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姜国钧,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总法律顾问、省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及法律顾问团成员、吉林市工信局副局长曲博、吉林市企联常务副会长傅玉民出席了此次活动。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总法律顾问,省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主题做了《企业家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主题宣讲,他从三个方面做了阐述:一是法治社会建设对企业家提出新的要求,二是法律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无所不在,三是企业家应具备哪些法律素质。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核心,企业家们更是应敏感地意识到,法治社会对于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一个细微的举动都会影响着企业的成败与兴衰,企业家其自身的法律素养是决定企业的未来。
郭维东律师做了题为《构筑免疫系统、管控法律风险》的主题宣讲,他讲到,企业经营存在风险,企业家们如何在经营中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做好风险管控首先要明确法律风险底线,保障企业战略方向;要做好法律风险的预判和解决方法。同时,郭律师还从公司治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税收以及刑事风险等分别举例常见的法律风险案例供企业参考。
大会之后,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法律顾问团六名律师,分别就民事诉讼、仲裁、税收筹划、劳动关系、公司治理、对外投资及担保、金融证劵、知识产权、房地产、涉外法律事务、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分门别类地为企业进行现场答疑解惑,企业家也积极响应,向律师咨询各自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律师团的律师认真、积极为企业家们答疑解惑,咨询现场气氛热烈。此次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上下联动,企业和律师互动,气氛非常融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会议现场
省企联常务副会长姜国钧讲话
省企联总法律顾问迟日大做主题宣讲
省企联法律顾问团律师郭维东做主题宣讲
吉林市工信局副局长曲博主持会议
大会现场
现场咨询
吉林省企联常务副会书长姜国钧
在企业法律咨询活动日上的讲话
(2014.10.28)
各位企业家、企业代表,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企业法律咨询日活动,我代表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吉林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王国发会长向出席会议的各位企业家、企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法律顾问团的各位专家表示由衷的感谢!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由省企联、企协、省企联、企协法律顾问团,吉林市工信局、吉林市企联、企协联合举办全省企业、企业家法律活动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举办法律咨询活动日是为会员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搭建依法维权平台,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面对面、点对点为企业提供法律需求的具体工作。同时也是一次法律咨询会、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会。
我们也希望与会的企业家、企业代表对这项活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活动形式和内容,把这一活动打造成企业欢迎的品牌活动之一,为推动我省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良性发展搭建一个务实有效的互动平台。
最后,预祝与会企业与法律顾问团对接成功,并在今后的经营发展中取得更大的业绩。
谢谢大家!
企业家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吉林省企联法律顾问团总法律顾问迟日大
建设法治政府,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再一次强调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纵观新一届领导集体,不难看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即将迎来新的局面和新的高度。
一、法治社会建设对企业家提出新的要求
企业家是企业的指挥者和决策者,因此,他的法律素质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企业的法律素质。企业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意识,才能始终正确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合法的经营,带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
二、法律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性
每个优秀的企业家都知道,产品创新、企业管理、市场服务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生命,但却很少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企业管理的范畴内。实际上,恰恰因为企业法律风险的潜在性和无处不在,使其如同呼吸一样容易被人所忽略。
很多企业家已经意识到法律对于经营决策的重要性,但却存在着“企业的法律风险就是法律纠纷本身,出了纠纷就是风险,不出纠纷就不存在法律风险”的思想,这是对法律风险的根本性误解。
很多纠纷案件之所以困难重重,久拖不决,几乎都是因为对法律风险的防控意识淡薄所造成。这些均给法院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造成审判结果的极大不确定性。可见法律素质对于公司经营发展影响极大。
三、企业家应具备哪些法律素质
1、知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弄潮儿”的企业家岂能不知法懂法?企业家不知法并不是因为文化素养低下,而是主观上觉得法律的用处不大,出了问题再找人“摆平”就行了。结果,有的把自己“摆”进了牢狱,有的连命都保不住,甚至好端端的企业也就被“摆”没了。
所以说,企业家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习惯性的法律思维。清华大学魏杰教授说:“企业家们在开展事业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这应该成为他们干事业的根本原则”,“走不通的路不要走,宁可回头也不要去触犯法律”。不知法不懂法的企业家就像瞎子,触了红线都不知道。只有知法懂法的人才能让企业在法制化的环境中健康、持久地发展。
2、守法
知法不等于守法,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问卷跟踪调查时发现,企业家的法治价值和法律素养的得分随着学历的提高反而呈递减趋势,这显然是一个值得警醒的信号。企业家必须守法,不守法将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企业家要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明确把握法律知识,在法制社会中做一名守法经营者。
3、用法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企业家当然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企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更应该挺身而出,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但是,法律是用来维护权利的,就像真正负责任的军事家从来不会轻易发动战争一样,企业家对诉讼也应该非常谨慎,否则往往是多败俱伤、痛悔莫及。有时候企业家搁置争议、寻求和解才能多赢。
四、企业家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1、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
2、管理与经营企业的法律
第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例如《公司法》、《劳动法》、《破产法》等企业组织法;第二是企业对外交易的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第三是企业投融资管理的法律,如《银行法》、《证券法》等。管理和经营好企业是企业家最本质的职责,所以这方面的法律也是最重要的,往往是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最常接触的。
3、处理企业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关系的法律
4、处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
6、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律
企业家不可意气用事,不计成本地“维护权利”,但是一味妥协让步,也不是负责任的企业家所为。所以,了解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便显得很有必要。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当然,程序法繁多而复杂、操作性强,作为企业家无须掌握得太多太细,但是对宏观框架以及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应了解和熟知。
构筑免疫系统管控法律风险
—吉林省企联法律顾问团律师郭维东
从法律的范畴来讲,存在着两种人,一种是自然人,还有一种就是法人,大部分企业都是法人单位。法人同自然人一样,有着“生老病死”,办理完工商登记,意味着一个法人的诞生,办理完注销登记则意味着法人的死亡。从其诞生到消亡,风险可以说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并且不论是战略风险、投资风险还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都最终会以法律风险的方式爆发出来。按照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利润永远是伴随着风险的,那些风险防范、风险管控做得好的企业,才可能长生不老,成为百年老店,才能够不得大病,活得长久、活得健康;没有健康和长久的做大、做强是没有意义的。中医强调“贤者治未病”,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同样要防患于未然,在防病上下功夫,比在治病上下功夫要重要得多。防病主要是要靠自身的免疫系统建设,这个免疫系统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害”,不单单满足于在发生纠纷或损失时,“亡羊补牢或亡羊追羊”。因此企业家们应该时刻构筑免疫系统,管控法律风险。
一、明确法律风险底线,保障企业战略方向:“风险是盈利的基础,盈利是风险的承担”。每一个成功的企业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践行着这个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在理论上,风险与盈利的关系可以用“预期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来表示。无风险利率是指把资金投资于某一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对象而能得到的利息率(实际上并不存在无风险的利率)。我们把银行存款当作无风险的利率,而风险补偿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可能大也可能小。企业不是在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而是在追求风险补偿的最大化。因为“风险是一个事项将会发生并给目标实现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为了可能性而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将带来商业机会的丧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企业需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风险程度(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化。通俗地说法律风险控制就像“滤网”一样,无限地加密,在过滤掉风险的同时,也滤掉了许多机会和利润。
三、常见的法律风险。我们归纳了一下,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几大类:包括公司治理、合同、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税收、以及刑事风险。
1:公司治理。一般来讲公司是有限责任的,通俗地讲即使公司破产,也不会导致股东个人的财产被拿去抵债。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老板“公私不分”,与公司存在着大量的往来款,将个人甚至家庭的支出都在公司报销,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应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情况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形下,风险就更大。再者随着认缴资本制的施行,一般企业不再涉及抽逃资金的问题,但如果过分地加大注册资本,不仅对税收筹划不利,而且可能会导致股东自身责任的加大。当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形下,如果不能设计很好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可能会出现争权夺利或谁都不愿付出精力和承担责任的状况,比如现在很流行的“众筹”模式,就极易出现这种状况。
2:合同管理。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都需要不断地签订和履行合同。虽然法律并未要求所有的交易都要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在出现延期交货、数量差异时,就很难证明对方是在违约。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加盖骑缝章、盖章不是紧邻着最后一行的文字后,都有可能给存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采取换页、添加的方式,来侵犯我们的利益。当我方的业务员离开公司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客户,甚至仅仅是没有保留已经通知的证据,都有可能使业务员离职后的个人行为被视为是我们企业的行为。不了解法律用语的定义,想当然的办事,比如用房屋、土地进行抵押,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即使你手里拿着房本,甚至你都住进去了,也是无效的。不注意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导致超过的诉讼时效、导致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已过、甚至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因为没有及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都有可能使我们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
3:劳动用工。《劳动法》同《合同法》有所不同,它不是平等保护企业和员工的,而是侧重保护员工利益的一部法律,对企业的要求远远多于对员工的要求。例如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它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且有证据证明已经被员工所知晓,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职代会或未与全体员工协商就出台所谓的制度的话,它是无效的,它意味着也许一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当着你的面打麻将或者连续十天不上班,你都没法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如果你强行解除,将面临着重大的经济损失;再者如果你没有同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也没有保密制度的话,也许你的员工将你的客户信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公然交给你的竞争对手,甚至干脆跳槽,你可能也没法追究责任,不是法律没给你权利,而是你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去在事先进行操作,那法律就无法保护你。
4:知识产权。它的范畴很广,例如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越来越被重视。现在商标的纠纷比比皆是,例如王老吉和加多宝,苹果和乔丹在中国被抢注,其经济代价是巨大的,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类,一种是怠于履行义务、一种是怠于行使权利。企业在设定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时就应该进行检索,避免与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的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否则你使用了就是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商标已经近千万件,如果不经检索,极有可能侵权,即使没有侵权,是我们在先使用,但如果我们不积极地履行我们的权利向国家商标局进行申请的话,一旦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就极有可能被他人抢注。注册商标如果委托代理公司的话,也就是一千多元,而且检索和申请基本上都由他们代办,企业没有什么精力的支出。
5: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特别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企业,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实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已经从“假一赔一”,增加到“假一赔三”,在食品和药品行业已经是“假一赔十”,对汽车、住房、教育等原来未明确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也被明确纳入了。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弱审批、强监管”,质量问题是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的风险,必须加以重视。
6:税收风险。有句谚语说:只有死亡和纳税是无法避免的。随着税务部门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网,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已不再是一堵墙,而是一扇窗,并且是拉开了窗帘的一扇窗,偷税会面临着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要正确理解何为纳税筹划、何为偷税,严格来讲现在流行的很多所谓的纳税筹划的做法,实质上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的议题就是“依法治国”。新一代领导集体所强调的“负面清单”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等,都是在努力通过改革、通过市场的作用来进一步提振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家来讲是重大利好,但与此同时,对市场的监管也会越来越严,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也会越来越深刻,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维护企业家自身合法权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利器,同时如果不知法、不守法的话,也会被法律所刺伤。
我们不能做无知的无畏者,要知法、守法,对法律保持着敬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