式。通过立遗嘱,人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确保财富的传承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同时,这也反映了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人们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