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长姨短”拉家常令人放松警惕,“名人站台”实则让人产生错觉,“一本万利”的理财项目最终使人血本无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打着“零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旗号诱骗市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殊不知在这背后隐藏的是一个巨大的陷阱。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其中郭某某主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累计判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向涉案人员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帮助富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具有自首以及退赔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主体违法,即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手段违法,即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等11人先后分别担任该公司的会计、人事以及业务员等职务,清楚地知晓其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容,明知其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按照富某某的要求通过打“感情牌”拉拢身边亲朋好友组建“投资关系网”或采用发传单、发朋友圈等“人拉人”“人传人”的方式延长“投资链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个人最少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80余万元,最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800余万元,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上述11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等11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公众投资理财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便抓住人们“逐利”的心态动起了“坏心思”。他们通过舆论造势宣传打造“内部”“高端”的理财项目产品,以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的承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