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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贸易意味着在实力对比和历史发展的维度超越自由贸易的理论与政策,透过形式上的平等去实现实质和结果的公正。公平贸易是国际法治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也需要国际法治的宏观环境保障其真正实现。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机制,既表明了成员实力在其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也体现出对于成员的指引和制约。因此,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观念的建构作用,这一国际机制有可能符合公平正义的伦理,从而在经济领域逐渐积累法治的特质。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良好的谈判策略和发展中成员的团结,公平贸易有可能部分实现。

【中文关键词】贸易公平,多哈回合,国际法治

导言

一、公平贸易的意义:国际法治的价值要求

(一)自由贸易:超越重商主义

(二)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基于实力与历史的解读

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体系推崇和促进的自由贸易是对保护主义的禁锢,是对于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的向往和信仰。这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如果真的实现的话,会导致全球经济因素的最佳配置,也就是在全球的范围内寻求最佳的生产原料、劳动力以及管理因素,并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自由贸易是不是真的那么美好,是不是公平的呢?对此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次,在不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异历史原因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自由贸易能够充分地发挥参与者的优势(绝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充分发挥要素禀赋的差异所带来的流通必要性,使得占据优势者胜出,占劣势者在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这种达尔文主义的生存竞争在人类社会中毕竟还是显得过于残酷,甚至难以接受。即使是那些强烈主张放松管制、推崇市场自生秩序的学者(如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也并没有正视那些由于竞争失败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如失业、生活水平的下降和整个地区的落后甚至被弃置荒废;{14}而是缺乏实证调查地设想出由于完全竞争而充分就业的状态。这种认为自由贸易就是公平贸易的观点{15}是很难经得起推理的。因而,自由竞争会导致贫富分化、行业垄断,而这种分化和垄断则会使未来的自由竞争不复可能,这将意味着经济多样性的缺失,人类创造性的限制,消费者利益的损害。{16}

第三个层次,在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历史原因的前提下,自由贸易的后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上的侵略和殖民行为。{20}现在的发达国家当时正处在商业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它们对于当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进行剥削和掠夺,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而且是不人道的。这种剥削和掠夺不仅体现为大规模的抢夺财富,而且也体现为贩卖奴隶和劳工。{21}在这种过程中,这些强盗般的国家逐渐发达、强大,而那些殖民地则财富空虚、经济发展模式失衡,成为欠发达的地区,从19世纪以后到20世纪中叶的反殖民化运动使这些地区成为独立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因为独立就富强起来。它们仍然由于存在问题的国际经济体系而受到剥夺。{22}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世界经济秩序本身就具备不公正性。以这种不公正的进程而导致的不公正的结果,即不平等的参与者而进行的表面上“公正”和“自由”的竞争,显然是不会取得公平的结果的。

从以上三个层次的可以看出,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贸易公平。{23}自由贸易的发展不仅会损失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对发达国家内部的薄弱环节,也有着极大冲击。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就证明了盲目自由化带来的消极后果,不仅被国际贸易浪潮牵制,也被金融起伏影响。正因为这样,那种主张自由贸易对世界各国都有利的思想被称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神话”。{24}

(三)公平贸易的内涵与要求

公平贸易论者认为,自由贸易并不像其倡导者所设想的那么完美。如果它存在的背景是一个不平等的历史和现实,其结果很可能是弱肉强食的贸易体系,进而形成根植于自由市场经济和殖民式的全球化。作为替代模式的公平贸易,目标在于追求国际交易的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贸易条件及确保那些被边缘化的劳工及生产者的权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基础,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和谐共进,致力于改变传统国际贸易习惯,可以带来一个健康的国际经济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贸易公平的最低要求是在贸易交往中的强者不歧视弱者。{25}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及减轻贫穷的策略,公平贸易的目标是为那些经济上弱势或在传统贸易系统中被边缘化的生产者创造机会,这就进一步要求国际贸易中的强者给予弱者一定的倾斜。与此同时,公平贸易谋求建立透明的管理模式和商业关系,以平等及相互尊重与交易伙伴相处。为此,要求在贸易中体现公平价格,即通过对话及参与所形成的一种相互同意的价格。它不仅考虑生产成本,同时结合社会正义(生产者的公平报酬、男女平等同酬、对于儿童利益的特别考虑)与环保的原则。公平贸易以提供给生产者稳定的产品价格、企业支持、接触优质发达国家市场及更好的贸易条件等,可以被视为一种尝试要解决市场失灵的努力。贸易公平意味着不仅看交易的过程,还要看交易的结果;不仅看现在,还要考虑历史和未来。

(四)公平贸易与国际法治的价值标尺

国际法治意味着在国际层面上实现良法和善治。这种要求体现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当然包括国际贸易方面。从价值追求上说,国际法治要求塑造人本主义的、文明间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26}公平贸易的主张显然更符合这种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更广阔的视野观察国际贸易的基础、运作和结果,公平贸易的主张能够通过更好地设定贸易权利、义务而配置资源,使贸易的参与者实际获得收益,从而达到以自由看待发展、以发展促进自由的人本主义目标;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活动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公平贸易可以减少南北国家的冲突,推进南北国家的合作,促进文明之间的共存与和谐共进。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优惠的贸易条件,公平贸易可以从历史上弥补殖民时代的人类缺憾,构建跨越历史的公平,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中一直主张的“代际公平”原则的扩大理解,{27}并实现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的代内公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相对这一系列的目标而言,单纯的自由贸易是无法达到的。所以,公平贸易的主张更符合国际法治的社会目标与规范价值,贯彻贸易公平理念的规范和体制是国际经济法治的重要方面。

二、公平贸易的途径:国际法治的制度结构

(一)以专家建议和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立法

基于良法的善治是全球治理的一部分,其中尤其要求多元、多维度的社会秩序调节,立法是形成这一切的基石和起点。由于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既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也具有广泛的影响,所以首先需要体现出专家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从国际贸易的自身需要以及国家之间交往的内在理性出发设计贸易法律规范,从合理性、整体性、稳定性的角度勾画贸易体制的框架。在此基础上,法律草案必须有各国、各层次代表的充分参与。因而,立法的过程采取专家建议草案与民主咨议相结合的方法无疑具有整合优势资源的重要意义。

(二)强有力的监督和执行措施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真正产生实效、形成秩序,依赖于各个主体的遵行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实施。很多国际法规则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就因为监督执行措施不够完善,不够有力。国际社会的各成员遵守法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基于安全的威胁,也包括基于利益的计算,还包括基于理念的认同。但是,无论如何,从外在形式的角度,执法的严肃程度在很大的意义上会保证守法的严格程度。执法的疏忽会导致法律本身信誉的降低。所以,试图使公平贸易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必须形成完善的法律执行体系,而绝不能流于形式。如果能很好地将公平贸易的诸项要求落实在实际贸易关系之中,则法律设定的价值标准就容易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体现出来。

(三)权威的国际司法体制

司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后屏障。如果没有好的司法体制,再好的规范也很难保障其效力。司法机关通过适用规范来解释规范、说明规范的地位与作用,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使规范现实化,使在现实中被扭曲的权利义务配置重新回到法律轨道上来。司法过程也会使得更多行为者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及其内涵,对广大行为者有指引、评价、约束和教育的作用。国际法整体上实施力薄弱,就是由于司法机制远未健全。但是,完善司法确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方面和环节,不可忽略和逾越。在经济领域,只有将公平贸易的法律规范落实到司法层面,才会使其真正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那些违背了相应规范的行为者受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并且通过司法机制的作用迫使其变更违法行为,转而沿着法律所确立的价值轨道行事,才意味着这些规范真正活了起来,真正具有了法律所应有的特质。

由上可知,公平贸易的形成需要一个国际经济法治的形式与程序体系,只有真正具备了这样的体系,才能在世界上推广公平贸易的价值观念和具体要求。

三、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结构的基本特征:实力主导

WTO作为专门协调成员贸易政策的国际体制,通过多次多边谈判,其处理的范围日益广泛,吸收到的成员也越来越多。{29}当前,这一组织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执法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30}。因而,如果其在立法中能够完善地确立公平贸易的具体要求,无疑会使公平贸易的实现在国际社会中成为可能。所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在WTO的立法体系中能不能,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公平贸易的原则?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清楚地认识WTO的体制属性,从这一属性来推断其行为的模式与特征。

(一)建立在主权让渡基础之上的国际机制

WTO体制是成员主导的国际制度,建立在成员协议的基础之上,通过成员(即GATT时代的缔约方)之间的共识和协作展开活动,是典型的国家间机制,而不是超国家机制。{31}国家间机制是各国际社会的行动者(主要为主权国家)让渡其一部分基本权利而形成的,在参与国的互动中形成并实施规范。因而意味着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为核心、以国家利益为目标。为了实现WTO的有关功能,各成员均让渡出部分主权权利,彼此之间在表面平等的基础上作出承诺,形成关于贸易管制方面的国际法;并履行承诺,共同遵守上述国际法。{32}WTO虽然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多边贸易谈判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但它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国际组织,{33}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机制。{34}这一机制所遵守的仍是国家主权原则,也就是国家总体上决定着机制的权力范围和发展走向,是一种横向协调的机制;而不是如国内政府机构一样,对成员具有纵向的约束力。{35}

(二)作为国际机制基础的国家利益

以主权的最高性为先导,国家间体制意味着其规范与运作主要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之上。汉斯·摩根索认为:“国际政治一如其他一切政治,也是一种权力斗争。不管国际政治的最终目的如何,权力总是眼前的目的。;{36}而这里的权力,即意味着主体所占有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力、影响力以及对于主体之间冲突解决结果的改变能力。{37}这就意味着,国家不仅在追求着权力,而且以权力获取利益。正因为如此,在国际关系中,权力被比喻成货币。想得到某事物,国家就使用权力去购买。{38}每个国家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当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更具实力的一方就会更具优势,就会更大程度上左右冲突的结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也不例外。{39}所以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经济上更具实力的发达国家,也就是先工业化国家的立场与态度;{40}多边贸易谈判数年无法达成协议也正是国家从不同的利益、不同的立场博弈而无法寻求到共同接受的解决方式的体现。{41}从这一点看,国家选择多边贸易机制的初衷是这一机制对各国经济的发展有利。这样,在机制的变革、运作过程中,每个国家都会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策略。

(三)国际机制的有限权能与作用

综上,作为国家间机制,WTO的首个特征是国家(更确切说是成员)实力主导,第二个特征是规则约束。两者既相互塑造,也相互制约,在辩证的冲突中,形成一个渐进发展的规则制度体系。

四、公平贸易在实力主导国际体制中的困境

如果多边贸易体制纯粹是实力主导的话,则公平贸易的实现非常困难。根据霸权稳定论者的观点,WTO作为国际机制,经济大国提供了公共物品,规范制定中也会体现出对于它们的依赖。{43}虽然在过去,经济大国都曾使用过贸易保护政策来使其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直到其足够强大、可以在不受保护的状态下存续和发展;但是现在它们利用WTO来拒绝贫困国家走同样的道路发展自己的经济。它们采取一种选择性的规范趋向:在工业制成品领域强烈推崇自由贸易,认为包括关税、配额在内的所有贸易限制均应禁止,每一国家应当尽其所能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由此带来共同的繁荣;但与此同时,在农产品和纺织品领域长期存在着背离自由化的补贴和壁垒。{44}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过程中,公平价值长期缺失,社会正义经常仅是一句口号。{50}全球化可能导致的民主危机、经济灾难、环境恶果,如果不加以驯服可能就会有不可逆的结局。{51}综上可见,纯粹依靠国家间博弈,完全按照发展中国家愿望实现公平贸易基本不可能。

五、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从相互依赖到国际伦理

幸运的是,实际情况并不像设想的那样悲观。20世纪以后,国际组织大规模兴起,传统的主权理论由国家之间日益密切的合作所突破。首先,正如社会契约论者所假想的自然状态一样,国家间靠自身实力所确立的秩序过于动荡,缺乏起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国际合作的成就反馈给行为者,使得合作的信心和愿望进一步增强。{52}其次,国家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使得人们对于国际关系的认识趋向理性化,不是出于个人偏好,而是出于协商选择的国内政治体制倾向于赋予主权更多的合作职能,而非(总体上)征伐混战。这样国际协调得以实现,国际组织得以建立并强化,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国际机制作为建构中的体系,既被参与其中的国家的立场所影响,也影响着作为其成员的国家。{53}有三方面的因素使得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并不完全是国家间力量的较衡,而有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因素,左右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向着更为理性化、更为制度化、更为伦理化的方向迈进。

(一)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基于制度合作的外部环境

(二)外力强制、利益选择与权威信仰:国际机制对国家的作用

(三)在国际关系中伦理因素的作用

六、迈向公平贸易的策略选择

在WTO体制中,实力主导与组织的协调功能并存,大国强权与道德劝导同在。虽然在包括农产品谈判在内的很多事项上,大国左右的影子非常明显,但是在伦理的指引之下,WTO也在进行着体制变更,形成有限的宪政主义。这种渐趋民主化、道义化的国际机制是国际法治最可能的载体。WTO的多边贸易谈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平贸易,至少取决于以下四方面的策略选择。

(一)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

(二)发展中国家的紧密团结

(三)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采用更高的技巧

(四)发展中国家对于WTO规范有更深入的认识

由此可见,在当前多边贸易体系中,已经初步具备了实现公平贸易的基础条件。如果具备了明确目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据理力争,找到关键突破点,倾向于公平的贸易体制就是有可能的。{8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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