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说:“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1]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探索过程,就是着力解决法治与人治这个重大问题,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发展新民主、建设新法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史无前例地奠定了中华民族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基础。
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基于这种总体判断,故此“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1957年下半年以后,毛泽东对法治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根本改变。在1958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2]进入史无前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新中国建立的民主法制设施几乎被全面摧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3]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不断总结破除人治、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探索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初步形成了自己对于法治现代化的理念、原则和基本遵循。
(三)从法治现代化的评价标准来看。在如何评价法治现代化问题上,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标准,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唯西独尊”。否则,如果不实行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制衡、司法超然独立等西方政治制度,中国连是否存在“法治”都受到质疑和诘难,更遑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有利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滥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促进创新开放共享,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技技术和国家治理“五个现代化”,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四)从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任务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五)从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来看。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6]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