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5月8日上午,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倪某,在江阴法院开庭时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去世。作为同行,我们为倪律师的不幸离世感到深深地惋惜,同时也大声疾呼,每位律师都应该好好地珍惜自己的身体!
尽管律师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律师事务所也有别于一般的公司,但两者之间毕竟也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同样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律所易将律师执业关系混同于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目前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的都是合伙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合伙所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庸置疑。
另外两种律所,个人所从设立架构和运作模式来看,非常接近于个人独资企业,律师个人包括其聘用的律师和工作人员,也都应当是所里的劳动者;国资所的特别之处,主要在于注册资本国有,但其在经营和用工方面与其他律所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律师事务所都应当是受劳动法规范的用工主体。
在一家普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面,人员主要有合伙人、聘用律师和助理(含实习律师)以及行政与财务人员。在这些人员当中,合伙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律所的股东,也是律所的员工,但理论上与其他人一样,都应当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为全职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缴纳了“五险一金”,一旦出现工伤,就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工伤认定以及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既减轻了律所的负担,也为律师的执业省去了不少后顾之忧。
不过,缴纳“五险”的基数,会影响到个人实际获得的保险收益,因为保险待遇是与工资标准,当然主要是保险费缴纳标准直接挂钩的。所以,虽然都同样加入了“五险”,但由于缴费基数的不同,导致最终的保险待遇差异会很大。
认定律师构成工伤,三点难于其他行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律师在工作中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推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8小时、每周五天40个小时;但很多律师特别是合伙人,他们的工作往往不定时,并非每天“早九晚五”上班,有的会特别忙,经常连轴工作转甚至不分昼夜,有的却特别闲,天天如在度假。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限定较严,且一般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因此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没有申报这两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其次,从工作场所上来看。
律师的工作场所除了办公室,还应包括从事律师岗位的任何地点,比如客户办公室、公检法等,法庭当然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是一种临时工作场所。有些律师采取在家工作的,其只要证明在家时正在工作,那么律师的家庭住址也应视为工作场所。之所以对此进行扩大解释,主要还是基于律师岗位的自身特点,其提供的服务因涉及不同的领域,其工作场所自然会触及到社会方方面面。
◆最后,从职业病认定上来看。
至于上述工伤规定中关于职业病的情形,作为律师而言,其工作性质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当然这也需要有相当的体力来进行支撑,但通常还是精神压力层面带来的困扰或疾病较为常见。律师中多数存在睡眠不佳,心脏功能不健全,精神紧张的不健康状况,至于“三高”、颈椎病等更是常见病症。我国关于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和困难,一般需要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