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厘清诉讼时效|诉讼帮帮忙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内,权利主体若未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其权利,则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将归于消灭。简言之,该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懈怠而导致权利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实现。尽管权利本身并未因时效的完成而消灭,但权利人将失去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的法律资格。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亦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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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图解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予以延长。若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短于二十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涉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亦规定,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给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后即告丧失;除非该产品尚未超过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最长诉讼时效图解

四、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一、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是指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需注意: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温馨提示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2.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3.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4.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5.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债权;

7.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权;

8.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权。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性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处停止侵害请求权性质应为侵权之债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则应当视当事人依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还是依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主张而定性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但不论何种性质,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等5件案例(指导案例65-69号)

裁判要点: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之所以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支配权存在本身便是存在的目的,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其仅凭权利人的意志得以实现,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仅要求他人消极不作为即可。

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仅在针对权利人请求时实现拒绝给付的目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实现,抗辩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须他人参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一百四十五条与第一百七十一条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及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第五百六十二条与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离婚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收养关系解除权、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遗嘱撤回权与变更权、以及遗产分割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图解

五、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计算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债务人承认债务等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得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计算,待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时效期间的流逝而使权利人丧失诉讼权利。

一、以下情形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指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通过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已到达或应到达对方;

3.当事人为金融机构,依法或依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下落不明,对方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

二、权利主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具有解决民事纠纷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时,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当权利主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以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时,诉讼时效自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若上述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诉讼时效将从权利主体获知或应当获知之日起重新计算;若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则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以下事项应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等。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下,若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或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应予以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当连带债权人的其中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该中断效力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同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该中断效力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将同时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转让时,诉讼时效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若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自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当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将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保证人在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并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当事人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随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能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义务,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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