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件启示
二、某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装饰装修、餐饮旅游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通过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以及交易机会支付可以影响交易的合作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9611.65元。
五、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17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举报线索。经查,用户在某网络搜索平台搜索B公司名称时,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在线客服系统[当事人]10年企业级客服通讯技术经验;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支持客服系统方案定制已为20000家优质品牌客户提供服务,200000座席人员使用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提升客服效率。”等图文组合链接。该网址由当事人设立备案。该网站用于展示当事人日常经营业务。
当事人与被侵权公司在智能客服等业务方面是同业竞争关系,分别与多家网络搜索平台签订了推广合同。当事人在网络搜索平台设置关键词并插入关键词链接,使链接指向其设立的网站,开展业务推广,使本应链接到其他经营者网站的链接,强行跳转至当事人设立的网站,影响了用户的选择,降低了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属于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下,互联网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流量为王”几乎已成共识。本案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使本应链接到其他经营者网站的链接,强行跳转至当事人公司网站的行为,不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感,而且丧失了企业经营信誉,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六、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0月14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的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多家网络平台销售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与举报人存在竞争关系。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14名在职员工在举报人网络店铺购买多种产品并给予差评,其中11名当事人员工存在多次购买后反复给予差评的情况。
经查,上述差评系当事人组织发布,对举报人的商品具有明显的丑化和贬低意味,且无证据能证明其差评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差评内容已对举报人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同业竞争者利用恶意差评的手段进行商业诋毁,不仅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处理,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严厉处置,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经营者,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