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继承编》:那些新的继承规则,你得懂!岳海艳律师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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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意味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光荣退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编》代替《继承法》调整中国人的继承以及部分高净值人士提前设计的财富传承。

在这35年中,中国人的财富和婚姻关系、子女数量和亲子关系、支付方式,理财观念和继承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作为法律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们要以新的法律视角来看待继承和处理继承案件。

现在,我们看看《民法典》的《继承编》给了我们怎样的惊喜!

(一)对于遗产的范围作了概括的陈述,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民法典》的第六编《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这一条代替了《继承法》第三条,该条对公民的遗产进行了列举: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主要是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了。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三)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设置继承人宽恕制度和继承人通过遗嘱给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制度;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更加重视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条规定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

(四)公证遗嘱丧失优先于其他遗嘱的优势地位;

《继承法》第二十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势地位。该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此前,我本人鉴于公证遗嘱的修改难度一般建议当事人以自书遗嘱形式处分遗产以避免公证遗嘱难以推翻的尴尬。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随时书写,随时更改,灵活方便。保证了立遗嘱人的主动权和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43条第三款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地位,给予立遗嘱人以自由订立遗嘱的权力。

(五)确认打印遗嘱为法定遗嘱的形式,规定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随着打印机的普及,打印文件以其字体端正、好辨认,不易误解,规整干净而成为正式文件的首选,打印遗嘱更符合现代社会签署正式文件的要求。

民法典立法尊重了实践中的变化和人们的书写习惯,给了打印遗嘱在法律上的一席之地。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六)录音遗嘱还是法定遗嘱形式,还新增了录像遗嘱,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同一条,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随着录音录像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一个手机就可以实现录音和录像的同步进行,以后的技术会更加先进,现代科技为录音录像遗嘱提供了法律上的生存空间,以现代技术和设备为依托,录音录像遗嘱成为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口头遗嘱还是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但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这一条和中国人的习惯有关系,大部分中国人往往在重病或身体不适时才考虑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录像、口头立遗嘱更方便可行。

《民法典》的《继承编》增加了口头遗嘱的三个月期限,相比于之前《继承法》的规定是一个进步!

(八)继承法设立了遗嘱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欧洲,按照信托的立法本意,所有财产都可以设立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发布并于同年实施,到现在已经19年,不大适应现有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对于财富管理的信托制度的期望值。

《民法典》的《继承编》允许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真是一个大惊喜,高净值人群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

(九)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保证了遗产分配的操作性;

《民法典》的《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选争议的解决、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保证了《继承编》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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