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为什么还关系到大伯、姑姑?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各人继承份额,判决涉案房产归小吴所有,由小吴向母亲、大伯、姑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吴先生和妻子林女士是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并育有一个女儿小吴。1994年,吴先生因病去世。吴先生的父亲、母亲分别于1997年、1998年相继去世。吴先生及其父母生前均未订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林女士、小吴想办理继承遗产,被告知需要取得小吴的大伯、姑姑的配合。后林女士、小吴将小吴的大伯、姑姑诉至法院,提出要求继承吴先生留下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
吴先生死亡时,吴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吴先生的父母死亡后,其父母继承所得的份额转为由吴先生的女儿小吴及吴先生的哥哥、姐姐法定继承,也即小吴的大伯、姑姑对吴先生遗产继承相应的份额。
法官提醒您
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被再继承,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们,也对该部分遗产享有继承权。法官提醒您,提前慎重立好遗嘱,合理安排遗产,也能避免后续的遗产争夺、维护家庭和睦。
Sep.20.202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供稿:立案庭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父亲去世留下房产,我的大伯姑姑也能继承?【小案件·大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