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庭时猝死,属于工伤吗?

据媒体报道,5月8日上午,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倪某,在江阴法院开庭时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作为同行,我们为倪律师的不幸离世感到深深地惋惜,同时也大声疾呼,每位律师都应该好好地珍惜自己的身体!

尽管律师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律师事务所也有别于一般的公司,但两者之间毕竟也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同样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律所易将律师执业关系混同于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目前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的都是合伙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合伙所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庸置疑。

另外两种律所,个人所从设立架构和运作模式来看,非常接近于个人独资企业,律师个人包括其聘用的律师和工作人员,也都应当是所里的劳动者;国资所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注册资本国有,但其在经营和用工方面与其他律所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律师事务所都应当是受劳动法规范的用工主体。

在一家普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面,人员主要有合伙人、聘用律师和助理(含实习律师)以及行政与财务人员。在这些人员当中,合伙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律所的股东,也是律所的员工,但理论上与其他人一样,都应当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为全职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了“五险一金”,一旦出现工伤,就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工伤认定以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既减轻了律所的负担,也为律师的执业省去了不少后顾之忧。

不过,缴纳“五险”的基数,会影响到个人实际获得的保险收益,因为保险待遇是与工资标准,当然主要是保险费缴纳标准直接挂钩的。所以,虽然都同样加入了“五险”,但由于缴费基数的不同,导致最终的保险待遇差异会很大。

认定律师构成工伤,三点难于其他行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律师在工作中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推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8小时、每周五天40个小时;但很多律师特别是合伙人,他们的工作往往不定时,并非每天“早九晚五”上班,有的会特别忙,经常连轴工作转甚至不分昼夜,有的却特别闲,天天如在度假。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限定较严,且一般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因此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没有申报这两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其次,从工作场所上来看。

律师的工作场所除了办公室,还应包括从事律师岗位的任何地点,比如客户办公室、公检法等,法庭当然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是一种临时工作场所。有些律师采取在家工作的,其只要证明在家时正在工作,那么律师的家庭住址也应视为工作场所。之所以对此进行扩大解释,主要还是基于律师岗位的自身特点,其提供的服务因涉及不同的领域,其工作场所自然会触及到社会方方面面。

◆最后,从职业病认定上来看。

至于上述工伤规定中关于职业病的情形,作为律师而言,其工作性质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当然这也需要有相当的体力来进行支撑,但通常还是精神压力层面带来的困扰或疾病较为常见。律师中多数存在睡眠不佳,心脏功能不健全,精神紧张的不健康状况,至于“三高”、颈椎病等更是常见病症。我国关于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和困难,一般需要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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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对一家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律师事务所公共案源所创造的利润构成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部分,而本所执业律师给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只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次要部分。 执业律师给律师所交纳的费用是相对有限的。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执业律师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gi/RnewsActiondetail.do?rid=15762059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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