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红新月是世界上两个最被广泛承认的标志。红水晶是在这两个全世界周知的标志外新增加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运动标志的含义有两项,一是保护性,即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保护的人和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和物;二是标明性(识别性或指示性),即表明这是与红十字有关的人和物。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即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作的种种限制与约束,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运动标志的含义,决定了标志的神圣性。红十字标志除了这自身的作用外,不传达任何其它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特征的信息。
二、标志的由来
关于新标志的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标志的多样性的矛盾日趋严重;二是红十字运动拟增加新标志的设想,是一种顺应时代变化的积极和务实的行动。
2005年12月,作为日内瓦公约存放国的瑞士政府召集各缔约国在日内瓦召开外交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第三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称新标志为“第三议定书标志”,是“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竖立正方形”)。2006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9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309个代表团对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正式将第三标志的名称定为“红水晶”)进行投票,决议以超过2/3赞成票得到通过。在随后召开的国际联合会特别大会上,全体与会代表用鼓掌方式一致通过接纳巴勒斯坦红新月会和以色列红大卫盾组织为本运动第184和185个正式成员。2006年7月14日,瑞士成为交存第三议定书批准书的第二个国家,依照规定(第三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协议书应于两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生效),六个月后,即2007年1月14日,红水晶标志正式开始启用。
三、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红十字运动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际人道法文件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些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它们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二)红十字运动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是红十字运动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这个规则是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1991年代表会议修改),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三)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150余年来,红十字运动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国内立法),防止和取缔对标志的各种误用和滥用行为,并视其为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至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标志与滥用标明性标志作了界定。
在我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法规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四、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武装冲突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进行标示。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即可识别。例如,可以标示在医院的房顶、医疗船的甲板和两侧、运送伤员和医务人员的车辆的四周及顶部。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二)标明性使用
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运动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让人明显地识别急救人员,就可以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会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在战时,他们仍可继续把它用作标明性标志,但不能引起混乱,使人们错把它当做保护性标志。各国红会更不能利用此标志从事与国际大会规定的原则、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标明性标志的使用,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1、附属标志: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会。
2、装饰标志:可以用在各国红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3、联想标志: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