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乙方:__(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年__月__日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号__车,在__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圆整(__元整)。
二、死者__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乙方:__见证方: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代表: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鉴于:
1、年月日时许,甲方代表于附近用餐,因,因言语不和,甲方代表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代表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代表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1、甲方代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代表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3、甲方代表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代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代表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
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代表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代表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代表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代表的刑事责任。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年月日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
____市20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元。
____市20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元。
_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甲方:__________医院乙方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________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双方对此纠纷进行调处,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_______及____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后生效。
当事人签名:________(盖章)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在场人签名:________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高三.4班田瑾乙方:高一.3班张舒奇
事由:20__年11月14日早晨打水的过程,田瑾暖瓶破碎无意把张舒奇右脚烫伤,经户县惠安医院检查并治疗,张舒奇已基本痊愈。
根据以上情况,我校依照户县第八中学重大违纪处理办法对双方进行调解,经甲乙双方家长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1、乙方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由甲方承担,一次性付给甲方医药费1000营养费300;
2、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纠纷;3、经调解,双方无争议,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当事人:监护人:乙方当事人:监护人:
调解人:
户县第八中学20__年9月22日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男,____年×月×日出生,汉,现住__市__区__镇__村×组。职业:__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__×,男,____年×月×日出生,汉,现住__市__区__镇__村×组。职业:__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____年__月__日晚7时左右,__×在__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__×一次性补偿_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__×与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现金×万×仟元。2)在____年__月__日前,由__×为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调解离婚协议书
被调解人(立约人):张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
被调解人张________、李________在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________、李________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张________、李________的女儿张________由李________抚养,张________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________元,到张________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李________所有。由李________支付张________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________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________、李________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________、李________各持一份,交________人民一份,________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
(二)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概念的解释
(三)法律规范及权威词典中“民间纠纷”的共同点
(四)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界定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民间纠纷概念具有同一性,法律规范与权威词典的解释具有同一性。如此一来,对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就转变成对上述规范、词典解释信息的归纳。本文认为,民间纠纷就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具体是指亲友、邻里、同事、同学之间,因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产生的纠纷。根据事态的发展,有的民间纠纷可能属于民事案件,有的纠纷则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
二、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间纠纷的规范分析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9条又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轻微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记录,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享受从宽处理的优惠政策。
(一)刑事和解的价值意蕴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9]。虽然名为刑事和解,但实质上当事人是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不追究或者从轻处理)。办案机关往往结合案件情况,对加害人作出较为宽缓的处理。对于我国刑事和解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中国古老的和合性文化的司法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中国化[10]。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来看,①应该说这一制度得益于以下因素的合力:一是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三是古代和合性文化底蕴;四是国外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五是程序分流的实践需求。实践证明,刑事和解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1)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2)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3)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实现。(4)减少审前羁押。(5)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提高办案效率。(6)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7)宽缓刑罚[11]。
(二)刑事和解限定为“民间纠纷”的原因分析
(三)刑事诉讼法文本中“民间纠纷”的司法适用
摘要: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变革转型阶段,大量新型矛盾、纠纷涌入法庭,基层法庭应接不暇,突出表现为“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探索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区花山中心法庭为例,分析基层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对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机制构建提出设想。
关键词: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构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与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虽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单位,但却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法院的整体工作有直接的影响。不断产生的基层民事纠纷,使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当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经不相适应,大量的纠纷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负荷的工作现状,使人们更多地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构建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点。为了了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来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笔者对此做了调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概况
花山法庭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境内,地处云南最大的煤化工业园区内,为沾益区人民法院唯一一个派出乡镇法庭。法庭辖5个乡镇,67个村委会,440个村民小组,689个自然村,辖区总面积1710平方公里,人口21万余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余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达到负增长。笔者通过对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情况进行专项调研,梳理出以下特点:
(一)依托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明确庭内多元化纠纷解决责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责任制工作,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的包括登记立案、诉前工作、庭前准备等职责在内的综合保障团队。
(二)内部协作,灵活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保障团队根据双方意愿,及时确定提前调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审判组前完成1/3以上的调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审判团队时,综合保障组应及时向审判组交换案件信息,包括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底线和主观意图,审判组认为还有可能进行调解的已开庭案件,再次移交给综合保障组进行庭后调解及法律释明。
(三)形成“网格化管理”的解决机制
法庭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推动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指导综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民事纠纷。“三室合一”即在基层警务室、调解室、综治室形成固定对接平台,加强同“三室”的联系和交流,并通过平台指导“三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并与“三室”互动,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在有条件乡镇成立诉讼服务站,在部分村级基层组织成立诉讼服务点,法庭与辖区内各诉讼服务站(点)定点联系,法官定片定责全面对接,联同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和诉讼信息联络员形成“三员合一”联动机制,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及时化解等便民服务。
(四)多元联动调解机制
总体来看,法庭在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层次丰富多样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当地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纷机制,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现有解纷机制存在的不足:一是注重法庭附设调解和委托调解,但忽视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纷途径选择;二是调解员的选聘注重社会经验、身份地位和专业知识,但忽视了调解的进行还需要调解技能、调解人伦理、职业认同感等;三是对于非诉调解的调解协议效力,虽然通过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和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等方式来确保得到执行,解决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后顾之忧,但要注意调解协议过多地进入强制执行无疑不符合调解的本性,特别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获得执行,当事人还需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制作调解书,这无形当中又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与选择调解的初衷相违背。四是多元解纷对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诉前引导有限,只是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然后由法院安排委托调解,当事人的选择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个社会不断趋于和谐,构建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的矛盾纠纷提供多渠道解决途径,相互协调、补充。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将全部的纠纷引入司法也不现实,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因此,在现有纠纷的解决方式下,笔者根据法庭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要求,通过资料与实践分析,对其进行合理整合,未来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设立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与非诉协调机制
(二)有选择实行诉前强制调解
(三)运用综合措施,提高多元纠纷解决效率
四、结语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这必然是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尝试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看成开放体系,所有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均可以纳入,而不限于本文所述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笔者期待不久的将来花山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丰富完善,为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注:诉前强制调解在实践中被赋予多种术语表述,如“调解前置主义”等被当作诉前强制调解的同义语。(参见王福华《论诉前强制调解》,《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第19-27页)可见《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节工作的规定》里规定的“调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诉前强制调解。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J].江苏法制报,2008(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