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丰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且根据现有公司章程显示尚未及时调整组织架构,其最高权力机关仍为董事会,并无股东会职权规定。此处衍生争议则为,其母公司是否有权力做出前述多项股东会决议?若存在现有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本文将对此进行有关讨论。
恒泰丰适用的章程第16条约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者委派,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19条约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第20条约定:“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的终止、解散;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可知,目前恒泰丰最高权力机关仍为董事会,尚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2021)浙05民终1060号案例中法院表示:从立法目的上解释,关于5年过渡期的规定系为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平稳过渡,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即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直接以该公司原公司章程未有的股东会这一机构所作出的决议来修改公司章程,将与平稳过渡的目的相悖,使过渡期规定的现实意义落空。
前述实务亦由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3],即在“五年过渡期”内,若出现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本文认为此观点可采,除符合有关立法目的,同时亦最大程度的尊重“公司自治原则”。
(二)“巨人控股”有关决议评析
1.全面改派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恒泰丰章程第16、18条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者指派,且投资者有权更换、委派董事人选;第29条规定,监事由投资者委派。其中,依据章程第3条“投资者”即为巨人控股。换言之,巨人控股有权更换、委派董监事,章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相同。
2.解除原任董事长职务、改聘新任董事长
3.恒泰丰营业执照延期的申请
4.公司资产的处分权
笔者认为“鼎泰丰”品牌的经营权之争号角刚刚吹起,即便巨人控股已经全面改派管理层进行接手恒泰丰的运营,但实际管理中仍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在法律方面笔者建议恒泰丰经营管理者应详细了解新《公司法》有关规定,避免作出效力瑕疵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门店运营方面,管理人员选任、上下游供应商的维护、避免员工大规模离职等,均是一系列需要面临的挑战。尤其两岸餐饮环境、运作模式截然不同,若新任管理层无法“接地气”,恐难避免熄灯之憾。
[1]指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该案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0-2-270-001
[3]如(2022)最高法民申305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投资方为大唐国际有限公司;第十四条规定,陕西大唐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指定;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此外,根据该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公司合并和分立、抵押公司资产,并未涉及董事职务的免除事项。因此,陈景扬关于变更陕西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免除董事职务属于需要陕西大唐公司董事会全体决议事项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大唐国际有限公司无权直接免去其董事职务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原裁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认定陕西大唐公司的董事由投资方大唐国际有限公司委派和撤换,并无不当。”