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
在立法解读中指出,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开发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付出相应的义务。
(2)技术开发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比较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将多且复杂的合同内容固定下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认真遵循,履行好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应有相对新的特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品种、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是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品种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本条中所讲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7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这次编纂民法典为鼓励推出技术新品种,研究开发新品种,增加“新品种”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24条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4)技术开发合同风险性较大。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可能双方尽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所承担的风险。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信息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他项目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此外,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约定的审核要点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条规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依照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不属于研究开发人,比如,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与研究开发人共有。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享有以下两项权利:一项是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另一项是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与享有,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不属于当事人共有,约定只属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所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该条关于共有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具体而言,本条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定义如下: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中,专利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属权利,这种专属权利像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技术秘密的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由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民法典》中将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予以区分。同时,在《民法典》立法解读中指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的特点。一是必须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该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技术方案;该方案须有特定的名称、技术指标、功能和适用范围。如果标的仅为一般的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诀窍,无法认定其内容的,不属于技术合同转让和许可的标的。二是转让和许可的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已经掌握的、特定的、现有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2)当事人应当对转让和许可标的拥有权属。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是技术权利的转让和许可,转让人和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否则该技术不属于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可以转让的标的。例如,当事人享有的专利权已经终止,则不能转让了。
(3)技术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可以多次转让和许可。
3.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约定的审核要点
因此,实务中对于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约定也是合同审核的要点,科研院所端和产业端合作方对于改进知识产权的需求不同,实务中存在改进技术成果按共有处理,所有的改进技术为一方所有,或者归改进方各自所有等多种方式。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建议根据各方的现实需求,采取提前约定的方式确定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方,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1.技术咨询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的特点
在《民法典》立法解读中指出,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特点有:
(1)技术咨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托人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受托人要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是这次民法典编纂时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强调提供技术咨询的一方应当有一定资质。
(2)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对技术项目的咨询。这里所讲的咨询,是指对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可行性论证,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的经济效果、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的工作。技术预测,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实施后的发展前景及其生命力所进行的判断。专题技术调查,包括技术难题、技术障碍和技术事故的咨询,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所进行的资料、数据的考察收集工作。分析评价报告,包括工程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技术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可行性论证,是指通过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比较得出的书面报告。
(3)技术咨询的范围是与技术有关的项目。这里的项目较为广泛,主要分三类: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例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技术政策与技术选择的研究。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例如,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的可行性分析;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就专项技术进行的技术调查。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有关,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例如对技术产品和工艺的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专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策;又如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分析论证;再如标的为引进先进理化测试仪器,就其技术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等。前述这些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有关的,也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的结果是由提供咨询的一方(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尚待实践检验的报告或者意见。这一报告或者意见不是其他技术合同所要求的某一技术成果。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5)技术咨询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对这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者意见而造成的风险,受托方不承担风险。这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风险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1.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的特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约定的审核要点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五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通常而言,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不涉及新技术成果的交付与传递,但是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后,可能会产生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同样,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数据等工作条件等派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也可能在取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
综上所述,依据技术成果是否已经掌握和合同最终交付结果等方面,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其特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解读,对上述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特点及区别汇总并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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