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张謇法律思想的时代意义与价值”学术研讨会专栏澎湃新闻

2024年4月29日,“张謇法律思想的时代意义与价值”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举行。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名誉会长、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长罗一民,南京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邹亚军,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会长、南京艺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管向群,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高志刚,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原副所长文学国,东华大学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云骏等出席会议。会议由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司法培训基地主办,江苏省张謇研究会提供学术支持。来自上海政法学院、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南京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浙江省湖州市人大等领导专家、研究生共4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学界关于张謇的研究成果丰硕,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学科性特征日益明显。张謇先生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近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张謇法律思想的丰富内容和生动实践,充分挖掘其深刻内涵及时代意义,不但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提供多种启示,还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

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会长、南京艺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管向群研究员在致辞中指出,张謇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先驱。他的一生波澜壮阔,不仅在家乡南通积极推进早期现代化实践,创造了中国近代史上的若干个“第一”;而且与上海有着特殊的渊源,留下了兴办实业、创办高校、主持吴淞开埠和参与中国近代若干历史重大事件的踪迹。此次研讨会是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与上海高校的首度合作,期待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与上海政法学院开展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名誉会长、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长罗一民应邀在研讨会中作“张謇的道德与法治思想”主旨演讲。他指出: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治国理政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关键问题。张謇不仅把诚信看作是道德的基本要求,而且主张国家要以信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来保障诚信的落实。对于政府来说,关键是要通过立法、执法,保护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他在《致商会联合会函》中明确指出,政府对经济发展能有所作为的是,通过健全法制,树立公民道德,培养社会信用,“而后可外人共同营业,然后可与世界之商立于同等之地位。”否则中国工商业的振兴和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则无从谈起。他特别强调,政府不可朝令夕改,失信于民。政府不讲信用,“不独失大信于人民,尤增外人朝令夕改之讥”。

一生苦苦追求现代化强国梦想的张謇,以政治家的独到眼光深刻认识到,健全法制、实行法治,是实现强国梦想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因此,他希望通过变革政治,包括实行立宪,来实现法治。从本质上说,张謇的治国理想就是实行法治新政。他认为,将传统的“人治”变为现代的“法治”,可以使原来的土地和人民(包括官员)发挥出无比的能量,从而使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用他的话说就是,“以之治地,地必逞能;以之治人,人必就范;而治地治人之人亦常受治于法律。”

从国家的整体建设发展来说,道德和法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若从狭义的国家实际治理来说,道德尽管可以从根本上(精神文化上)立国,然而,是不能具体治国的。真正能治国、强国的,只能是法治。以道德立国,不等同于以道德治国。若全然以道德治国,或者以道德代替法治,就会出现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所描绘的大明王朝国将不国的状况,也就是张謇所感叹的中国始终不能进入“世界文明村落”的状况。道德可以“立国”,但只有法治才可强国、治国,这就是张謇对后人最珍贵的启迪。

在研讨发言环节,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原副所长、上海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文学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范健,浙江省湖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主任裘明珠,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刘长秋,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陈洪杰,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上海大学教授严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夏邦分别就“张謇法治思想的三个维度”“张謇实践的法治精神:源于习惯法的另一种考证”“沈家本法治文化的时代意义”“张謇法德结合观的法治思考”“张謇宪法思想的历史际遇”“张謇的法治思想与市场经济”“张謇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宪法史上的地位”题目发言。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范健指出,法治的本源是从交易习惯到社会习惯,法来自社会生活和生活习惯,张謇的法治精神源于实践的法律创造。张謇的法律思想其表达是非常简洁的,很快将其法律思想应用在现实的社会治理与企业治理中,其实践开启了秦汉以来中国法制与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先河。张謇的贡献在于将原来中国乡村的规则更新为城市和商业的规则,一方面打破官商体制,实现经商自由,推动商法自治。另一方面将商业与社会公益结合,推动社会公益法治化,创造中国社会公益法治的先河。使中国传统法律回归到基于民间规则,获得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他通过社会自治,改变社会事业的官办格局,开创性形成新的模式。张謇在民国初年进行《公司法》起草,虽然最终没有生效,相反其在南通反而进行了伟大的实践,在南通将商业习惯进步为地方规则。所以,张謇将乡村自治转变为城市自治,将中国传统法律回归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民间规则,并在城市建设中延续这种做法,是具有重大的转型意义,也是张謇研究的价值所在。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主任裘明珠强调指出,深入探讨沈家本法治文化的时代意义,是历史赋予当代湖州人的重要责任,她以此为切入点从三个角度出发讨论沈家本法治思想。其一,从沈家本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出发,认为“法治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等现代中国法治思想,与沈家本所提出的“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等思想一脉相承;其二,从湖州市弘扬沈家本法治文化的实践探索出发,强调建设沈家本法治文化的“宣传地标”、“学术地标”、“景观地标”,从传承、研究、交流三方面将沈家本法治文化与当代湖州发展紧密结合;最后,从沈家本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角度出发,在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民族性;坚持互学互鉴,体现开放性;坚守实践标准,突出时代性的原则基础上挖掘并转化其文化价值,推动湖州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先行区。

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刘长秋认为,张謇对德法关系有着极为深刻认识,认为“不知苟得之财,纵能逃法律上之惩罚,断不能免道德上之制裁。”又指出“法律原于道德,在团体则以法律济道德之穷。在个人则当以道德为法律之本。”这对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有着极为重要的启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无论是治国,还是治党,都需要厘清德法关系,坚持德法结合。

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陈洪杰表示,张謇的宪法思想脱胎于新旧更迭的历史背景之下,受时代影响极深,主张宪法的区别在于产生方式和服务对象的区别。一方面,张謇认为变法的方法有三种,“有必先更新而后旧可涤者,有必先除旧而后新可行者,有新旧相参为用者”,且他十分看重“新旧相参为用”,为此赞成效仿日本建立君主立宪制度。随着时代浪潮发展,张謇的思考也从日本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转向美国式的联邦共和制。另一方面,在“曹锟宪法”风波中,张謇基于“民国之法成于民众,是民主成法,为民众服务”的认知,提出不能因为有贿选的议员而否定整个国会,作为正当立法机关的国会颁布宪法名正言顺,此外,基于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的原则,张謇认为非议该宪法不利于民主法治推行。

江苏省张謇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上海大学教授严泉将张謇的经济法治思想概括为三个要点。一是关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深刻认知。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一文中指出:经济活动应当“乞灵于法律。法律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二是对法律制度保护所有权的高度认同。张謇已经充分认识到企业所有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中国的实业才有可能增强,中国的利权才有可能得到保障。三是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的强烈反对。1915年2月,时任农商总长的张謇曾向各省区发出咨文,特别要求地方政府明确核办工商行政事务和缴纳费用的办法,不得故意延搁和另加勒索。他充分认识到依照法律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包括被治者和治人者都遵守法律,就可以达到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现代化,从而推进各方面的现代化。

在会议总结阶段,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高志刚研究员强调指出,本次会议是对张謇法治思想的一次深入探讨,不仅是为了学术交流,更是为了传承和发展中国的法治精神。从罗一民主席对张謇德治与法治思想的主旨演讲,到各位学者在研讨环节的深入发言,每一次讨论都充满了学术的严谨性和创新性。张謇先生曾言:“法律原于道德,在团体则以法律济道德之穷。在个人则当以道德为法律之本。”这次会议的讨论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每位专家都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我们如何更好地结合德治与法治提供了丰富的思考和建议。

上海政法学院与江苏省张謇研究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充分挖掘张謇法律思想的丰富内涵及时代意义,将近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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