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是一部“市场主体”的法律,法律的内容大多是对医师进行“行政管理”的条文。这从“法律责任”这一章可见端倪,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七个条款执法的机构都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另三个条款:第六十六条涉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六十条的处罚的执法机关是公安;第六十三条是有关民事和刑事责任条款。
保障《医师法》的严格实施,关键在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首先,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取得、评价、消亡,由卫生健康部门主管;
其次,医师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执业的地点、范围、医疗质量、定期考核)、医师职业晋升均归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
其三,对《医师法》实施落地,需要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其四,行政执法具有宽领域、单向性、强制性、裁量性等特点。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行政执法过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和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卫生健康执法过程中表现更为突出。
第一,历史上有法不及“医师”的传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问题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最“宽恕”的处理;
第二,面对“医师”,执法人员的底气不足,“医师”问题做为“专家”出现在我们的视野;
第三,我国的人情社会,执法人员时而不时的考虑“医师”可能为未来之用;
第五,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保证法律严格实施,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的职能。对涉医师的民事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服务合同案件、侵犯医师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身体权案件给予公正判决,予以公开,并及时的给予司法建议;对于涉及医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纠纷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清晰的说理,及时的公示;对于涉及医师的刑事案件,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伤医的刑事案件,应当给予严惩。当前一个情况不是很好,就是“和解制度”,人民法院应当谨慎适用“和解制度”,时不是会出现,到了诉讼阶段,法官借助法院的“权威”,甚至出于某种目的“诱导”当事人和解,导致难以分清是非。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好法律的实施,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执法、司法、守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严格执法,“法”才可能显示出它的威力,让违法者受到应当有的处罚,才可能让人们守法。否则,违法者不会受到处罚,甚至还将从违法之中牟取利益,谁还会去信法尊法?!司法的公正性,一是对执业直至监督作用,二是向人们显示“公平、正义”。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正,也就没有会相信法律,法律也就失去了价值。如果所有人都守法,守法和违法泾渭分明,执法者也不敢冐天下之大不围,公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者也不会不把“公平、正义”放在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