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李与被告李某(女)系叔侄关系,被告李某与另一被告王某系情侣关系。2022年,老李的儿子小李在从事车辆租赁业务时将一辆车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但直到2023年1月份王某仍未支付购车款。期间,小李曾从父亲老李那借款数万元,小李便将上述前述债权转让给了老李。为收到这笔款项,老李将自家的两辆车围在王某车辆前后,导致王某无法正常出行。
产生矛盾后,老李父子以及王某、李某四人曾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由王某向老李出具了一份欠条,老李和王某分别在“债权人”和“欠款人”处对应签名捺印,李某也在“欠款人”以及参与调解人员处签名捺印。但后续王某再一次违约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老李便将王某、李某两人诉至法庭。
审理过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被告王某因另案犯罪在某监狱服刑,于是前往王某服刑地监狱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某对欠条载明的内容予以认可,表示已付1万余元,愿意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被告李某同样认可欠条上两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抗辩其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称,在当时的调解情境下,原告方多次强调若其不在欠条上签名,则不准许其离开派出所。迫于原告老李的压力,李某不得不在欠条上签了字,因此其签名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审查了被告李某举示的在派出所调解现场的录音材料,结合多方证言证词,证实了原告老李确实存在引导和强迫被告李某在《欠条》上签名捺手印的情况。法庭认定被告李某在欠条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债务加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原告老李请求被告李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老李主张的债权系其子卖车的款项,原告及其子以及被告王某通过欠条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且其子转让债权于其父系因之前向其父借钱而欠债务,因此,原告的对于王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李某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属于非自愿,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在亲属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双方都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进行协商,从而得到双方都理想的解决结果,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出具欠条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仔细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并确保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非债务人的第三方,在签字前更应三思,因为一旦签字,就可能承担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叔侄间债务纠纷,有“欠条”为何无需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