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征,仅供大家阅读交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后即转变为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实际运行的劳动关系同样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

其一,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

其二.存在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经过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后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

例如,雇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劳动给付,而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经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诉讼,仲裁或法院不仅判令雇主支付应支付的工资,而且还须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雇员的权利即为雇主的义务,而雇主的权利则为雇员的义务。如雇员劳动给付的义务与雇主管理劳动、指挥劳动的权利;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与雇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就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观念抽象状态转化为现实秩序的一种状态。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由于法律的国家性、普遍性,由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故人们在运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时,一般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如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其中的劳动关系既是指劳动关系,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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