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强化反垄断,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简而言之,垄断,就是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垄断行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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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2.经营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集中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
强迫交易: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制定限制竞争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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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法。
四、垄断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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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2.行业协会责任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责任
反垄断,从小的方面看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从大的方面看关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保障公平竞争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基石,在此也提醒各位经营者正规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触碰法律红线!
初审:王敬涵
复审:夏秋雨
终审: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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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