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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益君的一个基本批评在于,《道路》一书受到法律社会学视角的局限,忽略了中国法治的政治维度,因此需要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给予批判和救赎。然而,试图将政治从社会中剥离出来,进而强调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忽略了政治维度,总会遇到一个基本问题:这种法律政治学提出的“政治”,是什么政治?

政治不只是精英政治。更确切地说,精英政治总是依附于其他政治之上。就现代政治而言,最为典型的两种政治类型,一是科层政治,二是群众政治。《道路》避免了政治化的语言,但是指出的正是这两种政治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矛盾、冲突、拉锯、妥协。对法治道路的追问隐含着对政治道路的追问:中国政治是选择科层政治,还是延续群众政治?中国政治的基本矛盾,同样体现为科层政治与群众政治、职业主义与群众路线的二元变奏和对立统一。我在书中论述的是中国政治这一基本矛盾和基本特征在法律领域的表现形式。因为法治道路的摇摆和选择,正是当代中国政治的突出体现。

正如汉宣帝的告诫,“王霸道杂之”,这是“汉家自有制度”。反之,偏执于任何单一路线,都会导致政治的崩坏。汉家制度正是吸取了周代礼治和秦代法治的双重教训,从而采取了一种礼治和法治的混合体制。只是宣帝没能改变儿子的政见,元帝也没能接受父亲的告诫,汉代政治由此急转直下,也印证了宣帝的预见。汉宣帝的这段话很有名。我还是粘贴在这里,以警读者。如下:

“孝元皇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汉书·元帝纪》)

这段话同样适用于当代中国的左右两派。任何试图“纯化”中国政治的主张,都难逃“俗儒不达时宜”的讥讽。任何主张彻底倒向科层政治、或者彻底恢复群众政治的一方,都应当仔细回味这段古训。否则,结局也很可能是汉宣帝预见的结果:“乱我家者,太子也!”就当代中国政治而言,维系和发展群众政治和科层政治的这一混合体制,仍然是党的领导不可动摇的历史使命和执政基础。

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是动态发展的。混合体制的变化,如同一条正弦曲线,是在一个固定区间内波动延展。很多人说中国政治是“太极图”。也有人将中国政治描述为“钟摆”。“太极政治”和“钟摆政治”是正弦曲线的一段,是静态的中国政治。动态的中国政治,是太极图的不断平移,因此呈现为正弦曲线的波动延展。中国政治是波浪式演进的正弦政治。

法治的中国道路,为法律人理解中国政治提供了最为切近的经验。对于远离政治中心的中国法律人而言,与其揣度高层意向,打探小道消息,或是伤秋悲春、怨天尤人,不如从自己所处的法治实践中留意中国政治的蛛丝马迹,发现中国政治的大势所趋。

二、谁是秋菊?法民关系与党群关系

混合政治具有的双重原则,对应着两类政治主体。党的领导是两种政治原则之间的调整,也是两类政治主体之间的平衡。在法律领域,这就是我所强调的“法民关系”。

这就需要从法民关系这一主体间性的角度来思考中国法治。引发这一思考的,就是我在《道路》中反复讨论的“秋菊”问题。

如果不是整天坐井观天,眼睛盯着高层动向而无暇他顾,我们其实很容易看到,中国政治中群众政治的原则和逻辑并没有失去。甚至在互联网时代,这个最现代、最先进、最高科技、最“高大上”的领域,同样贯彻的是群众政治的原则和逻辑。甚至法律公知们,虽然讲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法治目标,实际上诉诸的还是群众运动。从孙志刚案开始,法律人一次次“上书”,借助的都是群众政治的策略。法律人是靠动员人民群众(当然主要是一部分网民)谋求其科层制的政治理想。就此而言,难道这些“大V”、“公知”不都是“秋菊”么?看不到这一点,不仅是欠缺基本的抽象思维能力,而且是根本不理解中国政治的内在规律。

三、如何法治?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

因此,我们实际上经常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中国的群众路线。一种是作为理想类型的群众政治的基本原则,与之相对的是科层法治的职业主义。一种是作为混合体制的政治技艺,是党的领导在现实政治中的运作方式。说白了,也就是如何对待和领导“秋菊”们的问题。要充分理解法治的中国道路,深刻认识中国政治的基本规律,最终必然要对党的领导方式意义上的群众路线,获得深入的认知。当下中国政治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旨在将党的领导贯彻在中国政治的各个方面。法治的中国道路,同样必须贯彻这一群众路线。

很显然,党和政府认识到,简单粗暴的行政方式背后,是党的领导方式的单一和匮乏。仅仅依靠科层主义的规则合法与程序民主,无法有效回应政府和官员面临的社会难题,尤其是强制执行中暴力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执法方式”的实质,是着眼于中国政治的群众基础,重新寻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

本文开篇提出的,是关于“两种性质的矛盾”的区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第364页)其中,“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总结起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第365页)这两种矛盾在当下中国都有突出的体现。

要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那么,如何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首先是分清敌我、区分人民和敌人:“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第364页)

并且,两种性质的矛盾是可以互相转的。尤其是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敌我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第370页)很显然,那些暴力搬迁问题,不论是强制搬迁过程中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问题,已经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了对抗性的敌我矛盾。而官民矛盾和劳资矛盾,也已经在一些地方呈现出很强的对抗性特征。如何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演变为敌我矛盾,正是执政党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由此区分了两种方法,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两种矛盾:“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地说起来,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第365页)两种方法都统合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政体形式之中。人民民主专政有两种方法:专政的方法和民主的方法。一方面,“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第371页)另一方面,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第371页)确切地说,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而言,实际上是两个步骤。一是“分清敌我”,也即是区分两种性质的矛盾;二是在“分清敌我”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第365页)

总之,按照上述区分,对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第366页)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要用敌我矛盾的处理办法。如果是敌我矛盾,就要用不同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办法。这是我们在今天重读这篇文献格外应当用心体会的地方。

那么,究竟如何通过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呢?什么是民主的方法,也就是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首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第369页)这篇文献回顾了这一方法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是党的成功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九四二年,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解决共产党内部的矛盾。……从这个经验里,我们找到了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或者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把这个方法推广到了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第370页)

但是,民主的方法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体现为“民主集中制”:“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第368页)

总而言之,民主的办法亦即民主集中制在工作方法上的重要体现,就是群众路线:“采取了群众路线,工作中当然也会发生毛病,但是毛病会比较少一些,错误会比较容易纠正些。群众在斗争中得到了经验。做得正确,得了做得正确的经验。犯了错误,也得了犯错误的经验。”(第377页)尤其是“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只有采取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第391页)群众路线在工作方法中的体现,就党和国家“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第页)?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还有另一种民主方法,即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第371页)因此,“决不可以嫌人多,嫌人落后,嫌事情麻烦难办,推出门外了事。我这样说,是不是要把一切人一切事都由政府包下来呢?当然不是。许多人,许多事,可以由社会团体想办法,可以由群众直接想办法,他们是能够想出很多好的办法来的。而这也就包括在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之内,我们应当指导社会团体和各地群众这样做。”(第388页)统一战线在当代政治中成为了联合党外精英的重要方式。这样,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就使得党的领导的执政基础,建立在了最广泛的政治基础上。

那么,为什么人民内部矛盾能够以非暴力的、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的方式加以解决呢?这是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第365页)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区别于敌我矛盾因而无需动用国家暴力的关键。实际上,一如前述,这也是党的领导的执政基础。当群众路线无法执行,当政治统治只能依靠暴力,也就是意味着党的领导丧失了群众基础。我们由此可以理解,中国政治必须通过不断建立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获得力量和生命。也正是本着这一宗旨,党的领导才会拥有真正的政治自信:“在我们的工作中尽管有缺点,有错误,但是每一个公正的人都可以看到,我们对人民是忠诚的,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同人民在一起把祖国建设好,我们已经得到巨大的成就,并且将继续得到更巨大的成就。”(第390页)“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第372页)

从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来看,国家暴力的行使只能用来处理“敌我矛盾”。不能用认识和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认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第369页)这是因为,“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第391页)

这篇文献包含的内容还有很多。这里只能做一个简单扼要的梳理。我并不确定文中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的群众路线方法还在多大程度上可行,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以及基层建设是否能够有效贯彻。概述这一文献的简单目的,在于提醒读者,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基础的群众政治,以及作为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方式的群众路线,不仅仅是一套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而是有其系统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方法。对于中国的法律学人而言,最不熟悉的就是这一方法。然而对于中国的法官、党政干部而言,群众路线仍然是其思考和实践法民关系、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工作法宝。

法治同样离不开群众路线。法治的群众路线,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会是中国法治的首要原则和首要特征。群众路线及其代表的民主的非暴力强制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来自于中国政治的群众基础,是中国政治的混合体制的灵魂。失去了群众路线的灵魂,脱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党的领导,还是日常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难免沦落为官僚主义和强权暴力的行尸走肉。

四、结语: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

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一经公布,立刻激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激烈争议。在中国法治进程经历了二十年前的右倾路线、十年前的左倾路线之后,向右回摆似乎不可避免。中国法律人应当借此细心观察,这一回摆过程中的司法改革,能走多远,又会在什么时候触底反弹。这是法治的中国道路的继续,也是政治的中国道路的延展。

法治的中国道路中,群众路线与职业主义的二律背反,再次凸现出来。一方面,司法实践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将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贯彻在日常的审判和服务工作当中。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走向了一个更为职业化的科层主义方向。一个职业法官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将成为这条道路上的试金石。

因此,秋菊不会离去,村长仍将困惑,中国法治仍将面对两条路线之间的张力和冲突。不论当下的司法改革走得多远,都不离不开这一群众基础。离开了其赖以发展的群众基础,法律人的科层法治就如同汉元帝的儒生政治一样,必然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政治炼狱之中。这是党的领导所不能允许的,也将违背中国政治的基本原则。

焦虑司法改革、担忧法治进程、关切政治改革的中国学人,应当首先看清中国司法、法治和政治的根基与土壤。疾风知劲草。枝叶越是摇摆震颤的时候,越能看到根系的力量。越是当中国法治在职业主义的科层政治方向上走的更远的时候,越是容易看到群众路线的民本政治的深厚基础。我相信,《道路》所写的那些人物,那些事迹,将在当代不断涌现。经历了新一轮的阵痛之后,中国的法治道路还将进入下一个周期。群众路线与职业主义的张力与交织仍将继续。不能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注定要面临更多震荡和更多痛苦。

一如既往,这就是我们脚下的中国道路。中国法治在这条道路上走的越远,就越会呈现出中国政治的混合特征,越会留下这条正弦曲线的波动轨迹。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某个政治家、法学家所能决定。也许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看清脚下的道路,从而让这注定悲情的旅程中,少一些悲凉和悲愤,多一点悲壮与悲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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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治法律思想在古代希腊,政治法律思想是随着城邦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被统治阶级也会形成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反映自己在政治、法律上的利益和要求。 政治法律思想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在政治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反过来又推动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422/21/26156767_1077704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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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在一国中,法律体系是单一的,而政治力量却是多样的.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https://qb.zuoyebang.com/xfe-question/question/940dec210745cf05c1d7d8f9efd20925.html
15.浅析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众多的这些杂乱现象的发生与并存,或许与人们对政治与法律辩证关系认识程度不深有关。 其实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政治是必须要法律的。政治的实现需要法律来保障,法律是维护政治的一种工具”等表述那样简单,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有着其内在的必然规律性。本文拟通过对政治与法律相互关系的分析,http://m.wyzxwk.com/content.php?cid=27&classid=27&id=28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