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中基协第一次完整且系统地披露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监管规则,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此举被私募行业人士称之为“十分贴心”,将大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
据了解,中基协未来将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效率。
岁末已至,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总结梳理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监管要求,也被中基协称作“温馨提示”。下文来逐一梳理八大方面的要点:
1、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不可作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切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申请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信息一致。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2、申请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基本设施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这是底线!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私募高管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私募找“外援”、“、高管兼职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合法合规是私募的生命线,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6、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私募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这六类情形将不予登记: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管理人员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Zui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公示工作机制
基金业协会近日公式,第一批73家私募申请机构不予登记,62家律所被“通报”,131名律师被“点名”。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