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长达十年之久的,如何计算工程款利息
编者按
阅读提示:周期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在漫长的诉讼周期中,尤其是有的纠纷一打官司就要有十年之久,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应当如何有效计算?围绕这一问题,现以一个非常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裁判要旨
周期长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在漫长的诉讼周期中,尤其是有的纠纷一打官司就要有十年之久,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应当如何有效计算?围绕这一问题,现以一个非常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案情简介
一、1989至1990年,某市公安局与冶某建设公司签订七份合同,由冶某建设公司承建涉案工程,而后由内黄二建依约进行施工。
二、在建设过程中的,由于资金不足,某市公安局要求内黄某建垫资。涉案工程于1997年交付并投入使用。
三、2001某市公安局与内黄某建签订《汇总》,对所欠工程款进行了决算,并约定垫资以复利形式计息。
四、2009年,内黄某建诉至法院,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汇总》约定,支付垫资本金与利息。在一审、重审、二审过程中,太原中院与山西高院均认为《汇总》中复利的约定无效,应根据司法解释,按一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五、2015年,内黄某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7年,内黄某建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最高检立案审查后抗诉。最高检认为本案欠款时长已超过五年,应适用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六、2019年,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某市公安局支付所欠垫资本金,并支付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垫资利息。
裁判要点
最高检与最高法院的抗诉与裁判理由如下:
一、适用任一档次贷款利率均不违反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存在六个月(含)、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共计五档次贷款利率。原审法院适用其中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垫资利息,不违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但长期欠款按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会导致利益失衡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重视对垫资及其利息的约定:
第一,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有可能需要较长的周期偿还垫资,应重视利率和抵充顺序的约定。利率的约定要低于同期贷款利率,以防条款被认为无效后,被适用长期贷款利率计息。而抵充顺序的特别约定则可优先偿还本金,减少偿还资金的总额。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4.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利率应当如何确定答: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根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执行到位之日在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间后根据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一年至三年(含三年)、三年至五年(含五年)以及五年以上五档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5.在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时,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确定利率答:计算利息期间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自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始至截止日应当适用的档次利率根据利率的变动情况换算成日利率后分段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利率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分段确定应当适用的利率。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检在抗诉书中关于应当适用何种贷款利率的阐述: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关于应当适用何种贷款利率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中铁某局清算小组、某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28号】
1
一、2019年8月20日后,应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某金某浆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2
二、垫资利息过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认定垫资补偿
案例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632号】
3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拖延工程款仍应支付利息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习水县民化乡新某煤矿、邓某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00号】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湖北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2号】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东某公司与国某公司2012年12月5日在招投标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东某公司应否承担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费用问题。东某公司与国某公司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部分约定,履约保证金应于商住楼施工至十楼、厂房主体封顶时全额退还完毕。因此在案涉工程已经预验收合格情形下,东某公司应全额退还其收取国某公司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东某公司在案涉工程交付后仍未向国某公司退还该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此东某公司应承担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如前所述,因双方签订的各个合同均为无效,故东某公司以国某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及逾期竣工等违约情形要求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预验收合格并交付东某公司使用,一审判决酌定东某公司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工程款利息标准向国某公司支付资金逾期占用费亦较为合理。东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履约保证金逾期支付而产生的占用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