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上说,是指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的总括,从狭义上说,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如报刊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等。
专门的综合性新闻法的结构一般有:
(1)总则。
(2)新闻机构的创办。
(3)新闻工作的组织。
(4)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5)更正与答复。
(6)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
(7)罚则及诉讼秩序。
(8)附则。
历史上新闻法与出版法一同产生。1529年,英国开始实行出版特许制,出版业要经过国王许可才能开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封建特许制被取消,开始制定具有现代意义的新闻出版法。
在实行新闻法制的国家里,一类不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其他各种法律中有条款可资援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另一类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如法国、联邦德国、埃及等。
1789年,法国在《人权宣言》中规定:“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的新闻立法趋向缓和,把以前实行的事先检查、批准制保证金制改为实行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追惩制,且逐渐注重新闻伦理道德的约束作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新闻自由,主张新闻立法,对新闻事业实行法制。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在他签署的出版法令中曾指出: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刊将按照这些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
1960年,南斯拉夫颁布的新闻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新闻法。
随后捷克斯洛伐克(1966年)、罗马尼亚(1974年)、波兰(1984年)、匈牙利(1986年)也颁布了新闻法。
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对言论控制十分严密。秦朝曾有“偶语弃市”,宋朝实行“谤讪弃市”,清朝大兴“文字狱”,几乎每个朝代都有禁书、禁言的法令。近代报刊、出版物传入中国之后,开始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
1906年,清朝政府制定《报纸印刷物专律》
我国最早的专门新闻法是《大清报律》(1908年)。
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报纸条例》、《出版法》。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出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围家引用宪法、刑法等法律中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依法管理约束新闻活动。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
1984年,我国开始着手制定社会主义的新闻法。
1986年,苏联宣布1990年颁布新闻法。
新闻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与对应性
主体的多样性指主体类型的多样化和主体在法律资格上的多样化,这是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的特征。
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资格的多样化表征着新闻传播和新闻传播法的复杂性,但是,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又是可以单元化的,这是因为,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新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化而具有一一对应性。
(二)新闻法律关系类型的丰富性与复杂性
(三)新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完全对等性
新闻法的构成要素
一、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
新闻媒体
新闻记者
二、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
新闻法的功能与特征
新闻法规的功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新闻法规的功能是指新闻法规对个人以及社会产生的影响及体现。
如果细分,其功能又可分为规范作用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狭义的新闻法规是指调整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则。
规范功能:
(一)指引功能
(二)新闻法规的预测功能
(三)新闻法规的评价功能
(四)新闻法规的保护功能
(五)新闻法规的强制功能
(六)新闻法规的教育功能
社会功能:
(一)阶级统治功能
(二)社会管理功能
点评:法的功能的具体化
新闻法的关键问题
西伯特写道:“信息和思想没有物理界限,它们经由现代媒介得到传播,比如电台、报纸、杂志和各种各样的大众文学,提出了大量有趣的法律问题。”
法律和新闻在很多领域有交集,包括诽谤、隐私、广播电视、记者特权、司法权的多样化、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对立、法院里的摄像机、藐视法庭、宪法、作为正面和负面权利的新闻自由、媒介垄断和它们的“私人管制”等等。
新闻法的法理研究
法
据法理学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待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
新闻法的构成
(一)普通意义上的新闻法规
就是一般民众认为的新闻法
(二)法理层面上的新闻法规
从法理上讲,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
其法律体系共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
新闻法律规制
新闻政策规制
新闻自律规制
新闻法的法律地位
从西方对于新闻法的比较一致的看法来看,新闻法既具有无可辩驳的公法性质,又具有特色鲜明的私法特征,是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紧密结合的一种特别法。
与其他部门的立法一样,新闻法治必然反映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文化传统,是一定历史时期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文化发展水平在新闻立法上的集中反映。
在世界立法史上,从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立法理念,即保护性立法和限制性立法。
新闻法是依据国家宪法确立的保护公民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因此它是宪法的下位法;但它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一国公民能够自由通畅地获得有关公共事务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公共信息,能够自由而充分地表达人民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宪法的实施与落实。
新闻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主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记者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1)收集、寻求、询问、获取和传播信息。
(2)采访国家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新闻发布机构;国家和政府机构人员有义务接受采访、提供信息。
(3)可获取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其他受法律保护机密以外的信息。
(4)采访自然灾害、事故、大众骚乱和聚众闹事现场,以及紧急状态戒严地区;参加公民集会和示威游行。
(5)核查被告知信息的准确性。
(6)拒绝进行违背其信念的、需要其署名的信息和材料传播。
(7)如果认为其信息与材料在编辑的过程中被歪曲,可撤销自己在信息和材料中的署名。
(8)记者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其生命、荣誉、尊严、健康和财产不受侵害。
新闻记者应履行的义务
(1)进行职业活动时,记者必须尊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利益、名誉和尊严。
(2)禁止滥用新闻记者权利隐瞒或伪造对社会有影响的信息、传播貌似可信的传闻,以及为非大众传媒的他人、组织利益去获取信息。
(3)不许传播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4)谨慎选择信息源以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6)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布有关私人生活的材料和情况,除非这是为了保护社会正当利益之需要,或同该人的公共活动有直接联系。
(7)应该通过坦率的方式从公民和公职人员处获取信息,如需进行录音、录像、电影拍摄和拍照,要事先告知。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理由不能告知者除外。
媒体批评建议权
“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五、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官僚主义、违法乱纪和一切不良现象。
六、转达批评、核对事实时,提出要求答复的合理期限。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不作答复.即视为对所询事实无不同意见。……”
创办新型报纸的可行性规定
我国对报纸的创办一直实行主办主管单位制和审查批准制,并在不同时期颁布不同的法规、条例对此进行重申、强调。
1989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第9条规定:“创办J叶{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有主办单位”。
更正与答复
更正是指新闻机构发现内容偏差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偏差作实事求是的纠正,并否定此前的偏差报道;
答复是指新闻报道的相对人对于新闻中涉及自己的内容提出公开说明或异议,媒体给予无条件的刊登。
更正是新闻媒体主动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新闻媒体确认存在偏差的时候使用,与先前的偏差报道类似于构成一种连续报道。答复则是新闻相对人要求的行为,答复可以在新闻媒体确认存在偏差时使用,这与更正基本类似。答复也可以在新闻相对人对新闻中有关内容提出异议并且确有一定根据,但是新闻作者或提供者却坚持自己的观点,新闻媒体又来不及调查核实时使用,这时类似于平衡报道。
更正与答复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出现内容偏差后,只有在媒体拒绝更正或拒绝刊登答复时,才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2、作为过错认定的标准。形成侵权诉讼后,媒体已经进行了更正或刊登了答复,则其过错最多是过失,只有在媒体拒绝更正或拒绝刊登答复时,才可以认定媒体具有故意;
3、作为赔偿的认定标准。出现内容偏差后,如果新闻媒体已经进行更正或刊登答复,则只承担一般赔偿责任;只有在媒体拒绝更正或拒绝刊登答复时,才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纵观各国新闻法规,更正和答复主要有如下这些内容:
(1)关于刊登更正和答复的请求必须由新闻报道的相对人提出;
(2)答复必须是有根据的,没有违背法律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同时不应有与有争议的新闻无关的内容;
(3)新闻相对人提出答复必须有一定期限,逾期则不再接受;报刊编辑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刊登,报纸一般是20~30天,期刊则为下一期;
(4)为了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更正和答复应当刊登在与有争议的新闻相同的栏目和版面上,使用同类字体,编辑部不得对答复的原意进行修改;
(5)编辑部如果不同意刊登答复,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理由通知相对人。如果既不刊登答复也不通知相对人,也不刊登有关的更正,或者有关不刊登答复的通知不能使相对人满意,相对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7)报刊社在刊登答复和更正以后,即视为履行了对于有争议新闻的义务,答复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8)答复人对自己的答复的内容独立承担责任。
媒体采访权
《新闻法草案》第19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二)采访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并获得新闻材料。上述被采访者提供的新闻材料必须真实。有义务提供新闻材料的国家机关如认为新闻材料不得公开或拒绝提供,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采访者或其所属的新闻机构。新闻机构如认为理南不正当,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新闻仲裁委员会申诉。
(三)采访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开会议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集会。有义务提供新闻材料的国家机关举办的公开会议和公众集会如果拒绝采访或限制采访人数,按(二)款原则处理。”
隐私权
隐私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清华大学2007年研)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要含义包括:
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③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
表达权
表达权(复旦大学2013年研)
从一般意义上看,表达权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特定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在新闻传播领域,主要是指新闻媒介的表达自由和受众通过新闻媒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受众而言,则进一步细化为受众在媒介上的表达权。在任何国家,受众作为公民的表达权既有保障也有限制,任何表达自由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知情权
知情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研;西安交大2008年研)
诽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
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新闻诽谤
新闻诽谤是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为载体,对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的伤害。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侮辱
以语言表达或行为表示,对他人名誉、信用构成侮辱或蔑视。
语言表达或行为表示在性质、效力或情节,被公共观点认同为构成侮辱的才处以刑罚。
故意或轻率地捏造事实.实施侮辱行为的被视为严重侮辱。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它表现为: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在广义上,它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新闻剽窃会带来两个问题:
其一,盗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使用他人的脑力成果而未经他的许可,或者未付给他人应得费用的行为至少是不道德的。
其二,如果剽窃的那则新闻报道本身是虚假的.那剽窃本身就存传播虚假新闻。
新闻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
新闻侮辱罪和新闻诽谤罪两种与一般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相比较,既有相同的特点,又有不同的特点。
1.相同点:
①侵害的客体相同,二者侵害的都是公民的人格权,贬损公民的人格,毁坏公民的名誉,使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被贬损,精神受到伤害。
②主观要件相同,二者都是“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却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蓄意制造这种结果,都具有“公然性”,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众公开实施的,而不是在私下里进行的。
2.不同点:
①从实施手段看,一般的侮辱罪手段多样,既有口头的污辱和诽谤,也有文字和图像的污辱和诽谤,而且通常挟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是当面直接加于受害人其身的,比如当众强迫他人“钻裤裆”,或当众“臭揍他一顿”等,因而除损害公民的人格权外,有时还直接伤害人身,同时构成伤害罪;而新闻侮辱罪手段单一,就是通过传播新闻作品的方式,使用虚假的“事实”和恶毒的言词,去污辱和贬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存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不会直接伤及人身。
②从侵权后果来看,一般侮辱罪和诽谤罪实施范围确定、单一,都是在某特定场合下进行的,当众的人数有限,影响也有限,消除影响也快,比如扒光衣服,可以很快穿回来,侵害人可以立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挽回影响;而新闻侮辱罪和新闻诽谤罪是通过新闻传播实施的,公开的范围广泛而不确定,“当众”的人数多,影响和危害更大,要挽回影响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