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0):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物权法定。狭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债权)。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②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4.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二)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1)。

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2.违反内容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见例2)。

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乙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而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对于90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60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见例3)

例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4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竞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丙将1000万元交给了法脘。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问:甲、丙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①甲、丙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因为依照《物权法》第9条,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该谅解备忘录,甲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②甲、丙的约定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该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丙因此负有将房产过户登记给甲的合同义务。

4.违反效力法定。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典型真题

〔I〕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1题一D)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3条,甲和学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交付,学校已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②甲与学校约定:“学校不得转让毕业纪念册。”即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中无转让权能。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呢?③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只有法律才能对物权的权能作出限制(如《物权法〉〉第20条、第31条、第191条)。甲和学校的这一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其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a)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转让权丝毫不因该约定而受影响,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给乙时,是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学校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又完成了交付,乙确定取得所有权。(b)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甲和学校的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现学校构成违约,甲可对学校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④物权法定原则在司考中出现过三次。除本题外,还有(08年·四川卷三·第13题)和(11年·卷四·4题第3问)。

〔II〕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3题一D)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解析]①A选项的表述违反物权公示法定。依照《物权法》第187条,房屋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房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表述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依照《物权法》第208条和第223条,仅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上可设立质权,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辨权的要件之一是,双方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现在,基于借款合同,甲负有向乙返还500万元本息的义务;基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乙负有向甲返还房屋的义务。甲、乙互负的义务系分别基于两个合同,而非同一合同。乙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④综上,D选项正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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