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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应在条款中明确写明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并在条款中确认已满足风险代理收费的前置条件。《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合同要载明明确的收费方式。因此,如果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在条款中明确写明这一收费方式。写明“风险代理收费”还有利于避免事后当事人主张收费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均规定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前置条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应在条款中写明“经乙方律师告知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后,甲方仍坚持要求采用风险收费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日后以律师未告知政府指导价为由主张风险收费条款无效或撤销。
第三,核心收费条款应具体、明确、无歧义。核心收费条款是约定律师承办案件达到何种效果、目标就能收取律师费以及律师费的比例或金额的条款,是风险收费条款最核心的部分。要注意做到约定具体、明确,不产生歧义。要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具体设定。比如,最常见的追偿案件,可以约定根据追偿所得金额或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计付律师费;如果是代理被追偿人,可以约定按照减损金额的一定比例计付律师费。要注意避免使用胜诉、败诉、成功、失败等作为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因为这些都是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
第四,办案费用的承担应约定清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在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中办案费用默认为当事人支付,但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有律师会说那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办案费用的承担。我的建议是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办案费用的承担。理由: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不是法律,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委托人可能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求协商。为了避免没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订合同前予以协商清楚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五,对和解调解、撤诉、债权转让、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等特殊情形如何收取律师服务费作出恰当、合法的约定。司法实践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中诸如“未经乙方律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对方和解、调解”、“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等条款认定为无效,但至今不少律所仍在使用这些无效的条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委托人或当事人行使和解及调解权、解除委托权时如何支付律师费进行约定,这样,就不用担心委托人绕开律师与对方和解、调解而导致律师费的损失。
最后,建议设定特别约定条款。律师服务是专业服务,也是智力服务。常常水平高的律师一个独特的点子或主意就能轻松地解决问题。其实,问题恰恰就需要这样的点子,才能解决。为了预防不诚信的委托人得到点子后抛开律师,或事后以“律师工作量不大”要求调低律师费,建议设定特别约定(详见条款模板)。
根据以上研究,我拟定了《律师风险收费条款模板》(附后),诚望广大律师同行给我留言,留下您的修改意见或宝贵经验,以期共同制定更完善的条款供全国律师参考。
附件
《律师风险收费条款》
模板
第N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约定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律师服务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
经乙方律师告知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后,甲方仍坚持要求采用风险收费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同意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提示:下列五种情形不能实行风险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律师服务收费约定:
1.基础费用1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上述基础费用之外,再根据乙方律师承办案件达到的效果计付律师服务费,具体约定如下(举7例):
(1)根据索赔所得的金额的30%计算律师费,赔款到账之日起7天内支付。赔款分期到账的,律师费分期支付。索赔无果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
(2)如果生效判决金额低于原告诉请的金额即80万元,甲方按照减损的金额的50%支付乙方律师费(但实际支付的总律师费不能超过诉请总金额的30%),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支付。没有减损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
(3)如果索赔所得金额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全部作为乙方的律师费,甲方应在收到超额部分之日起7天内支付。但乙方实际所得的律师费与案件总金额的比例不能超过风险收费的比例上限即30%。索赔所得金额未超过20万元,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
(4)如果生效判决金额低于100万元,甲方按照100万元与判决书金额之差的50%支付乙方律师费,但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与案件总金额的比例不能超过风险收费比例的上限即30%,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支付。如果生效判决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
(5)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按照实际执行财产金额的30%支付乙方律师费,甲方应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7天内支付。合同期满执行无果,则不再支付律师费。
(6)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在再审程序中支持甲方的的诉请,甲方按案件标的额的%支付乙方律师费。如果代理案件的再审结果对甲方不利,则甲方不再支付律师费。
(7)根据再审结果,以法院支持甲方的金额的%支付乙方律师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支付。如果再审结果法院未支持甲方的诉求,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
(注:有时委托人会提出后期律师费是否包含基础费用的疑问,所以建议在此予以明确。)
四、办案费用的承担。
1.办案差旅费,乙方律师到异地(某某市辖区以外)办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的承担:由甲方承担【选项:由乙方承担】
2.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证人费用、国际通讯(信)费用等由甲方承担【选项:由乙方垫付】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和解、调解的处理。如果甲方避开乙方律师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则视为乙方律师代理工作达到了最佳效果,甲方应按诉请总金额和本条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
2、撤诉的处理。如果甲方撤诉的,非诉事务继续由乙方代理,在本案诉讼时效内甲方启动诉讼的,应继续委托乙方代理。或,本合同签订后如果对方撤诉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约定具体内容;对方再次起诉的,或两次及以上撤诉起诉的,案件由乙方继续代理,再根据代理效果按本条的约定支付律师费,但应扣除再次起诉前支付的律师费。
3、债权转让的处理。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以合理价格转让诉请的债权的,甲方应按转让价格和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同时乙方代理义务终止。
4、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果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诉请总金额和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六、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收款账户。律师代理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应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款项到达上述账户后,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以承认。
甲方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如下:******
七、甲方延期支付律师费的,甲方除应足额支付律师费外还应按延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八、特别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代理期间,只要产生对甲方有利的情形,不论乙方律师工作量及工作影响力的大小,甲方都应当按照本条的约定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