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刑事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广州市“叶诗黛”网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析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二、杭州余杭区“hoons红绳旗舰店”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四、广东揭阳市“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虚假宣传案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不生锈不滋生细菌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不生锈不滋生细菌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六、嘉兴海盐县查处全国首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七、杭州余杭区查处“免费试用”“拍A发B”新型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八、金华查处跨境电商刷单案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九、杭州余杭区查处特大互联网传销案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十、绍兴嵊州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力查处多平台协同网络售假案
(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可以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
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精心选取有别于平时常规状况的案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后交由学生进行思考,其所选案例的源头通常出自各种实际旅游管理时的突发状况,因此在教材上或是平时的课堂笔记中是寻找不到答案的。同时,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鼓励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起辅助作用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因此教师只能在学生的思维出现严重错误时予以纠正,但不可能如同先前授课一般,给学生以标准答案或者是进行偏向性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只有依靠独立思考,将自己带入情景,才有可能得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答案。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便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并提高学生的交流与合作能力
当今社会中,合作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社会对于人才的两项基本要求,然而在以往的“填鸭式”教学中,学生并不需要与他人交流或合作即可完成既定的学习目标,因此在沟通与合作方面的能力往往很差。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小组合作与课堂讨论,在这两个环节中,学生可以充分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在组内与课内进行表达,并与他人共同讨论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同时,在倾听别人思考成果的时候,还可以对自己的想法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取长补短,在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水平与能力。另外,在交流中学习,学生能发现自己与他人的差距,有利于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超越他人,形成一种良性竞争环境。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为符合社会标准的人才。
(三)案例教学法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过往的教学方法只注重学生对知识进行掌握,很容易忽视对其所学知识进行运用的能力培养。然而,认识源自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掌握了知识,就应当为实践服务。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的案例,给学生创造拟真的情景,使学生身临其境为各种突发状况提供解决方案,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而非死板套用,由此丰富实践经验。同时在实践中,学生可以对所学知识有更系统更透彻的理解,这也有利于学生知识水平的提高。
(四)案例教学法可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教学的成功与否并不只在于教学方法是否得当与学生素质高低,更要看教师水平如何。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在准备案例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资料,并进行仔细筛选,从众多案例中选出最为典型、合理、有启发性的案例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在课前,教师需对此案例进行仔细研究与深入思考,做到透彻理解案例,积极配合学生思维。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必须起到良好的掌控全局作用,掌握好课堂节奏与动向,避免出现知识型错误与方向性偏差。如此,教师的知识面得到扩大,知识底蕴得以增加,同时提高了教师对课堂的掌控能力。而且在倾听学生的独到见解中,也可以及早发现自身的不足,在教学中弥补不足,提高自我。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能够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其独立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且案例教学法更生动、形象而且重视学生参与,因此,将案例教学法进行推广,有其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二、案例教学法与旅游管理专业传统教学结合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旅游产业的逐步发展完善,社会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大增,在这种形势下,旅游管理专业应运而生。旅游管理专业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出一批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为旅游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一线服务与管理类专门人才。不难看出,旅游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灵活性极强的学科。对于学科教育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当推崇案例教学法与旅游管理专业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理由有三:
(一)二者的结合有利于避免学生出现“高分低能”或“华而不实”的现象
以往教学的种种缺陷导致了旅游管理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往往不懂得变通,无法灵活应对旅游管理中并不鲜见的各种突发事故,甚至连开发一条新的旅游线路都做不到,这种学生是远达不到社会对行业人才的要求的。同时,案例教学法并非适用于所有阶段所有层次的学生群体。对于刚刚接触这一学科的学生,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将要学习的是怎样的一类科学,也不熟悉学习这一专业所需要的学习心态与学习方法,在这一阶段,学生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打好基础,扎实基本功,将课本内容读透吃透,在专业知识上不逊色于他人。当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足够透彻之后,方能以案例教学法进行实践引导。若只是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却忽视了最基础的理论知识体系,其学到的东西将如空中楼阁,难以稳固。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唯有将注重理论的旅游管理专业传统教学方式与注重实践的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才是解决旅游管理专业教学难题的上乘之选。
(二)二者相结合方能激发出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创造力
(三)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与丰富
传统教学的核心——教材,更新慢、所涵盖知识理论性强,对于学生来说并不能很好地进行消化。而案例教学法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通过实践方式使书本的内容鲜活起来,书中的理论知识也更加具象、更加可感,利于学生的理解与研究。同时,案例教学法所涉及案例具有典型性、时效性、特殊性,其答案具有开放性。因此,二者的结合可丰富学生见闻,拓展学生知识面。
三、具体措施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案例质量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夯实基础课本中的理论是今后实践的总指挥,因此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应当夯实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并理解教材理论,只有专业知识的掌握熟练了,才能为实践打下坚实基础。2.在实践中更深入地理解理论案例教学法强调的是课堂中的实践过程,学生应当珍惜实践机会,在实践中主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与感悟,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坚持原则
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作用,重视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师生之间的互动。在交流互动中,教师应该怀着包容欣赏的态度对待学生答案的多样性和思维的创造性,对于不同的观点、价值判断与理解水平,均应表示尊重,并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看法,张扬个性,激发学习热情与独立思考的能力。
(四)组织学生进行实习与观摩
关键词:女性法律;法律素质;案例教学
一、我校女性法律课素质程改革的意义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论,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性别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人学法用法,建立积极良好法治思维方式,遇到问题首先想到要用法律方式去解决。为了落实纲要要求和倡导性别平等理念,落实“依法治国”重要理念,同时体现西安培华学院女子学院办学特色,提升女性素质尤其是女性的法律素质,创新课程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我校女子学院开设《女性与法律》课程。该课程与女子学院的其他课程《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女性营养保健知识》等同为女性素质教育课程,这种课程体系符合培华学院培养女性应用型人才要求,凸显培华学院女性素质教育办学特色。
二、女性法律素质课程改革的设想
(一)教学内容改革设想
1.围绕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改革
2.重点进行课程内容建设《女性与法律》
这门课倡导男女平等,弘扬先进的社会性别理念,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在培养女性应用型人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这门课程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围绕女性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
(二)教学状态改革设想
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热情、增强课堂“气场”的分析。《女性与法律》课堂上,师生关系是平的和民主的。学生是课堂中的主体,在课堂中鼓励平等互动,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和探索问题,用学生眼光去发现一些社会性别歧视,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可以让学生制作教学课件,学生结合自己身边性别歧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课堂中强调协作学习,采取小组合作学习形式,在讨论中启发思维,激发学生想象,然后推选代表陈述本组观点。课程把学生看成学习主体,尊重学生的个人经验和主体差异。
(三)教学方法改革设想
1.本门课程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分析
“案例教学法”由于可以根据不同目的来选材设计不同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去摸索、学习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的经验,从而可高效地使学生得到能力训练,增强直面社会生活的本领,培养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女性职场性骚扰案例;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案例;家庭暴力离婚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等等。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本学期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重点
“案例教学法”案例选择很重要。在选择案例方面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要具有有效性,每个案例都有其自身应用价值、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案例中所蕴涵问题,具有启迪性,引发学生的思考,所以案例教学注重学生创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发展,它解决如何更有效获得这些知识,并在生活中加以运用。第二,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获取内化知识,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逐渐学会如何处理众多疑难问题。
(四)优化实践教学场所的设想
该课程充分利用校内教学场所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例如,在《女性与法律》课程中涉及到反对家庭暴力一章的实践教学,我们利用模拟法庭教室,开展学生模拟审判活动,借助法律方法解决社会问题。
三、总结
女性法律素质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弘扬先进的社会性别理念,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在培养女性法律素养方面发挥着积极、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在宪法基础上,推进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进展,还要重点发展女性法律素质教育,提升女性自身法律素养,对家庭和谐稳定,社会文明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王庆昱赵洁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参考文献:
原告:徐克平,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汽车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201室。
原告:王志兴,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上海日申面包房工作,住本市幸福路7号202室。
原告:陈建平,男,1953年4月2日生,汉族,上海先锋药业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203室。
原告:袁祖培,男,1932年1月28日生,汉族,上海体育馆退休,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205室。
原告:张亚华(诉讼代表人),女,1935年6月6日生,汉族,上海市卢湾区茂名南路幼儿园退休,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206室。
原告:马荣贵,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207室。
原告:朱照根,男,1923年11月20日生,汉族,上海延安制药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1室。
原告:陈奉生(诉讼代表人),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太平洋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2室。
原告:赵永宽,男,1919年11月2日生,回族,上海先锋药业公司退休,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3室。
原告:嵇新芳,女,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上海家畜血吸虫病研究所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4室。
原告:沈显琴,女,1932年6月25日生,汉族,上海保温瓶瓶胆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5室。
原告:陈在东,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6室。
原告:朱雪梅,女,1948年1月26日生,汉族,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正泰橡胶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307室。
原告:陆尚富,男,1955年5月2日生,汉族,上海火柴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1室。
原告:汤协德,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市政一分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2室。原告:王文君,女,1952年5月17日生,汉族,求精玻璃仪器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3室。
原告:陈广丰,男,1940年7月27日生,汉族,上海市汇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5室。
原告:孙立国,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上海市静安区药材经营总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6室。
原告:孟繁奇,男,1959年2月4日生,汉族,上海十钢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407室。
原告:辉继志,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上海先锋药业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1室。
原告:赵光裕,男,1949年11月5日生,回族,上海第一机床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2室。
原告:徐仁海,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吉普车修配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3室。
原告:宣杏花(诉讼代表人),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上海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4室。
原告:唐毅,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上海顺风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5室。
原告:方惠明,男,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上海顺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6室。
原告:季泾清,男,1930年7月13日生,汉族,上海市盲童学校离休,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507室。
原告:宋根桃,男,194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1室。
原告:陈国胜,男,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2室。
原告:徐仁河,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上海新锦华(集团)商都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3室。原告:郭志坚,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上海富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4室。
原告:周伯培,男,1947年12月2日生,汉族,上海第七纺织机械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5室。
原告:冯士雄(诉讼代表人),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安源电机厂工作,住上海市幸福路7号607室。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本市仙霞路579弄3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局长。
第三人:上海轻工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住所地本市泗泾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金良,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艺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饰公司”),住所地本市幸福路11—13号。法定代表人:朱玮杰,经理。
1996年9月第三人艺饰公司以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取得了第三人轻工公司所有的本市幸福路11—13号(底层)358平方米房屋的使用权,原告系居住在该房屋楼上2—6层(即幸福路7号)的居民。同年8月,两第三人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实际施工中,第三人艺饰公司为了增加商业用房面积,挖地30—60公分,搭建阁楼百余平方米,为使主房与裙房连通,拆除了围护墙。
原告诉称:两第三人在本市幸福路11—13号(底层)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在室内挖地增层,并拆除了原有的分隔墙和围护墙,改变了整幢房屋的原有结构,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安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无证施工的处罚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为此,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能促使其行使行政职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两第三人作出处罚。
被告辩称:第三人艺饰公司的施工是违法的搭建行为,不属建设工程项目,完全不具备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查看,已告知原告,处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第三人轻工公司述称,其与第三人艺饰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明确,办理装修的施工执照是承租方的事,艺饰公司未办理施工执照,应由艺饰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第三人艺饰公司述称,当初申办有关许可手续,遭被告拒绝,现其在自己的使用范围内施工,与原告无关,故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市幸福路11—13号底层系框架结构房屋,第三人艺饰公司在室内挖地、搭建阁楼,且拆除了围护墙,其行为并未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不属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原告认为,两第三人应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对两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现被告已明确答复原告,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仍坚持已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原、被告及两第三人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评析
A.被诉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的特定行政主体;B.必须经申请人的申请作为前提;C.申请后,应当经过一定期限或合理的时限;D.被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等。
【摘要】目的:探讨胺碘酮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方法:对68例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在积极抗心衰治疗基础上给予口服胺碘酮治疗。结果:61例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有效,4例患者无效,其中64例患者心功能均有改善,3例患者死亡。结论:胺碘酮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疗效良好、安全性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胺碘酮
【中图分类号】R5417
心力衰竭也称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力衰竭患者常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其中室性心动过速(VT)严重影响血流动力学而加重心衰,并形成恶性循环,室性心动过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快速有效控制室性心律失常,恢复正常心脏节律和血流动力学稳定,对降低死亡率至关重要。我科2007年1月~2011年6月对68例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静脉应用胺碘酮,取得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本组68例患者中男28例,女40例;年龄51~78岁,平均58.4岁;心功能(NYHA)为Ⅱ~Ⅳ级;室性心律失常类型:频发单源性室性早搏19例,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14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35例。所有患者排除窦性心动过缓、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1.2方法所有患者均给予强心、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或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等治疗。给予口服胺碘酮0.2g,每日3次,连服1周;然后改为0.2g,每日2次,连服1周;以后0.1~0.2g每日1次,每周服5d停2d,维持治疗。
1.3观察指标入院时做24h动态心电图,用药8周后复查,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减少≥80%,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减少≥90%者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2.结果
61例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有效,总有效率89.71%,4例患者无效,无效率为5.88%,其中64例患者心功能均有改善,3例患者死亡,死亡率为4.41%,2例最终因发展为心室颤动、电转复亦失败而死亡,1例因心源性休克死亡。
3.讨论
心力衰竭病人可发生各种各样的心律失常,并可因严重的心律失常而导致死亡,其中半数以上为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的心脏性猝死。心力衰竭患者动态心电图检测显示室性期前收缩频发、成对、呈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出现长段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均提示预后差,发生心源性猝死的危险性增加。我国制定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指南指出,对于有症状的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血流动力学稳定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均使用胺碘酮、β受体阻滞剂治疗[1]。胺碘酮是苯呋喃类衍生物,属于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钾、钠、钙等多种离子通道均具有阻断作用,同时非竞争性地抑制α和β受体,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抗心律失常药物,较轻的负性肌力作用使其更适合心力衰竭患者治疗中应用。90年代后证实如无禁忌证,胺碘酮是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动过速的首选药物[2]。
目前研究认为,胺碘酮可减少室性心律的发生,尤其是室速、室颤,胺碘酮是唯一同时具有VaughanWilliams分类中4类药物作用的药物,同时还包括非竞争性的肾上腺素能神经阻滞作用,可延长室性心律失常的动作电位时程(APD),延长心脏复极化,可有效地预防心律失常所致的死亡。具体作用特点为:(1)增加电的稳定性;(2)扩张全身及冠脉血管,冠脉血流增加,全身血管阻力降低,左室舒张末压降低,其净效应是心排血量增加,降低室壁张力,有益于缺血心肌;(3)无负性肌力作用;(4)致心律失常作用极低;⑸应用胺碘酮后,QT延长,但QTd不增加,几乎不诱发尖端扭转性室速[3]。故其在发挥高效抗心律失常作用的同时,可使周围血管扩张,从而有效地对抗了它的负性变力作用,不引起心功能不全,且长期使用未见致死性心律失常作用。
本组对68例患者在常规抗心力衰竭治疗基础上给予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有效率达到89.71%,显示胺碘酮能有效控制心力衰竭患者的室性心律失常,并改善患者心功能。这与文献报道一致[4]。由此可见胺碘酮是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有效药物,而且安全性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专题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建议[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1,29(6):323.
[2]郭林尼,程康安,邓华.全国心律失常治疗专题学术研讨会纪要[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30(4):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处理原则通常有以下三点: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三)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与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法官解释;客观事实;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的特征
二、法官解释法律是一种客观事实
三、刑事法官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司法裁判强调审判的自,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法官的指导下的法律问题和刑事案件法官遇到的问题具体案件的法律价值,其中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提出具体的刑事案件去思考。
(一)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事法官解释刑法和犯罪财产的基本特性,我们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法律的形式,刑法明确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他提出两个要求:(1)刑法的犯罪,定罪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2)如果刑法没有被定义为犯罪,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被惩罚的罪行。这表明,中国的坚定立场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关键词:模拟法庭刑事实体法教学应用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使命,在此背景下,法学院校进行了诸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不断运用于法学教学中。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要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在从事刑事法教学的过程中,认为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引入刑事实体法教学中不失为一种比较适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刑事实体法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与特点
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效性受到各法学院校的青睐。根据调查,凡法学高等院校及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非法律专业类的高校,均不同程度地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更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等特点。①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同属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因此,在教学目的、内容、过程、作用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点。
此外,两者也存有差异。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以法庭辩论作为重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一刑法的基本内容展开对抗,法庭辩论也不拘于正式开庭中一轮或两轮的有序辩论,允许学生就争议问题展开多轮辩论。同时辩论内容除了围绕案情本身展开以外,还可以就案情本身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理论和学术的探索和争论。因此,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以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流畅为目标,无需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作为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模拟法庭,它主要偏重于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更注重诉讼程序的技巧训练,其过程一般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合议和宣判等五个环节。虽然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没有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那样有较多程序操作上的要求,但就实验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法律运作的难度而言,前者并不亚于后者,因为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如何,最终都是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二、刑事实体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而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由刑法等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手段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专门性训练。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辩论,只是局部而已)和辩论为主,而法庭质证和辩论对参与各方来说都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对控方而言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对辩方而言,则关系到辩护的成效如何,对审判长而言则影响判决质量。通过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的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表达和辩论能力。辩论,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如证明真伪、明辨是非、形成共识、达成妥协或争取支持等),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如同一法律体系、公认的学术理论、相同的事物背景等),运用公认逻辑规则进行的举证和辩驳。典型的辩论场合如选举辩论、立法辩论、法庭辩论、学术辩论、决策辩论等。②分析和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归宿,虽然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并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能力的全部,但却是做好法律专业工作必备的素质。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庭审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然而我们现行的教学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训练。一个不善表述的人,在法庭上不可能表现很出色。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环节作为重点,通过辩论环节的强化训练,在加深实体法知识掌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提高其表达和辩论的能力。
三、刑事实体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建构
2.案例的选择。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选择难度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辨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例。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的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之建议。
4.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由于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对实体法知识的运用是依托模拟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的,而庭审程序在此时学生尚未学习和掌握。教师应当在前期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程序知识讲解和辅导,组织学生观看示范法庭,使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初步的了解。第二,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的付出更多。从模拟审判过程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虽然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对程序的要求低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这是对学生而言的,对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会更多,对此,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
四、结语
庞德说过,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中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④。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非易事,实践性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的功能无可替代。在模拟法庭教学法成为业界公认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86-187.
②冯慧.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检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省略,2008-7-15.
一、涉林刑事案件频发原因
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发生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人员达30-40人之多。2011年资溪县共发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盗伐林木11件16人、滥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是红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虽然通过查办涉林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但还是给资溪县林业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生态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溪县偏远乡镇林场的农民,有部分外出务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经销商受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职能部门以罚代刑,只要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说的“警匪一家”,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辖区基层单位护林意识不强。涉林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国营林居多。因为,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不负责、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产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的想法。就如资溪县院承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话是:“集体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点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惩罚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经过森林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待送到法院审理后,往往用不了几个月就会刑满释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
作者对近年来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其犯罪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员大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规,存在先砍树后办证、不被发现不办证的现象。而且自我认为:“自己买来的树苗,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机动地里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采伐林木要办采伐许可证,但觉得办证太麻烦,存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会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来,到时补办采伐许可证”的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叶、皮、根、茎的采剥不会犯罪。如挖掘红豆杉树蔸出卖等。
(二)家庭经济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处在偏远的林场、乡镇的村民,他们中有的人抱有饶幸心理,把盗砍、滥伐林木当做一条创收的门路;有的利用其所在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伐、滥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销售。
(三)作案参与人员成团伙性。一人纠集,大家参与,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从具体砍伐工人到具体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在这种犯罪网络的组织下,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对策
从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导致涉林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户晓;没有对森林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涉林犯罪案件处罚过轻,犯罪成本低,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不少村民还是不知怎么采伐会犯罪或怎么做就不会犯罪,法律意识太淡薄。因此,要以县林业局牵头,组织森林公安局、全县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全县各边远林区进行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采取发放法制宣传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并讲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打消村民的盗伐、滥伐林木之念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加强检察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互相联系和协调关系。只要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立案;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上有漏洞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积极组织者,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以显法律的震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