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教授: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的重大修改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加强民法典理论研究,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我院民商法系共有专任教师23人,半数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其中高级职称教师17人,南岭学者1人,南粤优秀教师1人,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数十个,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民商法系,是南粤民商法学的重要力量,民商法学科是珠江学者设岗学科。民法典出台以后,我院民商法系迅速行动,掀起了研读民法的高潮。本网特此摘要刊发老师们的部分研读心得,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民法典。

王坤教授: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的重大修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与现行《继承法》对比,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修改和变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现行《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规定所确立的遗嘱类型的效力及遗嘱变更、撤销规则,并不是以确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基准。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一直以来,《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证遗嘱很多时候不能代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财产传承难题。比如,如果继承人因年幼、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财能力,从父母处继承庞大的财产之后,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被挥霍。通过遗嘱信托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化解这一难题。

三、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在《继承法》所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之外,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四、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继承人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继承人能认识错误,并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之表示宽恕、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并无强行禁止的理由。当时,如果继承人有第一、二项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法律仍然禁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宽宥而获得继承权。这一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感情。

五、修改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相应的,将《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修改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用五个条文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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