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实践突破与未来展望

(一)新《职业教育法》与《宪法》的关系

相比修订前的法律条文,新《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既增加了国家经济战略、人才战略的描述,也肯定了《宪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制定的基本依据;既提高了《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也为职业教育下一阶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新《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的关系

《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目标,是为了建立教育基本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发展,调整的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规范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可以说是调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共性关系。新《职业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中未能加以明确的部分。新法第三条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特点。相比《教育法》中的规定,新《职业教育法》在人才培养目标、教育形态、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手段、教育评价和要求等方面与普通教育是迥然不同的,因此在投入方面,要把两者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合理分配资源。

从教育供给看,差异化、多元化、精细化产业结构发展需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才,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普通高中学位扩容、就业市场化等政策环境的改变,职普分流政策经常遭遇社会质疑。因此,应基于双轨分流,统筹规划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整体职普比例,明确大体相当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总量上保持大体相当。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能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符合人民需要和经济社会现实需求。新法第十四条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上,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要求写入法律,通过政策指引、促进职普融通,加快推进职普均衡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导向性,有利于构建一个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生态系统。

(三)新《职业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由于对原《职业教育法》的定位以及和《高等教育法》的关系未能准确理解,导致在实践中高等职业教育也被定为高等教育较低层次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教育类型。因此,职业教育也就无法取得与普通教育同等法律地位,而对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独立的教育类型缺乏应有认知,致使高等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相对于普通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受到了不应有的抑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对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带来不小压力。正是内外部各种原因的现实需要,人们逐渐认识到职业教育是一个需要特殊对待的独立教育类型。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为全面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

二、新《职业教育法》理顺内外部关系

(一)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间的关系

教育部、人社部“三定方案”中,都有关于职业教育管理的表述,且自2008年印发一直沿用至今,职能交叉已成历史遗留问题。原《职业教育法》已颁布实施26年,但对两个部门的职业教育管理表述缺位、职能不清。尤其在技工学校举办问题上,存在把举办方和主管部门混为一谈,导致技工学校长期游离于国家教育管理体系之外的问题。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也比较棘手,例如,德国和日本管理职业学校的是教育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的是经济部门;法国的职业学校早先是教育和经济部门共同管理,但在长期实践中教育和管理理念的冲突造成双方在管辖权上的争执。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教育内涵建设的认知不同,为了统一思想、达成共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需要构建“大职教”思路、在“大平台”上分工合作,打破部门利益、打通堵点难点,破解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关键问题。

新法遵循了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新《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晰了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系统协同、宏观管理,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发展合力。

(二)《职业教育法》内部逻辑主体间的关系

(三)《职业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政策的关系

在职业教育发展实践中,存在大量根据现实情况适时出台的教育政策文件,包括政府颁布的改革办法、实施意见、管理规定、政策通知、发展规划等,这些政策汇聚构成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框架体系,这为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此次新法结合具体工作成效,吸收了大量政策文件内容,具有政策的法律化色彩。政策法律化在立法技术上属于政策立法,是立法机关依法将成熟、稳定而又有立法必要性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从这层关系看:

一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需要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支撑。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职教战线也开展了一批有益尝试,包括组建了62个行业指导委员会,建成约1500个职教集团,广泛开展订单培养、校中厂、厂中校等,基本形成了产教深度融合发展和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办学格局。在新《职业教育法》第四条中明确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写入法律,并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奖励,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税费优惠。

二是学徒制度方面。为了进一步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近几年在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上,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教育部牵头实施了55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覆盖1000多个专业、2480家合作企业,培养了10万余名现代学徒。之前,我国学徒制虽然有点上突破,但没有形成制度上的突破和全面推行的态势。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就把之前的政策精神转化为法律内容,明确规定了学徒制度和培养方式,并规定设立专门的学徒岗位。

三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方面。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截至目前,已遴选出4批、300个培训评价组织的447个证书参与试点,5500多所院校参与试点,设立考点近2.2万个,670余万名学生报名,其中超过120万名学生参加考核,考核通过率约为74.21%;证书累计获得超过15000家企业的认可;推进了职业院校“三教”改革,创新了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就是对这一制度试点后的吸纳和肯定。

四是类型教育定位方面。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其核心是以终身教育思想为导向,建立不同教育类型、初中高等教育层次、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各阶段的教育系统,从而建成学习型社会。“十一五”期间,教育部明确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基本概念,2014年出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新《职业教育法》把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作为修法的一大亮点和突破点,改变了原法中层次教育的定位,为职业教育类型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新《职业教育法》的实践突破

我国目前已拥有高职(专科)院校1486所、中职学校7294所,职业学校布局在国际上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带动培养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师队伍,开设的1349个专业(中职358个、高职专科744个、高职本科247个),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产业和行业,建成了世界上最完整的专业门类,有效支撑了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新《职业教育法》努力解决阻碍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部问题,从法律层面确保职业教育适应性。

(一)解决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内部问题

一是解决职业教育分层依据不合理问题。之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是按学生入校时的起点学历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标准仅指出各级职业教育办学实施的主体,而没有具体区分职业教育层次的实质——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这就导致了各层次的培养目标及其内在联系难以清晰界定。新法指明“职业教育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导向一致,是同一类型的教育。

二是解决学历层次与社会需求不匹配问题。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生活条件、收入水平大幅度提升,新生劳动力获得更大教育收益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我国最近10年统计数据来看,职业教育规模已呈现中职小、高职大的现象,中等职业教育升学比例不断提高。2010年中职招生数量占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48%,2020年该比例为42%,下降了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2010年高职招生数量占高等教育阶段的47%,2020年该比例为54%,上升了8个百分点,这同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相符。但从学历层次来看,职业本科教育发展滞后,职业本科学校数仅占高等学校的1.2%,学生数不到高等教育的1%。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学历层次,指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从而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发展需求。

(二)疏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阻碍

第二,产业转型升级逼迫人才结构调整。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熟期,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退,现行社会经济政策及人才制度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很有可能进入到一个国内市场萎缩、产业升级乏力、增长后劲不足、民族主体性削弱、经济对外依赖性增强的怪圈中。为了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不仅需要政府强有力地推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还需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从而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巨大的国内市场,更需要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将人口数量红利转换到人才质量红利,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橄榄型”人才结构,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四、新《职业教育法》实施的未来展望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现代职业教育的深度参与,主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大规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建设学习型社会,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异类等值

完善作为类型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关键要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从而有效提升职业教育内在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这是具有类型教育特点的一项职业教育基本制度,是优化类型定位、畅通学生升学通道、缓解教育焦虑的关键。在纵向上推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中职、专科高职、职教本科各层次之间纵向贯通。目前针对这项改革还停留在地方层面、国家层面缺少系统设计和具体方案、公信力和严肃性不够、对考生吸引力不足、“指挥棒”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下一步可以通过在部分省份有基础、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职教高考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施行,努力破解社会对职业教育“低人一等”的偏见,缓解家长和学生中考分流的压力和焦虑,助力“双减”政策实施。

(二)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

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的价值判断已不仅是“有学上”,更多的是“被认可”和“有回报”,进而获得公平的教育收益和价值分配。未来要打破以学历为主要依据的定薪制度,建立体现技术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在收入分配和社会地位中体现一线工作者应有的价值,大幅提高一线岗位技术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吸引更多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真正实现国家需求、产业需要与个人意愿的统一。

(三)扭转“重学历、轻技能”的社会观念

在大教育体系下,希望未来教育结构和人才结构更加契合匹配,处理好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的结构性问题,处理好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通性问题,以精英化方式培养研究型人才,以普及化方式培养应用型人才,特别是要把一线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培养主体。弘扬创造伟大、技能宝贵的时代新风,彻底摒弃“重普教、轻职教,重学历、轻技能”的观念。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分行业分层次设立技术技能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招聘、晋升等方面的通道。

THE END
1.我国最高法律地位的是什么法我国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https://m.64365.com/tuwen/mbwiw
2.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律师普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地位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一方面,宪法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征,即:宪法与一般的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都取决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都是行为的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https://www.110ask.com/tuwen/11716234053075277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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