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莫纪宏:加强立法规划实施不断推进科学立法——聚焦2021年全国两会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介绍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发展历程、科学立法原则的体现、立法规划的实现以及未来五年、十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展望。目的是通过讲解,让大家了解我国立法工作发展的历史脉络,把握立法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历程及特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对立法工作也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强调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必须搞法治。

公报指出:“各级领导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解释说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具体化。公报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公报明确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二)1979年“七部基本法律”的诞生及其重要意义

1979年6月18日-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初步解决了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为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其中,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在此前就已经通过了。1953年通过了选举法,1954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通过了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细化上述法律,进一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更好履职尽责。在刑事方面,之前只有一些单行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为了改革开放出台的法律,实际上是我们向世界发出了一个信号,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推动改革开放。总而言之,这七部法律的意义重大,是新中国立法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重要事件。

刚才讲到,在1954年宪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令。那么,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在1979年之后的效力如何呢?1979年11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针对一些地方和群众对过去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的疑问,进一步重申:“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这一重大举措,对于确立科学立法原则以及尊重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那么,继续有效的法律、法令与新制定的法律、法令是否不相抵触,法律、法令条文之间是否有需要解释的地方呢?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决议针对法律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设立了法律解释制度,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该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可以说,法律解释制度的建立,为了科学立法原则提供了牢固的制度保障。

(三)1982年宪法对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两次高潮,即:第一个高潮是1979年七部法律的诞生;第二个高潮是1982年宪法的通过。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面向未来的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从1982年至今经历了五次修改,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共有52个修正案。从1982年宪法的138条到2018年宪法的143条,共增加了5个条文。由此可见,我们要从总体上把握1982年宪法的重要意义。

1982年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对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1982年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个自然段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提出了立法工作必须遵守宪法这一基本要求。

第五条第一款指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表现在立法方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来制定,必须与宪法相一致。所以,1982年宪法确定了依宪立法原则,明确了立法的统一性。

1982年宪法规定了立法权限。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还赋予了解释法律的职权。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赋予了国务院一定的立法权。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条在2018年宪法中做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地方人大的立法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自治区,相当于省;第二是自治州,相当于地级市;第三是自治县,相当于县或县级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综上,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合理的分配,以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一。

(四)2000年立法法的重要价值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法,2015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立法法是一部规范立法工作的法律,其宗旨就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那么,哪些立法活动、立法形式必须遵守立法法呢?2000年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其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各部委制定部委规章,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样一些立法活动、立法形式必须适用立法法。从这一角度看,立法法是宪法关于立法制度的具体化。

立法法明确遵循依宪立法原则。2000年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另外,立法法还明确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立法行为的界限,并对立法权限做了详细分配。第八条规定了十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主要是:一是国家主权的事项;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是犯罪和刑罚;五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是民事基本制度;八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是诉讼和仲裁制度;十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以上十项进一步界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立法权,进一步提升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这就是2000年立法权的重要价值。

立法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很多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体现了立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立法权限的进一步下放。

(四)刑法的法典化道路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工作经验,可以发现,我们一直在探索刑法的法典化。刑法的法典化是从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之前,在刑事方面,我们只有单行法律,1979年通过了刑法,以法典化方式把所有关于犯罪、刑罚的法律都汇集在一个文本中。此后,为适应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到1997年,又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而且从1997年至今,我们又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说明法典化是一个趋势。这是我们在过去四十多年来遵循科学立法原则,为保证立法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做的努力。

(五)民法的法典化道路

我们在民法法典化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最突出的就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们第一次在法律中用“典”字。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实际上,民法典就是把过去的单行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汇集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的成长史,实际上是一个科学立法理念不断得以完善落实的历史。1954年,我们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当时的实际情况,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62年,再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也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2002年,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日程。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与刑法一样,经历了立法工作从不完善到完善,从非体系到体系化,从非法典化到法典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规划起到非常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为科学立法提供了指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最新成就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既然把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治国方略,就说明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有法律来约束。这对未来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所以说,依法治国是科学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策前提、理论前提。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要落实依法治国,就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科学立法提供了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出发,提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科学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民主立法”一道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并列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相对应,且是其补充和完善,但要求更高。比如,有法可依和科学立法。以前,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讲“有法总比无法好”。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当时“无法可依”的状况提出的,它对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实现有法可依具有积极意义。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再讲有法可依,而是要讲科学立法。用发展的眼光看,对立法工作的要求更高了。

由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了科学立法原则对于立法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求,并指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立法工作的重点,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三、坚持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1.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

2.科学立法是“十一个坚持”的重要要求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坚持”,这是“十一个坚持”的前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执政六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坚持”,并在第七个“坚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强调,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2020年11月16日-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十一个坚持”,并在第八个“坚持”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强调,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科学立法要以加强立法规划为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推进科学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方面,就处理好立法和改革决策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就科学立法要以加强立法规划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很多场合都提到要加强立法规划。比如,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就是说,通过超前预判,把互联网各个领域的管理纳入立法规划之中,有计划按步骤推动立法,保证互联网领域有法可依。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我们要把立法规划放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去考虑。这里对立法规划的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过科学的立法规划很好的引导了立法工作的开展。立法规划是立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重点。目前,各级立法机关都有各自的立法规划,包括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委规章的等。这些立法规划的精神内核都是科学立法原则。而立法规划并不是万能的,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调整,目的就是要把需要制定的法律尽早制定出来。但是,不能因为一些局部、个别的变化,去改变立法规划整体的科学性。所以说,立法规划是引导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南。

四、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规划及立法工作特点

(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任务表”“施工图”。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此次立法规划中含各类立法项目共116件。

其中,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69件,包括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34件,新制定学前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35件。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已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

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47件,包括制定海洋基本法、监察官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司法等。

此外,还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比如,十三届全国人大出台的生物安全法,就是根据人大代表提议制定的。立法,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立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要坚持民主立法,遵循立法工作的正当性要求。立法规划反映了立法机关的一种科学判断,但在推进立法工作过程中不能约束人大代表的立法需求。所以,生物安全法、海警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都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的。而这种法律的出台是立法规划不能预测的。

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信用、人工智能、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总之,立法规划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起到非常好的引导作用。

(二)2018、2019、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就和实现立法规划的状况评估

可以看到,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立法规划的情况做了说明。

1.201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就和实现立法规划的状况评估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4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这些立法项目主要是三类:一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立法推动和保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通过立法、修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好重点领域立法任务。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即第七节“监察委员会”。这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为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体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201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就和实现立法规划的状况评估

3.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就和实现立法规划的状况评估

2020年,尽管我们遇到了新冠肺炎,当年全国两会也因此推延了两个多月召开,但仍旧没有影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步伐,以及立法规划的逐步实施。不仅如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积极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制定出台了一些没在规划内的法律。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2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2件。特别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奠定了民事法律基础。

总而言之,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了五年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并在过去的三年中逐步落实这一规划,同时又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不在规划内的法律。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还会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

五、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

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按照立法规划部署逐步完成立法工作,并且从科学立法要求出发,为十四届、十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划立法方向。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公布了未来5年以及15年要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

(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剩余项目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事项未完成,这就是其未来两年的重要事项。这主要包括税法、能源资源、知识产权、涉外领域立法、权益保护法五大重点领域。具体来看:

税法领域有12个立法项目。其中,已经制定或修改并通过的有个人所得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契税法、资源税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的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还未修改的有房地产税法、关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管法。这些还未修改的法律就有可能是未来两年或五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

能源资源领域有9个立法项目,包括原子能法、能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电力法。目前,已经修改并通过的法律有电力法。可见,在能源资源领域的立法项目是未来两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点。

知识产权领域有2个立法项目,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目前还在审议之中。

涉外立法领域有8个立法项目,包括外国投资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基本法、海商法、仲裁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目前,已经通过的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海警法,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有外国投资法。可见,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很多。

权益保护法领域有10个立法项目,其中已经制定或修改并出台的有英雄烈士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尚未完成的有文物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可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未来两年内还需要进一步推动立法规划中的立法项目。

(二)“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立法工作的部署

立法规划对于立法工作有着引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规划中的立项项目要全部完成。因为立法工作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因素,我们不能拍着脑袋去赶任务,这是不行的。所以,在实施立法规划过程中要以科学立法为指导原则。现在,我们结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立法工作的部署,谈谈未来五年以及十五年内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这为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第五十九章“全面依法治国”中指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立改废释纂并举,这是新提法,就是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并举。这说明未来五年或者十五年内法典化可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工作重点。

第一,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领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今后的一个方向。

第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法规。

第三,推动境外投资立法。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涉外问题,怎么用法律保护我们企业,产生域外效率,就要推动境外投资立法。

第四,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

第六,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只有网络安全法还不够,还需要在一些具体领域完善立法。

第七,实施民法典,制修订物权、债权、股权等产权法律法规。

第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能源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是今后五年、十五年的工作重点。

第九,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保障。

第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目前立法规划中包括这一立法项目。

第十一,加快住房租赁法规建设。

第十二,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这一立法项目已被列入目前的立法规划,同时也将是今后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

第十三,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等领域法律法规。

第十四,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第十五,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要有一套法律法规,这样的话才能对其运行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十六,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第十七,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

第十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主权安全和我国发展利益。

第十九,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推进生物安全法实施。加强生物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制定。

综上所述,加强立法规划实施,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工作,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并以此推进立法工作有序向前发展,从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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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https://www.yjmlaw.com/html/257.html
6.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解读,最新遗产继承法全面解读与解析最新遗产继承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提高了法律对遗产继承问题的适应性。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的出台,为规范遗产继承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我们应当深入学习、了解最新遗产继承法的内容,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当遇到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和社会http://www.bingfeng021.com/post/907.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http://www.hrbaodian.com/falvkuai/4227102.html
8.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面解读,法律细节一网打尽学校简介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该解释对继承法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补充。其中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涉及。此次解释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http://www.meansam.com/post/23480.html
9.两种“地方论”(Topica),哪个是真的?最新文选[19]这样的处理固然维持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很痛快,但让也许是众多的被指定的继承人失去了继承的机会,并且让遗嘱人无遗嘱而死,从而将遗嘱继承转入法定继承,非常有悖于罗马继承法的精神,故普罗库鲁斯学派反其道而行之。该学派运用了“在后”的子地方拯救遗嘱的效力,进行了这样的推理:遗漏处在家父权下的儿子并不立即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6632
10.继承人会丧失遗产继承权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https://www.liuxue86.com/k_%E7%BB%A7%E6%89%BF%E4%BA%BA%E4%BC%9A%E4%B8%A7%E5%A4%B1%E9%81%97%E4%BA%A7%E7%BB%A7%E6%89%BF%E6%9D%83/
11.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遗产继承法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归属问题。该法律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方式和顺序,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分配。以下是遗产继承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遗产是指自然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和权利。 第二条 遗产的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的。 https://www.fljg.com/baike/502291.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新版附配套规定—东方法律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新版附配套规定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4.01 I S B N9787509353080 阅读全文 内容简介 《继承法》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继承的问题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继承法》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http://www.chinaeastlaw.com/lawbookbrief/cSsh%2B8pu%2BRS6kHe4WT05TQ=%3D
13.继承法2022年新规定继承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份额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http://m.77law.com.cn/baike/detail?id=12583
14.最新民法典遗产继承的规定学民法典心得体会(通用9篇)民法典遗产继承的规定篇一 近日,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收获颇丰。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其编纂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通过研读和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新时代下民法典带来的变革和发展,同时也对其中一些法条产生了思考和感悟。下面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就学民法典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以期对法治建设和提升个人法律意识起到https://fanwen.chazidian.com/fanwen2868620/
15.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http://www.xz3z.com/Article/4c437062-4a4b-4799-b354-221164f8198b.shtml
16.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解读与探讨互联网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解读与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房屋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进行解读与探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 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概述http://hdjyshop.com/post/2564.html
17.主讲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之继承法10月25日,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之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重点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继承法编课题组总负责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就继承法编修订入典的重点问题做主题报告。中国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51796.html
18.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已经失效,故不存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现在有效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02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