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本操作指引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及档案管理等的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业务。
1.2.2本操作指引为南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指引性文件。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法律服务主体
指接受聘请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2.2顾问单位
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
2.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服务主体接受企业的聘请,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所提供的常态化、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
2.4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服务主体接受企业的聘请,为完成或处理某个单项法律事务提供的动态化、专业性法律顾问服务。
2.5法律意见书
应顾问单位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并据此向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文件。
2.6合同审查意见书
根据顾问单位发送的合同送审稿、附件材料及具体审核要求,对合同主体、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后提交的审查文件。
2.7服务报告
法律服务主体定期或在聘任期满前,以工作记录整理及法律服务分析为主要内容,向顾问单位提交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基本原则
3.1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应以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按照顾问单位的工作指示及时介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决策、设计解决方案、参与事务处理等方式避免顾问单位合法权益,避免顾问单位受到损失或不利影响的扩大,或以合法手段尽量扩大其收益。
3.2独立履职
3.3保守秘密
3.4诚实信用
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或以股权、实物等利益代替律师收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禁止律师从事的行为。
3.5利益冲突回避
律师在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前,应事先审查该顾问单位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现有客户及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禁止同时为存在利益冲突的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四章服务范围及方式
4.1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具体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及费用等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法定名称、住所、通讯方式及具体指派的法律服务团队或法律服务人员信息;
(2)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及服务要求;
(3)双方的权利、义务;
(4)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5)服务费用及给付方式;
(6)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处理原则及方式;
(9)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4.2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4.2.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应为企业日常性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为顾问单位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咨询意见及建议;
(2)业务合同的日常法律风险防控,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件;
(3)企业运营的日常法律风险防控,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建议;
(4)劳动人事的日常法律风险防控,指导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或修改企业的劳动合同等;
(5)公司治理的日常法律风险防控,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决策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并给出建议;
(6)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知识或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培训,协助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并给出指导建议;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4.2.2专项法律服务由顾问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约定并签订合同,专项法律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服务;
(2)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及管理流程的系统性搭建;
(3)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的境内外重大投融资、收购/兼并与重组、重大经营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起草与谈判等事项;
(4)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建立与完善、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计划和方案设计、公司税务筹划和管理、债权债务重组/清收/变现等重大复杂法律事项;
(5)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产业化运作过程中的尽职调查、许可及交易、代理知识产权权利申请或登记/转让/许可等事项;
(6)企业破产与重组过程中的尽职调查、清算、方案设计等事项;
(8)刑事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反垄断合规、数据安全合规等专项合规法律服务;
(9)案件纠纷诉讼、仲裁及其它司法程序法律服务;
(10)法律服务成本超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收费金额部分的法律服务;
(11)双方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约定排除的其他法律服务。
4.3服务方式
4.3.1个人服务:指顾问单位基于对律师执业能力的认可,选择业务能力较强、行业服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并以该律师为主要法律服务主体的服务方式。
4.3.2团队服务:指律师事务所根据顾问单位的行业领域、业务类型及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组建顾问团队。顾问团队由负责人、主办人员及协办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顾问单位工作需要及时增派法律服务人员。本操作指引鼓励以团队服务方式开展服务。
4.3.3派驻服务:指一定期限内,派驻法律服务人员至顾问单位及其工作地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派驻期间,派驻律师以接受派驻的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为主要工作的服务方式。
4.4服务费用
4.4.1计费方式
企业法律顾问的计费标准基于工作质量、工作时长、工作量及其他费用成本等进行综合核算,计费形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2)专项法律顾问费用可采取分项收费和定额包干收费两种方式。
4.4.2服务费用指导意见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应当充分考虑服务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等因素,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拒绝低价竞争,收费标准可以参考附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指导意见》来确定。
第五章服务流程及要求
5.1服务流程
5.1.1建立工作沟通机制
5.1.3查找适用法律,全面研究论证
5.1.4重大疑难事项研究讨论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顾问单位预期目标为导向,全面了解受托事项的背景事实,获取与受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记录、履行证据等信息,充分进行法律调研,必要时通过专题研讨、业务交流、专家论证等方式,为顾问单位寻求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5.1.5及时提交工作成果
5.1.6鼓励定期回访或提交服务报告,根据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律师采取定期回访顾问单位或定期向顾问单位提交服务报告的方式,向顾问单位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建议,同时了解法律服务的实际成效,如解决方案的运用是否切合实际等,并根据顾问单位的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及提高工作质量。
5.2服务要求
5.2.1了解及熟悉顾问单位基本情况及所属行业状况
5.2.2专业负责
5.2.3风险控制
5.2.4法律服务成果规范化
(1)简单法律咨询,可以口头形式答复,倡导书面答复
(2)重大、疑难法律事项,以《法律意见书》等书面形式回复
(3)定期编制《法律服务报告》,以体现法律服务数据、服务进度及后续法律建议
律师可定期编制《法律服务报告》向顾问单位汇报法律服务进度及成果,《法律服务报告》应以工作数量和进度统计、顾问单位法律需求特征分析及服务建议或意见为主,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数据或时长统计、服务事项清单、顾问单位法律需求特征分析、后续服务的建议与意见等。
律师对外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应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5.2.5法律培训应选择契合顾问单位需求的主题,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
5.2.7违法要求的拒绝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顾问单位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拒绝,以避免顾问单位及律师陷入更大的风险,并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
5.2.8执业风险防范
第六章档案管理
各律所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室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卷宗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档案管理负责人,对档案归档、查阅、保管等事宜进行综合管理。
承办企业法律顾问应按要求进行卷宗归档,并在聘用期满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及时整理法律服务中所接收的各类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成果,并制作工作总结报告一并归档保存,以便于妥善保管和今后查询。
6.2卷宗材料归档要求
6.2.1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卷宗根据一单位一卷的原则,按工作年度对业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根据一专项一档案原则进行立卷归档。
(1)获聘或中标通知;
(2)收案审批表;
(3)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4)收费凭据;
(5)法律风险告知书;
(6)利益冲突审查表;
(7)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记录和有关材料;
(8)服务数据统计表;
(9)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10)顾问小结;
(11)其他应当归入档案卷宗的材料。6.3档案保管与查阅
6.3.1律师事务所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向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人员发起查阅申请,并附上查阅范围、期限及理由等。经审批通过后,前往档案室查阅档案。
6.3.2档案查阅以阅览、复制、摘录等方式进行,一般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的,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涉密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一律不得外借。
6.3.3查阅人应保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圈化、拆散和撕毁。档案查阅后,查阅人需要及时归还,归还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归还手续。
6.4档案的交接与沟通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顾问单位需要,将法律服务成果制定成册移交顾问单位,并对服务情况进行整体汇报,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或续约事宜做进一步规划。
第七章附则
7.1本操作指引的法律服务对象为企业,对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服务可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7.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可参考本操作指引执行。
7.3本操作指引自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就南京市律师协会各会员单位自行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事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可采取以下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1.固定收费,具体可见第二条规定;
2.基础费用+附条件的费用,“附条件的费用”应考虑到法律服务成果、完成时限、工作量等因素;
3.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简单的合同修改或出具律师函,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3)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5)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6)对需要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0元。
4.计时收费;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一般不超过10000元/小时、不低于600元/小时。有多人参与法律服务的,应当分别计时和计费。
以上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选择不同种方式。
二、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表》(附件二)制定本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
1.企业类型划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为准,国家统计局有最新调整的,以最新调整为准。
2.在法律顾问合作磋商过程中,企业应当真实披露主营业务、上年度营业额、职工人数、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等数据以便律师事务所评估法律服务工作量,律师事务所应当保守企业所披露的商业信息或秘密。
三、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自行采用其它合适的方式制定本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二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表
企业类型
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年)
微型企业
2-5万元
小型企业
5-10万元
中型企业
10-30万元
大型企业
30万元以上
1.前述费用一般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2.前述费用一般不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附件三
关于《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近年来,我市努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法律顾问业务需求量加大,企业对法律顾问业务的质量要求也愈加严苛,但我市律师的法律顾问业务缺少统一的标准化流程,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也是参差不齐,制定《业务操作指引》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业务操作指引》能对我市律师在进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有必要的参考和指引作用,符合企业和律师的共同需求和期望,有利于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乱象,减少恶性收费竞争,从而进一步调动律师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通过法律顾问业务对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二、《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过程
三、《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原则和重点内容
《业务操作指引》由正文及附件组成,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统一法律顾问的标准化流程,同时明确知识产权、并购重组、诉讼等法律服务不应包括在日常法律顾问范围内。
二是明确按年收取法律顾问收费参考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微型企业2-5万元/年、小型企业5-10万元/年、中型企业10-30万元/年、大型企业30万元/年以上的标准收取法律顾问费用,并明确了前述收费标准对应的基本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及诸多同行对《业务操作指引》的编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一并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