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的多项调查表明,中国15岁及以上年龄组的男性人口中有活跃的同性恋男子约1146万-2865万,平均值约2000万(20055万)。“中国同性恋研究之父”张北川教授估计在这2000万的男性同性恋中,有80%的人会选择结婚除去已婚男人的双性恋,保守估计我国仍然有大约1000万的同妻。
因为这样的原因,其实男性同性恋也是传统下的受害者,人们在声讨男性同性恋的自私与残忍时,也不得不看到他们的无奈与无助。但是,反过来不能因为男性同性恋者的无奈,就可以将处于劣势的女性,当做他们一辈子的牺牲品。
二、同妻被侵犯的权利
(1)夫妻双方彼此坦诚尊重,互相信任诚实的权利.。这本该是夫妻间最基本的权利,但在男性同性恋在选择与女性结为夫妻的时候就侵犯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他们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正常女子与他们结为夫妻。多数同性恋在结婚后仍然与自己的同性伴侣保持着正常的关系,这样的行为与生活中的“小三”“情妇”性质是一样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判定为何种罪行,但是多数妇女敢于说出来,和大家一起声讨。在道德层面上人们会加以谴责与不齿,并且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救助。
(2)性生活权利。多数男性同性恋对自己的伴侣并不感兴趣,使得她们长期处于一种无性的状态。据调查表明,有一些同妻甚至到60多岁还是处女或者40多年都没有正常的性生活,这显然侵害了一个公民最起码的健康权,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一个长期处于无性无爱冷暴力的环境下,同妻的健康权也被男性同性恋侵害。
三、同妻维权的困境
(1)案件中的取证困难
同性恋者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这两个本质特性决定了其配偶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很难得到法定的民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也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2)离婚时的法律保障缺失
并且,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它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同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丈夫为同性恋者而导致离婚的,显然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四、合理离婚
(1)婚姻法把可以确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情形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一定要符合以上六点中的一点,若配偶并没有触犯以上任何一点,而单纯提出老公是同性恋者并不构成离婚的理由,但是,若能证明老公有同性恋行为(具体指同性恋者与其伴侣有同居等行为)则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将其纳入第五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并由此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的目的。当然能够找到可以证明老公触犯以上六点中的如何一点的证据,离婚就会简单很多。
(2)因同性恋离婚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它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简单来说,若你能证明你老公是同性恋者,这并不构成主观过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你能证明你老公进行了同性恋行为,且你因此受到了精神上的损害,理论上说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过这一方面的判例我并未见过,法官可能考虑到案件的敏感性而不予支持也未可知。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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